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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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钦州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成本价格的通知-钦政发[2009]29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钦州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成本价格的通知-钦政发[2009]29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钦州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成本价格的通知
正文: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钦州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成本价格的通知
(钦政发〔2009〕29号)
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鉴于钦州城市规划区土地取得成本发生了变化,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将钦州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成本价格调整为21万元/亩(未含耕地占用税)。

在钦州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划拨土地条件的单位要求划拨土地的,均按此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收取地价款。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结束——。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23•【字号】钦政办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规〔201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3日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使用下列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三)事业单位的国有资金;(四)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五)政府为建设重点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工程而接受使用的社会资金;(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工程造价是指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本办法所述的工程造价主要指建筑安装工程费。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审计部门,以及市住建、市政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钦州市市区土地级别调整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公告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钦州市市区土地级别调整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公告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钦州市市区土地级别调整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6•【字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告[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钦州市市区土地级别调整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公告(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告〔2012〕34号)为加强土地价格管理,健全我市地价体系,规范和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现将钦州市市区土地级别调整及基准地价更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的对象及范围包括钦州市市区、滨海新城、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范围内的所有国有建设用地(统称钦州市市区)。

图(略)二、基准地价的内涵及表达方式(一)住宅用地:在估价期日为2010年6月30日,在设定“五通一平”开发程度(宗地红线外围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以下同),容积率为3.0,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70年等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二)商业用地:在估价期日为2010年6月30日,在设定“五通一平”开发程度、建筑密度为30%,容积率为1.0,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40年以及首层楼面地价等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三)工业用地:在估价期日为2010年6月30日,在设定“五通一平”开发程度,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50年等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三、各用途土地级别及范围描述(一)住宅用地级别边界描述图(略)(二)商业用地级别边界描述图(略)(三)工业用地级别边界描述图(略)四、基准地价的作用及应用方向基准地价是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价格杠杆,是政府加强地价管理的重要依据,但涉及具体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收购储备,以及企业破产、兼并、改制、清产核资和兴办“三资”企业、股份制入股等涉及土地资产的,必须按宗地地价的评估程序和方法进行地价评估。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1•【字号】怀政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5]50号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7月2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1日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以及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其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性融资;(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项目的预算评审、结算审计适用本办法。

100万元以下项目的预(结)算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备资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实行“管、评、审”相分离。

(一)财政部门履行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确认中介资质,制定委托程序,明确评审标准,严格时限管理,实施考核评价。

(二)工程预算实行委托社会中介评审和财政直接评审相结合。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的国有土地项目征收费用预算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市征收安置办公室实施的集体土地项目征拆、市国土资源局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成本费用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市融资平台公司(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交通建设投资公司、水务投资公司、市林业投资公司等,下同)实施的项目工程预算由市融资平台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评审。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0•【字号】钦政办[2009]148号•【施行日期】2009.08.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钦政办〔2009〕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投融资工作的领导,搞好我市投融资机制体制建设,促进我市投融资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钦州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张晓钦市长副组长:黄洲常务副市长何朝建副市长成员:陆钦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陈润良市长助理,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主任李绍兰市长助理、市发改委主任刘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莫东培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黄源扬市财政局局长张创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谢永福市建规委主任黄乃宽市交通局局长彭伟信市水利局局长梁德强市国资委主任何惠贤市金融办副主任梁庆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黄佳德市开投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巫志斌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行长覃如宁钦州银监分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推进融资工作协调小组、债务管理工作小组、债务管理专家顾问小组,其成员、工作职责如下:一、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张晓钦市长副主任:黄洲常务副市长何朝建副市长成员:陈润良(兼)李绍兰(兼)陈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莫东培(兼)谢东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黄源扬(兼)张创智(兼)谢永福(兼)黄乃宽市交通局局长叶莉梅市审计局局长庞才光市环保局局长洪家明市海洋局局长梁德强(兼)何惠贤(兼)龙拔斌市征拆办主任梁庆(兼)谭义明市征拆中心主任,钦南区副区长黄佳德(兼)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决定市开投集团公司等市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投融资规模和项目建设计划;审定项目投融资方案;协调解决项目资本金、前期工作、行政审批和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适用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适用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适用作者:徐大森来源:《学理论·下》2019年第12期摘要:在我国建设工程行业中,“以审计为准”条款是一项涉及项目履约管理、工程结算的特别条款,通常情况下是指建设单位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由于该条款的适用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饱受质疑而又无定论,因此引起了一定的争议,本文拟从该条款的认定出发,结合工程实务的现状,试图解决该条款适用的困境。

