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内容和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内容和影响

中国银监会国际部陈颖甘煜

发布时间:2011-03-24

巴塞尔协议Ⅲ及主要内容

2010年9月13日,巴塞尔委员会网页上悄然出现了一个题为“BaselⅢ”的链接,首次使用BaselⅢ统称本轮银行监管新变化,并明确了其政策界限。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网站公布了《巴塞尔第三版协议:更加稳健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和《巴塞尔第三版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等文件。从目前公布的文件看,BaselⅢ是在新资本协议基础上提出的一揽子改革方案(BaselⅢ包含新资本协议,为便于陈述,下文中第三版资本协议仅指改革方案和建议)。这些方案的目标是提高银行业抗击冲击的能力,提高风险管理和治理能力,加强银行的透明度,内容涵盖扩大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增强监管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引入流动性监管标准、建立逆周期资本和准备金框架、重新确定最低监管资本要求等诸多方面。第三版资本协议已列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成果,必将成为后危机时代影响全球金融秩序的重要监管标准。

资本框架

本次改革前,没有人怀疑8%的资本充足率和4%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是否充足,也很少有人质疑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是否反映了风险的大小和本质,在流动性充裕的大环境下资本工具在压力情景下吸收损失的能力也被忽略了。本次资本监管制度改革,主要反思三大要素的上述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的改进方案。

第一,强调高质量的资本构成。

首先,明确普通股的核心一级资本地位,严格其他计入一级资本的工具需满足的条件,包括清偿等级、

损失吸收能力、收益分配限制、本金偿付限制、赎回和担保抵押限制、会计列示和披露要求等。其次,明确只有一套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取消子类,取消仅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必须能够吸收损失,因此其受偿顺序须列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之后,不得由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保证,原始期限不得低于5年,若附带回购期权必须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且发行5年后方可由发行人主动行权,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偿付未来应得的收益和本金,发行合同不得包括收益与发行人信用状况相关的条款,银行及其关联方不得故意购买该资本工具等。最后,严格扣除不合格的资本工具,如少数股东权益、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递延税资产和银行自持股票等;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也要扣除。

第二,调整不合理的风险权重。

一是提高了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大幅提高相关业务资本要求。其一,对资产证券化暴露进一步细分“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大幅度提高了“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其二,对使用外部评级确定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要求规定了额外限制条件,包括排除银行自身提供增信安排导致的信用评级提高带来的资本优惠:银行必须进行尽职调查,持续及时地掌握基础资产池风险信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和风险特征:否则须从资本中扣除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其三,提高了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流动性便利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并取消对市场整体出现动荡时的流动性便利的资本优惠。

二是多角度提高交易账户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改革方案要求,对于交易账户使用内部模型法的银行,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除了计算VaR,还需要考虑压力VaR(Stress Value-at-Risk,SVaR),即基于10天持有期、99%单尾置信区间以及连续12个月的显著压力时期数据计算风险价值。同时,交易账户使用内部模型计量特定风险的银行,需要对信用敏感头寸计量新增风险资本占用。

三是重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在一项交易的现金流最终结算前该交易对手出现违约的风险。鉴于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管理上的缺陷,巴塞尔委员会采取的措施包括:使用压力情景估计的参数计算有效预期正暴露(expected positive exposure,EPE)以覆盖广义错向风险,以此确定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资本要求:使用“交易对手暴露等价债券法(bond equivalent approach)”来捕捉信用估值调整(credit value adjustment,CVA)风险,以此提出附加资本要求:大型金融机构计算风

险暴露相关性时使用1.25的资产价值相关性(AVC)乘数:提出延长风险保证金期限、压力测试和返回检验新要求等。加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监管,以减少金融机构之间通过衍生品和其他金融渠道带来的风险传染。

第三,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

一是建立资本缓冲运行机制。为平滑信贷周期和经济周期带来的资本波动,新监管框架中首次提出在经济形势较好时建立资本缓冲,以供经济危机时吸收损失。资本缓冲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资本留存资本缓冲。正常条件下,银行应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缓冲:当出现危机时,资本缓冲可用来吸收损失。目前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留存资本缓冲应由普通股构成,且不低于2.5%。银行在压力时期可以使用留存资本缓冲,但当监管资本比率接近最低要求时,监管当局可通过限制红利分配和薪酬派发等方式约束银行。第二类是与信贷过度增长挂钩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信贷急剧增长为银行的稳健经营带来隐患,并且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为保护银行在经济下滑时免受大规模违约损失,各国监管当局可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度高速增长时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范围在0%至2.5%之间。

