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162.2-2010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2部分 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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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

A0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162.2—2010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 1162.2—2010

前言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是提高行政服务质量、提升行政服务效能的有力手段。在GB/T 24421《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系列国家标准的的基础上,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特点,制定本系列标准,更具有适用性和针对性用以有效指导行政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工作。

DB34/T 1162.2—2010《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2部分:标准体系》是行政服务标准体系系列标准之一,本系列标准结构如下:

——DB34/T 1162.1—2010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1部分:基本要求》

——DB34/T 1162.2—2010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2部分:标准体系》

——DB34/T 1162.3—2010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3部分:标准编写》

——DB34/T 1162.4—2010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4部分:体系评价》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归口安徽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广德县行政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耿天霖、戴继勇、章石生、李琳琳、薛勇、李冰、汪少敏、魏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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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162.2—2010

2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2部分:标准体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的术语和定义,总体结构与要求,以及行政服务通用基础标准子体系、行政服务提供标准子体系、行政服务保障标准子体系及行政服务改进标准子体系的构成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划内各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服务标准体系的建立与管理,并可结合实际进行适当的添加和删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7408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ISO 8601)

GB 9361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

GB/T 9704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GB/T 10001 (所有部分)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3016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GB/T 13017 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GB/T 15624.1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总则

GB 18030 信息技术 中文编码字符集

GB/T 22081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

GB/T 20000 (所有部分) 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 20001 (所有部分) 标准编写规则

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1061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

GB/T 21062 (所有部分)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

GB/T 21063.5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5部分:政务信息资源标识符编码方案

GB/T 21064 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

GB/T 24421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GB 50174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DB34/T 1168 行政审批服务 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DB34/T 1162.2—2010 DB34/T 1168 给出的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服务基础标准

在行政服务中被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注:行政服务通用基础标准时行政服务其他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基础。

3.2

行政服务提供标准

规范行政服务提供方在为行政服务相对人提供服务过程的规范性文件。

3.3

行政服务保障标准

为支撑行政服务有效提供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总体结构与要求

4.1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总体结构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由服务基础标准子体系、服务提供标准子体系、服务保障标准子体系和服务评价与改进标准子体系组成。服务基础标准子体系是服务提供标准子体系、服务保障标准子体系、服务评价与改进标准子体系的基础,服务保障标准子体系是服务提供标准子体系的直接支撑,服务提供标准子体系是行政服务的核心。该标准体系是行政服务中心其他体系,如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流程管理、卓越绩效管理的基础和融合体,各行政服务中心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研究建立协调配合、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并有效运用。其体系关系见图1。

4.2 总体要求

4.2.1 标准体系内的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行政审批法》以及专项法如《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

4.2.2 标准体系内的标准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4.2.3 结合行政服务的需要,制定标准,不断完善标准。

4.2.4 标准体系内的标准应相互协调。

4.2.5 标准体系可依据本标准,结合行政服务中心的实际情况进行删减和扩充。

4.2.6 标准体系内的标准应符合国家队服务业标准的分类和编写要求。

4.2.7 标准体系表编制应符合 GB/T 13016和GB/T 13017。

5 行政服务基础标准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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