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定继承【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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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法定继承

42.1复习笔记

一、法定继承概述

1.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继承的一种方式。

(2)法定继承的特征

①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

②法定继承中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人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都在继承法中具体加以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均无权予以改变。

2.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对其财产作出全部处分;被继承人已订立遗嘱,但遗嘱只对其部分财产作了处分,其未处分的部分财产应适用法定继承。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由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法令等,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效的,应适用法定继承。如果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则遗嘱无效部分应适用法定继承。

(3)被继承人生前未同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已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失去法律效力的。

(4)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拒绝接受遗赠的,其

放弃继承或放弃遗赠的那一部分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

(5)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其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

(6)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无效,被继承人的遗产适用于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可以作为死者遗产的继承人,即依法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卑亲属、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

(1)配偶

男女双方因结婚而成为夫妻,夫妻双方互为配偶。夫妻是组成家庭的基本成员,相互之间存在着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子女

①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所生育的子女。

②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即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既指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也指已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所生的子女。

③养子女

养子女是指与被继承人在生前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了收养关系的人。养子女与养父母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④继子女

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而不是血缘关系。继父或继母同继子女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才发生法律效力。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有无共同生活、扶养、赡养关系。

(3)父母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

同父同母的、同父异母的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都是亲兄弟姐妹。此外,还有养兄弟姐妹与相互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我国《继承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遗产的权利,并将其列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6)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也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并列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应从三方面综合来考虑:

①在经济上对被继承人进行扶助、供养;

②在生活上对被继承人进行照顾;

③对被继承人的赡养必须是长期的、经常的。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遗产的次序参加继承。

(1)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①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②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依据

①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

②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

③近亲属间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之间的扶养关系的情况。

三、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1)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的是代位人。

(2)代位继承的特点

①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

②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

③代位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得的继承份额。

④被代位人必须具有继承权,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没有代位继承权。

⑤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依据《继承法》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

⑥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其理由包括:

a.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其继承他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在遗嘱继承中,如果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应属无效,遗嘱继承人的子女也就谈不上有代位继承权。

b.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尚未生效,他还没有取得遗嘱继承权,根本谈不上由他人来代位继承。

c.遗嘱必须在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在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被继承人有意让遗嘱继承人的子女继承遗产,他可以通过变更原立遗嘱的内容来进行。

2.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又称第二次继承、再继承、连续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之前就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2)转继承的条件

①继承人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

②继承人必须在没有放弃继承权或者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区别

①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

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它属于间接继承,一次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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