二是首次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增加“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该比率不得低于4.5%,强调一级资本中普通股、股本溢价和股本留存收益的作用,提高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上调至6%。虽然总的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但由于银行在正常年份还需要持有相应数量的留存资本缓冲,实际有效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和总资本要求分别达到了7%、8,5%和10.5%。这是国际资本监管制度建立以来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首次提高。

三是增加了杠杆率作为清偿力的辅助监管指标。巴塞尔委员会希望采用简单、不经过风险权重调整的杠杆率指标,防止模型风险和计量错误提供额外保护,补充和强化基于新资本协议的风险资本监管框架。

值得一提的是,影响银行实际资本水平的并不仅仅是最低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赋予了监管部门提高单家资本充足率的权利。200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对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补充指引,完善了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监管规则,强调银行通过压力测试和第二支柱建设加强前瞻性资本规划和管理。第二支柱下,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单家银行的特定领域风险,如集中度风险、表外资产和资产证券化、声誉风险及隐性支持、薪酬等管理能力的评估,可能提出更高的资本要求。

流动性框架

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创新拓宽了银行获得流动性的渠道,也带来了潜在的流动性危机,资产负债结构期限结构错配加重。巴塞尔委员会早在2008年就着手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改革,2008年2月发布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挑战》;2008年9月在2000年版《银行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稳健做法》基础上,发布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原则》,归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新挑战,提出了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新准则;2009年12月发布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提出了两个流动性风险计量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分别于2011年、2012年开始观测,预计2015年和2018年正式引入。

LCR用于衡量商业银行在压力环境下,未来30日内用高流动性资产应对资金净流出量的能力,其定义为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的净资金流出量的比值,要求不低于100%。NSFR用于衡量商业银行在未来1年内,用稳定资金支持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能力,其定义为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的比值,要求大于100%。NSFR通过建立激励机制让银行运用更力口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融资渠道来提高其在较长时期内的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存在的压力情景下,在1年内能够保证稳定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来源。

新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的目的是增加全球银行体系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水平,鼓励银行通过结构调整减少融资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减少流动性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和冲击力。新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引入了压力情景,弥补了现有监管指标仅侧重衡量银行在正常经营状态下流动性状况的不足。同时,通过由国际组织制定统一的监管指标,提升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在各国和地区执行的一致性,在全球范围内增强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操作性和有效性。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提供了辅助性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等,以利于考察银行在现金流、资产负债结构等特定方面的信息,帮助银行全面分析流动性

状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系统性风险和关联性

一是降低顺周期性。银行自身经营和监管要求的顺周期性放大了本轮金融危机的危害性。巴塞尔委员会研究并公布了一些降低顺周期性的措施。首先,减缓最低资本要求的周期性波动。目前,委员会正在对一些减缓周期性波动的方法进行评估,以期在风险敏感度和资本要求的稳定性之间建立均衡。其次,建立前瞻性的贷款损失拨备。通过推动会计准则认可准备金与预期损失挂钩等方式,推进稳健拨备做法,提高银行应对预期损失的能力。再次,建立留存缓冲资本和逆周期缓冲资本,提高吸收经济衰退时额外损失的能力。

二是降低系统性重要银行的道德风险。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银行在经济运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很强的关联性。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中,许多大型银行的倒闭破坏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不但对实体经济造成巨大冲击,而且引发了人们对整体经济形势的恐慌,加剧了经济萎缩。同时,“大而不倒”的机制可能引发银行更大的道德风险,需要通过加强监管来防止道德风险的积蓄。首先,在资本计提上有额外奖惩,包括对场外衍生产品交易使用中央交易对手的银行提供资本奖励,对衍生品、复杂的证券化产品和某些交易计提更高的资本,对风险暴露计提更高的资本。其次,对系统性银行计提附加资本(capital surcharge),还可能在流动性上增加附加要求。最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跨境银行处置的决议为跨境银行有序倒闭、降低系统性风险开辟了一条道路。

