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交易(行为)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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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交易(行为)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四条大额交易标准详见《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阐述。
根据我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委托人可以以现金、刷卡、支票、电汇等方式缴纳贷款资金,而刷卡、支票、电汇均属于非现金缴纳方式。
另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转账方式的大额交易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因此本公司不再另行报送。
而对现金方式缴纳贷款资金的情况,由于本公司产品最低认购起点为壹佰万元人民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本公司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结合自身业务实际情况,视具体情况作为可疑交易行为报送。
第五条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自然人贷款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可疑交易分析流程
(一)柜台业务人员办理业务时,发现客户身份、资金来源、交易性质等要素符合第五条中提到的
可疑交易情形的,应及时将该笔交易信息提交给可疑交易分析报送人员。
(二)可疑交易分析报送人员对该笔交易进行分析,对交易进行初步判断,编制可疑交易分析表提交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三)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对分析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
(四)最终确定为可疑交易的,可疑交易分析报送按规定及时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五)有充足理由认为该笔交易不可疑的,在可疑交易分析表中详细注明原因。
(六)可疑交易分析报送人员负责保管可疑交易分析表。
第七条公司应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九条针对每个贷款计划建立可疑交易分析档案,记录该贷款计划可疑交易分析报送情况。
第十条公司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贷款公司等六类金融机构可疑交易(行为)报告要素及释义》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
第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