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一二三介绍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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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Ⅱ》在资本 充足率的公式中全面反映 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引 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 评级法,并将信用风险和 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 围,同时批准商业银行可 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 场风险资本。
区 别
区 别
《巴塞尔协议Ⅲ》将在资本组成中的附属资本的 项目内容和比率进行了一些调整,并设立“资本 防护缓冲资金”,同时将一级资本充足率下线上 调至6%,将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 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提高至4.5%。而要求总资 本不得低于总资本最低要求为8%,资本留存超 额资本要求水平为2.5%,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 水平为0-2.5%。并且将降低银行的杠杆率,这 无疑将降低股东的回报水平以及长远可持续的资 产增速。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 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 的协议”的简称。也被称作旧巴塞尔协议。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 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 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I》将银行资本来源分为两级:
《巴塞尔协议1》要求银行拥有充足的资本, 包括:
■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对 的比例至少是4%;
■总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之和)对 的 比例至少是8%,其中二级资本数量最高为一级资本的100%。


以某银行如何根据新的国际标准计算最低资本 要求为例: 一级资本:4000美元 二级资本:2000美元 总资产:10万美元 资产负债表表内和表外项目(OBS)如表 15-2所示:
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
2013年7月,根据英国《银行家》最新公 布的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榜单,按照一级资 本排名,中国工商银行居全球银行首位。这是 该榜单出炉近100年来亚洲银行首次登上首位。 工行2012年15%的资本增长使其一级资本排名 从2012年的第三位跃升至2013年首位。2012 年排名第一的美国银行降至第三,摩根大通仍 稳居第二位。
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 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两家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 突出强调了两点: 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 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补充
补充材料: 什么是加权风险资产 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部分规定)




计算每一表外项目的等价信贷,即把每一表 外项目转换成风险相同的直接贷款额:




本例中,总加权风险资产为80500美元,一级资本 为4000美元,总资本为6000美元,则资本充足比例 为: 一级风险资本比例=40000/80500=5.52% 总风险资本比例=6000/80500=7.45%
3以资本为手段来应对监
管资本的缺陷和系统性风 险的挑战,例如资本保护 缓冲和反周期资本缓冲, 对系统性重要机构提出超 额资本要求等。
4.此外,还引入杠杆比率、 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 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 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 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 施时间。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 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 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 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 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 远影响。
结论:该银行5.52%的一级风险资本比例高于4%的 一级资本最低要求。然而,7.45%的总风险资本比 例低于8%的总资本比例要求,因此该银行必须筹集 新资本或者减少风险资产以满足《巴塞尔协议1》的 标准。
巴 塞 尔 协 议
背景:
巴塞尔协议Ⅰ实行十多年来,一方面,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国 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加强银行业监管、防范国 际金融风险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近些年来,金 融创新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使巴塞尔协 议日益显得乏力和过时。尤其是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 机,波及全世界,而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受到人们的责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 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
巴 塞 尔 协 议


背景: 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年之际,《巴塞尔协议Ⅲ》 在瑞士巴塞尔出炉。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 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 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 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


1.增加资本质量和数量要 求,最低资本要求中的核 心一级资本要求由2%提至 4.5%,另加2.5%的资本保 护缓冲和0-2.5%的反周期 资本缓冲要求,因此要求 可以高达9.5% 2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 范围和提高资本对风险的 敏感度,降低监管资本套 利的可能性
最低资本要求
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 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 应为4%。
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 率的监督检查
三大 支柱
信息披露
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 有更好的了解。
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 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 出改进的方案。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 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 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 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 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 ,并提出“ ”要 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 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一级资本(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和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 (留存盈余)、优质非永久优先股、附属机构的少数权益 以及某些可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去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 二级资本(补充资本)包括贷款和租赁损失准备金、次级债 务资本工具、法定可转换债券、中期优先股、未支付股利 的积累永久优先股以及权益承诺票据和其他具有债务和股 权双重特征的长期资本工具。
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
巴塞尔协议
(简述)
讲解:揭凯
内容概要
巴塞尔协议I 巴塞尔协议I I 巴塞尔协议I I I
巴 塞 尔 协 议


协议I
1975年9月 第一个巴塞 尔协议出台 1983年5月 修改后的《巴 塞尔协议》推 出
1988年7月 瑞士的巴塞尔通过 的“关于统一国际 银行的资本计算和 资本标准的协议”
谢谢!
讲解:揭凯

பைடு நூலகம்

《巴塞尔协议III》相关概念补充 请双击以下图标可打开补充内容
《巴塞尔协议Ⅰ》关于银行的资 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余额的比例不 得低于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是衡 量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稳 健性之最重要的指标。随着积极 的发展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 融创新的发展,以8%的资本充足 率为主要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已 明显满足不了金融监管的需要, 它主要反映银行信用风险的资本 要求,忽视了金融中介操作风险 的资本要求,且对风险的分类较 粗。
■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 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 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 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
实质性进步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 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 尔报告》)。 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1、资本的分类; 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 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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