BaseIⅢ仍存在不确定性

BaselⅢ不同于新资本协议,后者是市场推动的产物,银行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需要这样一个机制来进行风险管理、促进稳健经营而前者是金融危机催生的产物,是在政治、经济等诸多压力下出台的,文件的陆续发布只有一两年的时间。巴塞尔委员会也坦陈,BaselⅢ不乏可继续完善之处,一是涉及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以及分别计算资本要求的方法是否仍然合理,交易活动如何定义,交易账户的监管资本要求如何计量等:二是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是否仍与外部评级挂钩;三是如何界定系统重要银行,如何通过合理的

自救及危机处置安排约束这些银行的道德风险;四是或有资本工具(contingent capital)等资本结构安排:五是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安排。

除此之外,巴塞尔委员会设置的过渡期也引发了广泛争议。巴塞尔委员会对成员国主要银行2009年底数据的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实施新的最低资本要求和留存缓冲资本要求后,主要市场银行的资本缺口约为6000亿欧元。巴塞尔委员会为确保银行业在满足更高资本要求的同时仍然能够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决定对实施新资本标准过渡期设置为2015年全面达标;留存缓冲资本2016年开始逐步引入、2018年达标:普通股的扣减调整也在2018年才实现全额扣除,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最早分别于2015年、2018年成为监管标准。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复苏尚不明朗的大环境下,担心高标准短期内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不无道理,但如此长的过渡期、观察期、并行期前所未有,过长的过渡期会导致各国差异化实施时间表,宽松的实施安排能否实现改革初期“提高监管标准”的目标值得怀疑。

对我国银行业的实施影响分析

如果国际社会对银行体系稳定性对全球经济至关重要达成共识,我国银行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支持作用更加毋庸置疑。短期看,由于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整体资本实力较强,流动性充足,第三版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压力不大。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6月底,国内大、中、小各类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1.1%,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核心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超过80%。这个数值已经超过了新出台的最低资本标准,也高于国际平均水平。由于我国银行业的主营业务仍是传统的信贷业务,没有过多的复杂产品,所以本次巴塞尔委员会针对交易账户作出的大幅调整对我国银行资本的影响不大。

BaselⅢ的实施,正值我国银行业发展面临严重不确定性时期,须特别关注未来银行业的潜在风险。从我国面临的国际环境来看,为应对此次金融危机,主要发达国家都采取了定量宽松的货币政策,使得金融体系的流动性泛滥,资产价格和主要初级产品的价格一再被抬高,下一步随着全球资金市场的重新配置,大量资金将从其他市场回流到发达国家的市场,造成严重的“回潮效应”,将直接增加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主要初级产品市场等的波动,银行体系面临较大的宏观波动。从国内情况来看,“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将面临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任务,银行对部分行业和企

业的债权质量反转压力较大;利率市场化以及对外汇管制的放松也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更多不确定性,银行业息差呈收窄趋势,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将更加复杂,银行经营的微观环境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强。如果上述内外部挑战在某个时点叠加形成“完美风暴”,将增加我国爆发金融危机的概率。

“风物长宜放眼量”。监管当局应当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梳理现有监管实践,通过良好外部规则环境提升银行业机构抵御危机的能力和缓冲风险的能力,确保银行业稳健发展。

首先,切实落实新资本协议实施各项要求,确保银行风险管理与全面风险挂钩。从1988年资本协议到BaselⅢ,修改的是主要是资本定义和资本充足率要求,BaselⅢ的计算基础是新资本协议有关风险权重计量的定性和定量要求,监管基础是第二支柱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因此新资本协议在我国的实施长期效益显著,银行应以此为契机,通过提升银行的公司治理、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规划能力,建立内部良性约束,构建银行稳健经营之本。

其次,研究新型资本工具在确保资本充足率和防范道德风险中的作用。本次改革重新确定了合格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标准,引入了针对不同目标的缓冲资本概念,但各类资本工具用途、操作机制、市场容量和发行价格仍有待在各国法律框架和市场能力下认真考虑,确保资本结构合理、及时吸收损失、防范道德风险。

