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培训课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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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 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 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 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 掌握相关的知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 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有权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新员工入职培训
为什么要进行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
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企业生存发展的需求 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
1
201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 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 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
《劳动法》规定【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佩戴、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
19
【案例】焊工未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Biblioteka Baidu触电身亡
1.事故经过 上海某机械厂结构车间,用数台焊机对产品机座 进行焊接,当一名焊工右手合电闸、左手扶焊机 时的一瞬间,随即大叫一声,倒在地上,经送医 院抢救无效死亡。
4、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职业病防治法》在总 则中就明确规定,任何单 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 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 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 告,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 劳动者一项职业卫生保护 权利。用人单位若因劳动 者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 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 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 立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 法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无 效的。
5、培训权
5、培训权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 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确定。
6.获得合格劳动防护 权
7.拒绝危险权 8.紧急避险权 9.工伤索赔权 10.工会监督权
4
从业人员
四项义务:
1、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
3、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 能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5
员工十项权利
1、合同权
➢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 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 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 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 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 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 项。保障安全,防止职业危 害,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 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 承担的责任。
事故原因分析
(1)着火的直接原因是丹尼斯雇用的4名焊工没有受 过安全技术培训,在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情 况下进行违章作业。 (2)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野蛮施工致使火红的 焊渣溅落下引燃了地下二层家具商场的木制家具、 沙发等易燃物品。 (3)在慌乱中向下浇水救火不成,几个人竟然未报 警逃离现场。贻误了灭火和疏散的时机,致使 309人中毒窒息死亡。
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知情权
三级安全教育的培训时间
一般单位对新上岗的从业人 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 得少于24小时,但危险化学 品生产单位对新上岗的从业 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小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20小时。
从业人员
十项权利: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合同权 2.知情权 3.建议权 4.批评、检举控告权 5.培训权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职业病防治法》对知情权的规定,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 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 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 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 中文警示说明。
【案例】无证违章操作,酿上世纪末特大火灾
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
事故经过
2000年12月25日晚,圣诞之夜。位于洛阳市老城 区的东都商厦楼前五光十色,灯火通明。台商新 近租用东都商厦的一层和地下一层开设郑州丹尼 斯百货商场洛阳分店,计划于26日试营业,正紧 张忙碌地继续为店貌装修,商厦顶层4层开设的 一个歌舞厅正举办圣诞狂欢舞会,然而就在大家 沉浸于圣诞节的欢乐之时,楼下几簇小小的电焊 火花将正在装修的地下室烧起,火势和浓烟顺着 楼梯直逼顶层歌舞厅,酿成了上世纪末的特大灾 难,夺走了309人的生命。
3、建议权
4、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 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 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 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 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新员工入职培训
为什么要进行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
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企业生存发展的需求 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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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 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 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
《劳动法》规定【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佩戴、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
19
【案例】焊工未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Biblioteka Baidu触电身亡
1.事故经过 上海某机械厂结构车间,用数台焊机对产品机座 进行焊接,当一名焊工右手合电闸、左手扶焊机 时的一瞬间,随即大叫一声,倒在地上,经送医 院抢救无效死亡。
4、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职业病防治法》在总 则中就明确规定,任何单 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 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 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 告,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 劳动者一项职业卫生保护 权利。用人单位若因劳动 者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 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 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 立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 法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无 效的。
5、培训权
5、培训权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 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确定。
6.获得合格劳动防护 权
7.拒绝危险权 8.紧急避险权 9.工伤索赔权 10.工会监督权
4
从业人员
四项义务:
1、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
3、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 能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5
员工十项权利
1、合同权
➢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 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 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 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 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 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 项。保障安全,防止职业危 害,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 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 承担的责任。
事故原因分析
(1)着火的直接原因是丹尼斯雇用的4名焊工没有受 过安全技术培训,在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情 况下进行违章作业。 (2)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野蛮施工致使火红的 焊渣溅落下引燃了地下二层家具商场的木制家具、 沙发等易燃物品。 (3)在慌乱中向下浇水救火不成,几个人竟然未报 警逃离现场。贻误了灭火和疏散的时机,致使 309人中毒窒息死亡。
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知情权
三级安全教育的培训时间
一般单位对新上岗的从业人 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 得少于24小时,但危险化学 品生产单位对新上岗的从业 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小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20小时。
从业人员
十项权利: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合同权 2.知情权 3.建议权 4.批评、检举控告权 5.培训权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职业病防治法》对知情权的规定,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 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 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 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 中文警示说明。
【案例】无证违章操作,酿上世纪末特大火灾
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
事故经过
2000年12月25日晚,圣诞之夜。位于洛阳市老城 区的东都商厦楼前五光十色,灯火通明。台商新 近租用东都商厦的一层和地下一层开设郑州丹尼 斯百货商场洛阳分店,计划于26日试营业,正紧 张忙碌地继续为店貌装修,商厦顶层4层开设的 一个歌舞厅正举办圣诞狂欢舞会,然而就在大家 沉浸于圣诞节的欢乐之时,楼下几簇小小的电焊 火花将正在装修的地下室烧起,火势和浓烟顺着 楼梯直逼顶层歌舞厅,酿成了上世纪末的特大灾 难,夺走了309人的生命。
3、建议权
4、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 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 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 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 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