关键词:工程结算;以审计为准;总承包合同中图分类号:D922.29 ; 文献标志码:A ;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12-0092-03国际EPC合同①通用条件中明确规定工程款的支付应以总额合同为基础,合同价格除因法律改变的调整外,不应因任何费用进行调整。

但我国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中,将“工程结算以政府审计为准”条款纳入承包合同,经常对合同总额产生实质影响。

政府审计本质上系行政监督行为,与承包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所以“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适用应做严格认定。

一、关于“以审计为准”条款的理解(一)肯定说我国《宪法》第91条②及《审计法》第16条③规定,政府审计机关对工程结算的审计行为,是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

同时,政府为了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廉洁性及维护公共利益,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可以随时发现问题,保证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控制工程造价,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经营管理。

因此,应当承认“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适用的合理性。

据各地出台的审计条例结果来看,许多地区形成了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上将“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审计计算模式。

例如,2012年上海市出台的《上海市审计条例》第14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依规应当审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05•【字号】怀政办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23〕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5日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规范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其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省级投资补助资金;(二)市本级预算资金;(三)主权外债资金;(四)以本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债务资金。

以上资金来源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含土地收储项目中工程项目),各融资平台公司1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工程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预算评审、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适用本办法。

投资额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和各融资平台公司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工程项目,预、结算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开展审核或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复核),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工作体制调整试行方案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工作体制调整试行方案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工作体制调整试行方案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仅限于政府财政拨款的投资项目和市本级各投资主体自筹或融资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和结算评审的工作体制。

二、调整内容将政府投资项目按资金来源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占投资总额50%以上,含50%)建设的项目,一类是以市本级各投资主体自筹资金或融资为主(占投资总额50%以上)建设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和结算实行分级负责制,财政部门或市本级各投资主体进行初审,审计机关进行终审,终审结果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一)概预算和招投标上限值的评审体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和招投标上限值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编制,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招投标的依据。

(二)结算初审机制以财政拨款为主的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初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评审部门初审任务集中且工作量较大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承担部分任务,但自身完成的初审工作量不得低于70%。

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的选取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通过招标产生。

以市本级各投资主体自筹资金或融资为主的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初审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

各投资公司内审机构必须经过财政审计部门认可,才能承担初审责任。

(三)结算终审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各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分类将相关资料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或自行组织初审,初审完毕后市财政部门和各投资主体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含业主报送资料和初审过程资料)和初审结果送市审计局进行终审。

(四)评审监督机制市监察机关按照规定对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各业主单位负责的工程结算初审和终审的程序、质量、效率和廉政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109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109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31日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需要,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包括用于市本级预算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支出。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市本级配套资金和市本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按有关规定管理,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认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市直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规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30•【字号】钦政办〔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钦政办〔202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为加快钦州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钦州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王雄昌市长副组长:李开创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副市长梁庆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副主任成员:陈朝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韦戴卓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何惠贤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方农业市科技局副局长黄悦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李远钦市财政局局长王廷智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邵克权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刘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邹满丽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王绍平市商务局党组书记罗滨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局长邓敢市林业局局长谢世伦市行政审批局局长闫松银市海洋局局长龙家魁市乡村振兴局局长杨劲松市投资促进局局长韩文兵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局长莫鉴贤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协理局长曾铁英钦州海事局局长潘承昆钦州供电局总经理韦学敏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局长宁静钦州银保监分局局长梁智东农发行钦州市分行副行长肖利富钦南区区长宋拓三娘湾管理区管委副主任郑豪斌市开投集团公司董事长徐立锋钦州临海工业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我市现代海洋渔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申报创建钦州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工作,组织实施钦州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钦州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在领导小组授权下,全面负责组织实施钦州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工作。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2015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2015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2015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04•【字号】亳政办秘〔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发展规划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2015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审计局制定的《2015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4日2015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亳州市审计局根据省审计厅工作安排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关于财政收支审计1. 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以推动政策措施落实,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维护财政、经济安全为目标,2015年3—7月,市审计局组织实施2014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税收征管情况审计。

重点关注政府预算体系建设,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等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各县、区预算执行审计,由各地自行决定。

2. 利辛县财政决算审计。

以促进利辛县进一步增强依法理财理念、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2015年9—12月,市审计局组织实施利辛县政府2014年度财政决算审计。

同时,对下级审计机关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于专项审计(调查)3.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

按照省审计厅统一部署,以保障安全、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绩效、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目标,2015年8—11月,市审计局组织实施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