第三,关注制度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合理确定过渡期。事实上,面对更高的监管要求,银行通常会采用不同方法的组合来进行调整,以求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自身成本。在实践中,银行会采取何种方法大致取决于标准提高的节奏。压力过大,会采取“快速治表”的方法,例如迅速降低贷款规模、拉大利差,那么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会较大,压力适度,银行会采取“缓和治本”的方法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例如通过风险管理来调整资产组合、提高运营效率、通过开发新的以实现非利差收入为目的的服务产品来调整业务结构,那么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会减小,对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的长期稳定会更有利。改革框架中涉及过渡期的不仅是资本充足率、留存缓冲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的达标时间安排,还包括现有资本工具执行新老划断的政策设计以及资本调整项的节奏设计。

《中国金融》2011年第1期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优缺点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意义 ◆1988年:《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巴I) ◆2004年:《新资本协议》(巴II) 2010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III 巴塞尔资本协议概览 核心内容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巴I 核心内容是资本分类 ◆发展过程 1988年制定《巴塞尔资本协议》 1996年制定《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 ◆主要内容 资本构成

?监管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应占总资本的一半以上,即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 风险权重计算标准 ?将银行资产按风险程度从小到大依次划分为“无风险”到“完全风险”五个级别,分别赋予0、10%、20%、50%、100%的风险权 重 ?表外业务纳入资本监管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资本/风险加权资产>=8% 巴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 进步 ◆首次在全球建立统一的资本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 ◆引导银行审慎发展业务,适当控制杠杆程度 不足 ◆未全面覆盖各类风险,没有对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予以考虑 ◆风险权重仅设为五档,过于简单,难以准确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未能与银 行的内部风险计量充分挂钩 ◆区分OECD和非OECD成员国规定不同的资产风险权重,影响了资本要求的合 理性 ◆1、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 其他风险 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II 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正在逐步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过渡。最主要的特点则是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 巴I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2010年9月12日,由包括中国在内的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央行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了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此次会议上通过的全球银行业监管改革方案即《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项文件,按照习惯称其为《巴塞尔协议III》。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布的细节,《巴塞尔协议III》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最低资本金比率 一级资本金必须主要由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下限由4%上调至6%,根据协议安排,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到2015年达到6%,对于非股份制银行将建立合理的标准确保其资产质量,不再符合一级资本金要求的金融工具将自2013年始以每年10%的速度退出;仅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限水平将自目前的2%提高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为4%,2015年达到4.5%;巴塞尔委员会还首次提出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要求,由扣除递延税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目的在于确保银行在危机时持有用于“吸收”损失的缓冲资金,资本留存缓冲的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用,到2019年1月完全生效。协议规定银行缓冲资本在危机中可适当减少,但若接近于零,则银行派息、回购股票和发放奖金等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以上各项规定将使得各国银行到2019年时最低核心资本金比率达到7%,最低一级资本金比率达到8.5%。 (二)反周期超额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Buffer)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 ?标准法 ?基础内部评等法 ?进阶内部评等法 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关于第一个支柱,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金的问题。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因此,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使银行的监管者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这对全球100多个协议成员国来说,是很成功的,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具体来说,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同时,以前的协议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不细,而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银行近年来在金融创新、控制资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旧协议的限制。新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是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的银行,要求他们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目前有些银行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更多的银行并没有类似的体制。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一些企业在贷款时,由于没有经过担保和抵押,在发生财务危机时会在还款方面发生困难。通过评级银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风险,事先预备相应的准备金。资本充足率仍将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角色。新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资本金的重要地位。 第二个支柱是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监管约束第一次被纳入资本框架之中,其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水平的战略;同时监管者有责任为银行提供每个单独项目的监管。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作者 : 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 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 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

