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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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宣布
提高全球银行业最低资本要求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宣布完全支持BCBS于2010年7月26日达成的共识,并提出更严格的资本要求。资本改革及流动性监管新标准是全球金融改革的核心,这些改革措施将提交11月的G20首尔峰会。
会议决定,将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4.5%。此外,为应对未来可能的冲击,银行应另持有 2.5%的资本留存缓冲,使普通股充足率的总体要求达到7%。这一要求与GHOS在7月规定的资本定义是一致的,也与2011年底提高对交易类、衍生品和证券化业务的资本要求相一致。
欧洲央行行长、GHOS主席特里谢表示“今天达成的共识大大加强了全球资本标准”,“对长期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过渡期安排有助于银行在支持经济复苏的同时逐步满足新的监管要求。”BCBS主席、荷兰央行行长魏灵克认为,“更严格的资本定义、更高的最低资本要求和资本缓冲要求有助于银行更好地应对经济和金融冲击,支持经济增长”。
(一)关于提高资本的标准
GHOS达成共识,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4.5%。该要求将于2015年1月开始执行。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包括普通股和其他满足一级资本定义的金融工具)由4%提高到6%(见附件一)。
会议决定,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银行应保留 2.5%的资本留存缓冲,以更好地应对经济和金融冲击。银行有权在危机时使用资本留存缓冲。资本充足率趋近最低资本要求时,银行的收益分配越会受到限制。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防止银行在资本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仍发放高额奖金和红利的错误做法。
会议指出,各国可依据自身情况要求银行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占普通股的0%-2.5%)或其他能充分吸收损失的资本。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设置是基于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保护银行体系免受信贷激增所带来的冲击。逆周期资本缓冲仅在信贷急剧扩张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使用。在实际操作中,可将逆周期资本缓冲作为资本留存缓冲的延伸。
最低资本要求是建立在风险加权基础上的,而非经风险加权的杠杆率指标可作为最低资本要求的补充。2010年7月,GHOS同意在过渡期内就3%的一级资本杠杆率标准进行测试。测试结束后,最终的杠杆率标准将于2017年上半年开始实施,并于2018年1月纳入第一支柱。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上述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具备更强的吸收损失能力,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BCBS的有关工作组正在从事相关工作。BCBS和FSB正在制定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相关政策,包括额外资本要求、应急资本和自救债券(Bail-in debt)等。此外,有关风险处置的措施也在加紧研究,BCBS最近发布了《确保监管资本在不可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能力的建议》的征求意见稿,会议同意应增强非普通股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工具吸收损失的能力。
(二)关于过渡期安排
金融危机以来,银行业已采取措施提高资本水平,然而BCBS的定量影响评
估结果表明,按照新标准计算,2009年底大型银行需要补充相当数量的资本,才能达到新资本框架的要求,而大多数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小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已经能够达到新资本框架的要求。
GHOS会议对新准则的过渡期安排也达成了一致意见,过渡期安排将确保银行业通过收益留存和其他资本补充等方式达到新的资本要求,支持经济发展(见附件二)。
1、各成员国的过渡期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各成员国必须在2013年1月1日前将新准则的内容纳入本国的法规中,而银行则要从此时起按照风险加权计算达到以下各项最低要求:普通股充足率3.5%、一级资本充足率4.5%、总资本充足率8%。
普通股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的过渡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其中,2013年1月1日,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3.5%,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从原来的4%提高到4.5%;2014年1月1日,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为4.0%、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为5.5%;2015年1月1日,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为4.5%、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为6.0%。总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仍为8%且不设置过渡期。总资本充足率与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差额部分应为二级资本或其他更高形式的资本。
2、资本的监管调整项(即扣减项和滤出)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全额扣除,监管调整项包括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重大投资、因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资产、按揭收款权(三项合计不应超过普通股的15%)。
3、从2014年1月1日起,资本监管调整项的扣除比例为20%,2015年1月1日为40%,2016年1月1日为60%,2017年1月1日为80%,2018年1月1日为100%。在过渡期间,不扣除的监管调整项仍由各国自行处理。
4、资本留存缓冲的过渡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底,2019年1月1日起过渡期完全结束。从2016年1月1日起,资本留存缓冲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625%,以后每年提高0.625%,2019年1月1日达到2.5%。信贷过度增长的国家应加快执行资本留存缓冲要求和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各国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更短的过渡期。
5、在过渡期内,已达到资本要求但普通股充足率低于7%的银行应执行收益留存政策,以尽快达到资本留存缓冲的要求。
6、对于由公共部门注入的资本,在2018年1月1日前实行祖父条款安排,允许计入资本,2018年1月1日后必须全额剔除。不符合新的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定义的资本工具过渡期为10年。从2013年1月1日起进入过渡期,届时可以将这种资本工具名义本金的90%计入资本,以后每年递减10%,并在资本工具的有效期内逐步剔除。
7、不符合普通股计入标准的资本工具从2013年1月1日起从普通股中剔除。但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资本工具可按照上述过渡期安排逐步剔除:(1)由非股份制公司发行的;(2)按照通行会计准则可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3)在各国现行银行法下可以无限制计入一级资本的。
8、只有在本新闻公告发布前发行的工具才能适用上述过渡期安排。
杠杆率的过渡期安排仍维持2010年7月GHOS会议公告的规定,即监管当局的监测从2011年1月1日开始,过渡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杠杆率及其构成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披露。根据过渡期的实施结果,2017年上半年将进行最终调整,并在合理评估和校准基础上,从2018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