巴塞尔协议第三版核心中英文词汇梳理

巴塞尔协议第三版核心词汇 I. 巴三六大目标 一、更严格的资本定义(Increased Quality of Capital): 1.一级资本金包括: (1) 核心一级资本,(也叫普通股一级资本,common equity tier 1 capital):只包括普通股(common equity)和留存收益(retained earning),巴三规定,少数股东权益(minority interest)、递延所得税(deferred tax)、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holdings in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商誉(goodwill)等不得计入核心一级资本。 (2) 其他一级资本:永久性优先股(non-cumulative preferred stock)等 二、更高的资本充足要求(Increased Quantity of Capital) 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common equity tier 1 capital):最低4.5%。 2.一级资本充足率:6% 3.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最低2.5%,由普通股(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构成,用于危机期间(periods of stress)吸收损失,但是当该比率接近最低要求将影响奖金和红利发放(earning distributions) 4.全部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资本留存缓冲):最低7% 5.总资本充足率(minimum total capital):8% 6.总资本充足率+资本留存缓冲最低要求:10.5% 7.逆周期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buffer)0—0.25%:在信贷增速过快(excessive credit growth),导致系统范围内风险积聚时生效。 *** 巴三新资本要求: 巴塞尔III将巴塞尔II中提出的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并将一级资本重新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以及其他一级资本两大类。同时,巴塞尔III还提出了留存资本缓冲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强化了各级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由普通股组成的资本部分将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首先吸收损失,最先提供补充的应是在经济周期向好时积累下来的逆周期资本,随后是留存资本缓冲,当缓冲资本无法覆盖损失时便需要使用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而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则排在吸收损失的尾端。 *6%为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及其他一级资本。

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影响

[国研专稿]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影响解读 2010-9-20 摘要: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在瑞士巴塞尔举行,会议就旨在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Ⅲ》达成一致。巴塞尔协议Ⅲ是近几十年来针对银行监管领域的最大规模改革。各国央行和监管部门希望这些改革能促使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同时确保银行持有足够储备金,能不依靠政府救助独自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一、巴塞尔协议发展历程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一)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二)实质性进步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 (三)1998年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协议三的实施意义

国际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框架在历次金融危机下,显示出越来越多的不协调和缺陷。特别是最近10多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在深度、频率和破坏度上日益加剧,促使人们对全球金融体系及其监管机制进行反思。金融监管的空白、重叠、错位、失衡和滞后,成为当前全休金融监管领域最显著的问题。可以说,每一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实质上也是一次对金融监管规则、监管体系以及全球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全面测试和考验。巴塞尔协议正是西方世界在金融领域博弈的最终结果,其中很多思想和宗旨体现了西方国家的意志和战略导向。银行业监管精神: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维护全球金融稳定 巴3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文件:《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更具稳健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以及《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 巴塞尔协议三的实施意义,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在微观方面,旨在通过提高每个银行本身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预防等,从危机产生的源头和初期来防止单个银行发生危机。 对于微观方面,我想从以下2个方面讨论: 1、资本方面: (1)资本监管指标不断完善: 一直是以资本监管为核心和基础,(从1到3,监管范围越来越广,对监管当局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基本的监管理念没有变,核心思想就是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决定着金融机构的安全。)巴塞尔协议三以提高银行资本水平和质量为目标,在“三大支柱”框架下构建包括逆周期缓冲资本、资本留存缓冲、系统性重要银行附加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在内的多层次监管框架,进一步加强银行的风险防控能力。(2)风险维度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面: 第一,维度逐渐扩大: 努力寻求提高监管资本的敏感度,从信用风险到市场风险,再到操作风险,以及金融危机后加入系统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银行机构面临的风险不断被识别、计量和覆盖。 第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增加和完善: 比如,在计量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方面,最新提出了压力测试、引入信用估值调整CVA,使用VAR模型。 2、银行生存模式方面: (1)调整经营模式: 迫使银行对盈利模式和资产风险结构进行相应调整,寻求低杠杆、低资本损耗的创新型盈利模式成为决定银行生存与否的关键。商行改变高资本占用型的经营模式和过度依赖批发性信贷业务的状况,拓展资本消耗低的非利息业务,大力发展风险权重较低、资本占用较少、综合回报较高的零售业务、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 (2)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发展内源融资模式: 将银行未分配利润转化为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一般风险准备,这构成了商行的一级资本,既节约融资成本,又增强银行经营自主性,免受资本市场制约。 (3)创新金融机构风控方法: 激励金机加入到研究更优化的风险分散方法,计量方法和防范风险方法中 其次,在宏观方面,是对促进各国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在信息披露、质量监管等方面做出努力,防止大规模危机的发生。通过要求每个金融机构达到每个监管指标标准、进行必要的市场约束和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从而防范区域性甚至是全球性个金融风险暴露,在市场不断试错的过程中达到监管机制的逐渐完善,金融秩序的稳定有序。

巴塞尔协议 一 二 三 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 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巴塞尔协定从国际的角度要求国际银行在资本(监管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所要达到的国际标准。从外部上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控制,以保证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原则的实现。 以下是巴塞尔协定的主要几次变革,也是核心内容: 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Capital Accord---1988年7月 Basel Capital Accord 四部分内容: 一是确定资本的构成,即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不得超过核心的100% 二是风险档次划分,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0 20% 50% 100% 三是设定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纳入资本监管 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本之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巴塞尔新资本协定2004年6月《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定:修订框架》 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仍采用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增加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二是引入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2.外部监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3.市场约束:主要途径是银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2010年Basel 协定III 坚持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的逻辑思路,对II做了完善和强化: 1.增加资本质量和数量要求,最低资本要求中的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求由2%提至4.5%,另加 2.5%的资本保护缓冲和0-2.5%的反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因此要求可以高达9.5%(对全部资本要求高达13%) 2.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和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度,降低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 3.以资本为手段来应对监管资本的缺陷(顺周期效应)和系统性风险的挑战,例如资本保护缓冲和反周期资本缓冲,对系统性重要机构提出超额资本要求等。 4.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我国实施的巴塞尔协定相关内容 2007年2月28日,CBRC启动实施的工程,确立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分类实施:商业银行从2011年起资源申请实施协议)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演变及计算方法简单解析(2014-09-01 00:11:49)金融(商业银行)分类:标签: 银行业 推出巴塞尔协议得目得及意义: 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得现实,从资本构成与资产风险权重两个方面监管与控制银行资产得风险,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得标准与方法,使金融监管得国际协作成为可能与必然。 目得: (1)消除国际银行间不公平竞争。 (2)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得标准与方法。 以下,首先介绍巴塞尔协议I、II、III得主要核心内容,提供资本充足率得一个简单算例。因为计算(核心一级、一级与总资产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得分子与分母分别涉及银行得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与银行资产得加权风险值,即加权风险资产,所以再详细介绍银行资本得构成。最后附上一个典型得巴塞尔协议III下计算资本充足率得内容框架以供参考。 BASEL I: 1988年7月发布第一版《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有两项:资本得分类与风险权重得计算标准。 银行得资本可以划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与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类。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与少数股权,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得比例至少50%;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等,附属资本得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得100%。 风险权重得计算标准,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得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得表内与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档次。 巴塞尔协议对资本与资产得标准比例要求为:到1992年底,银行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得比例应达到8%,核心资本比例至少达到4%(即资本充足率)。 BASEL II: 1997年7月,全面爆发得东南亚金融危机风暴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思考,催生了全面风险管理得理念。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Ⅱ)。新巴塞尔协议得重要特点之一,就就是继承第一版协议得同时,在“最低资本金要求”项下引入“操作风险”得概念,并同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得监督检查与信息披露一起,共同构成银行风险资本得计量与监管三大支柱框架。 There are three pillars in BASEL II, includes Capital Requirements,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and 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 Capital Requirements(Pillar 1) was calculated based on credit, market and operational risk, and many options could be chosed to this approach、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was operational controlled and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of Pillar 1、 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 declared that capital adequacy and risk control must be disclosed and these requirements were common to all regulated firms、 巴塞尔协议II提出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得方法:标准法与内部评级法。标准法采用外部独立评级机构确定被监管银行得风险权重,但不符合中国国内得基本国情。内部评级法则就是新资本协议得核心内容,分为两种形式:初级法与高级法。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得违约概率,其她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分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得风险要素值。 计算方法: 核心资本比率(即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4% 总风险资本比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8%≥*100%操作风险)5* BASEL III: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自从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先后经历了1987年美国股 市大崩盘,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xx年美国次贷危机演化的全球金融危机。 频繁爆发的危机,带给全球经济金融体系严重伤害,引起各国政府和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纷纷选择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进行政府干预,试图挽回不良影响,防止金融体系崩溃,帮助恢复全球经济增长;同时,也引发了对危机起因、经济增长模式、“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监管以及监管体制、机制、标准和跨境协调等方面的反思。 在金融监管领域,美国、英国、欧盟等国家(地区)纷纷出台了各自的金融改革方案,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新制定或修订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和监管当局之间相互合作的一系列改革文件,更加强调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更加强调对系统性风险的计量、识别和风险化解,尤其是细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措施,并提出了强 化宏观审慎监管改革框架,以减少金融危机事件对宏观经济的损失, 维护世界金融体系稳定。 目前,由二十国集团共同推动的国际金融改革在银行资本、流动性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新标准,同时在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逆周期监管、跨境监管合作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欧美等国家在金融监管和治理领域出现的新问题、采取的新措施,我们需要深入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适宜国情的改革方

案;对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及其陆续研究制定的监管制度、思路、方法等内容,需要我们积极主动多层次、实质性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领域,提高我国监管当局国际话语权,促进国际金融秩序稳定。 鉴于此,本文以巴塞尔协议Ⅲ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为主线,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围绕银行机构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设计为主题展开研究。 本文采取理论和实践结合,比较分析法与实证分析结合法的方法,分别分析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包括巴塞尔协议Ⅲ在内的国际监管改革成果,以及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做法和有效的监管措施,侧重探讨我国宏观金融审慎监管框架的建立。 紧密结合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探讨进一步实施和完善逆周期资本缓冲、动态差别准备金率等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效果,并在增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性等方面提出了应对策略。 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是绪论,介绍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说明本文的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等。 第二章分析巴塞尔协议Ⅲ及其指标对银行业的影响。 基于银行监管演变进程,通过对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内容的简介,阐述银行监管理念、监管内容和监管工具的过程和创新,重点分析资本充足率指标、杠杆率和流动性等监管指标对银行业的影响,以及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定量测算进行了分析。 第三章探讨巴塞尔协议Ⅲ在各国的实践。

巴塞尔协议3

巴塞尔协议Ⅲ 出台背景 在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年之际,《巴塞尔协议Ⅲ》在瑞士巴塞尔出炉。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巴塞尔协议Ⅲ》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巴塞尔协议III》[1]几经波折,终于2013年1月6日发布其最新规定。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 发展介绍 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本次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内容: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对一级资本的定义以及过渡期安排。 在最低资本金比率方面,草案规定,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也就是所谓的“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零至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根据新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前、也就是5年内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即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达到4.5%,一级资本比率达到6%;而对缓冲资本的落实则更为宽松一些,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 新资本协议对欧洲银行业的冲击也比美国更大,特别是对一些经济困难国家和中小银行。相对于中小银行,大型银行担心的是更高的资本金要求会限制银行放贷能力。 解读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 标准法 基础内部评等法 进阶内部评等法 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关于第一个支柱,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金的问题。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因此,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使银行的监管者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这对全球100多个协议成员国来说,是很成功的,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具体来说,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同时,以前的协议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不细,而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银行近年来在金融创新、控制资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旧协议的限制。新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是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的银行,要求他们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目前有些银行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更多的银行并没有类似的体制。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一些企业在贷款时,由于没有经过担保和抵押,在发生财务危机时会在还款方面发生困难。通过评级银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风险,事先预备相应的准备金。资本充足率仍将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角色。新协议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优缺点样本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优缺点样本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优缺点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意义?1988年:《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巴I)?:《新资本协议》(巴II):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III巴塞尔资本协议概览核心内容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巴I核心内容是资本分类?发展过程?1988年制定《巴塞尔资本协议》?1996年制定《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主要内容?资本构成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监管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占总资本的一半以上,即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风险权重计算标准?将银行资产按风险程度从小到大依次划分为“无风险”到“完全风险”五个级别,分别赋予 0、10%、20%、50%、100%的风险权重?表外业务纳入资本监管?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风险加权资产>=8%巴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进步?首次在全球建立统一的资本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引导银行审慎发展业务,适当控制杠杆程度不足?未全面覆盖各类风险,没有对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予以考虑?风险权重仅设为五档,过于简单,难以准确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未能与银

行的内部风险计量充分挂钩?区分OECD和非OECD成员国规定不同的资产风险权重,影响了资本要求的合理性? 1、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它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II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正在逐步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过渡。 最主要的特点则是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巴I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进步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构建了包含三大支柱的完整资本监管框架?更全面地反映风险? 更敏感地反映风险性?激励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不足?对资产证券化、交易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计提不足?没有考虑流动性风险?伴随风险敏感性的提高,“顺周期性”问题凸显?缺乏宏观审慎监管视角,不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微观审慎监管措施?明 确资本定义,提高资本质量和水平?扩大风险覆盖范围(交易账户、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引入流动性监管标准?宏观审慎监管措施?时间维度: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逆周期资本缓冲?跨业维度:针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措施?兼具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目标?留存资本缓冲?杠杆率特点?微观审慎监管与宏

巴塞尔协议III—金融学

巴塞尔协议III 为避免全球信贷危机重演,全球银行业监管者于当地时间12日在瑞士巴塞尔达成协议,全球瞩目的《巴塞尔协议III》在瑞士巴赛尔出炉。与会各国中央银行代表就这一旨在加强行业监督的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将迫使银行准备更多资本以在未来抵抗市场冲击,降低对政府援助的需求由于。不同经营环境下各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资本配置要求均不同,国际金融界在新巴塞尔协议具体实施的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乃至出现尖锐的冲突。 简介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本次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内容: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对一级资本的定义以及过渡期安排。 在最低资本金比率方面,草案规定,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也就是所谓的“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零至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根据新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前、也就是5年内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即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达到4.5%,一级资本比率达到6%;而对缓冲资本的落实则更为宽松一些,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演变及计算方法简单解析 (2014-09-01 00:11:49) 分类:金融(商业银行) 标签: 银行业 推出巴塞尔协议的目的及意义: 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从资本构成和资产风险权重两个方面监管和控制银行资产的风险,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成为可能和必然。 目的: (1)消除国际银行间不公平竞争。 (2)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方法。 以下,首先介绍巴塞尔协议I、II、III的主要核心内容,提供资本充足率的一个简单算例。因为计算(核心一级、一级和总资产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的分子与分母分别涉及银行的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与银行资产的加权风险值,即加权风险资产,所以再详细介绍银行资本的构成。最后附上一个典型的巴塞尔协议III下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内容框架以供参考。BASEL I: 1988年7月发布第一版《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有两项:资本的分类和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银行的资本可以划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类。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的比例至少50%;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等,附属资本的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档次。 巴塞尔协议对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要求为:到1992年底,银行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应达到8%,核心资本比例至少达到4%(即资本充足率)。 BASEL II: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风暴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思考,催生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Ⅱ)。新巴塞尔协议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继承第一版协议的同时,在“最低资本金要求”项下引入“操作风险”的概念,并同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一起,共同构成银行风险资本的计量和监管三大支柱框架。 There are three pillars in BASEL II, includes Capital Requirements,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and 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 Capital Requirements(Pillar 1) was calculated based on credit, market and operational risk, and many options could be chosed to this approach.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was operational controlled and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of Pillar 1. 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 declared that capital adequacy and risk control must be disclosed and these requirements were common to all regulated firms.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有关名词解释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有关名词解释 银监会《指导意见》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并计提2.5%的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 与旧规区别: 银监会《指导意见》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1、核心一级资本 指普通股,巴三规定不低于4.5%,我国银监会新规比巴三的规定高0.5个百分点,为5%。 2、一级资本 指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的引入为新型资本工具的使用预留了空间,有助于降低未来普通股融资压力。目前中国实质上并不存在其他一级资本,但该概念的引入,为未来新型资本工具(如优先股、有条件可转换债券(CoCos)等)的发行预留了空间,一旦此类新型资本工具成功发行,将有助于降低未来普通股融资压力。我国规定

为6%。 3、资本充足率 指一级资本加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贷款损失准备、混合债务资本工具、中长期次级债务等。 4、资本留存缓冲 巴三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这一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吸收”损失。尽管银行在危机期间可以利用这一缓冲,但资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也会越大。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以有效制止本次金融危机期间一些大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该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适用,并于2019年1月开始生效。我国银监会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从2012开始实施,2013达标,系统非重要银行2016年达标。 5、逆周期资本缓冲 这一新的缓冲比率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的资本的0-2.5%,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逆周期资本缓冲”是基于一项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分充足的情况下居安思危、未雨绸缪设定的。对一国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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