摸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等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关注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业务管理和制度衔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关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情况,分析基金可持续性,有效控制和预防风险,推动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制度贯彻执行和健全完善。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3•【字号】钦政办〔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6〕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3日钦州市“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推进精准脱贫的有利抓手。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移民搬迁扶贫工作,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确保打赢科学治贫、精准扶贫、有效脱贫这场攻坚战,结合实际,现就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群众自愿。

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落实党中央新时期脱贫攻坚系列政策,做好移民搬迁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检查指导等工作,积极稳妥组织实施,为搬迁群众脱贫致富创造环境、打好基础。

搬迁安置必须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二)精准实施,突出重点。

在搬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地派人精准、搬迁成效精准上做到“扶真贫、真扶贫”。

区分轻重缓急,明确重点搬迁对象和目标任务,分年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三)量力而行,保障基本。

综合考虑各级政府财力水平、群众负担、当地农村整体生活水平等因素,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到既保障基本、妥善安置,又量力而行、合理投入,防止政府大包大揽和搬迁对象因建房致贫返贫。

(四)生态搬迁,绿色发展。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与保护生态相结合,努力实现减少贫困人口和改善生态环境双重目标,实现消除贫困、生态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的目标,促进区域人口、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4]3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4]3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1日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使用包括市本级及以上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以政府信用或以国有资产为抵押从金融部门取得的项目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虽非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但其工程预算、资金拨付需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管的项目。

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对国有企业以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规范管理。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05•【字号】钦政办〔2016〕131号•【施行日期】201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钦政办〔2016〕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1日钦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市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即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纪委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租车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应按规定统筹使用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开展公务租车活动。

第二章公务租车的范围第四条各单位一般公务出行应遵守以下要求: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公务出行用车具体按照《关于明确钦州市本级党政机关出差和公务用车管理范围的通知》(钦市财行〔2016〕32号)执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

到市主城区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有高铁(动车)通达的地方,原则上乘坐高铁(动车)前往。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钦政办〔2017〕114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7〕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7日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补偿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确保我市城乡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铁路、公路、水运、供水管线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集体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安置补偿,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第四条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是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统筹协调及管理部门,城区人民政府是征收集体土地的责任主体,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补偿及安置工作由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杆(管)线搬迁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杆(管)线搬迁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杆(管)线搬迁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14•【字号】郴政办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杆(管)线搬迁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杆(管)线搬迁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4日郴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杆(管)线搬迁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城市规划区政府投资项目杆(管)线搬迁工程〔以下简称杆(管)线工程〕建设,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加快城市建设及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杆(管)线搬迁工程主要包括自来水、电力、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线缆、照明路灯、交通信号等杆(管)线及各类通信基站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杆(管)线搬迁工程。

第四条杆(管)线搬迁工程的责任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

北湖区、苏仙区政府及市重点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审计局等市直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范围,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搬迁工程程序第五条杆(管)线搬迁程序:(一)编制方案。

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各杆(管)线产权单位编制搬迁工程方案。

同一项目涉及多家弱电产权单位时,原则上可由其中一家统一编制弱电搬迁工程方案。

(二)方案论证。

原则上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杆(管)线搬迁工程方案和35KV及以上的城市电力杆(管)线以及跨区市政燃气、供水、排水等杆(管)线的搬迁规划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成员由市经信委、市住建局等职能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杆(管)线产权单位专家组成。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目录的通知-钦政办〔2016〕68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目录的通知-钦政办〔2016〕68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目录的通知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目录的通知钦政办〔2016〕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实现集中监管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75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目录》(以下简称《进场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场目录》是我市确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的主要依据。

在本市区域内凡列入《进场目录》的项目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对交易项目的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期更新补充《进场目录》项目内容。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照《进场目录》,加强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沟通协调,认真分析梳理所辖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情况,凡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要做到及时进场,并报市政府补充至《进场目录》。

附件:1.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目录2.工程建设类分类项目目录3.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9日——结束——。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其他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钦政办〔2013〕161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其他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钦政办〔2013〕161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其他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其他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钦政办〔2013〕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其他费用(以下简称“项目其他费用”)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钦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2013年钦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钦政办〔2011〕12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概算总投资30%以上(含30%)的项目其他费用审查管理均适用本通知。

二、本通知所指财政性资金是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和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本通知所指项目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在项目开工前开展的项目建议书编制评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评估、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测量、勘察、设计和项目开工后的监理、检测等服务费用。

四、本通知所指项目其他费用管理主要包括:(一)财政部门对项目其他费用预算的审查、监督、管理;(二)财政部门对项目其他费用合同的审查、监督、管理。

五、项目其他费用管理工作具体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和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和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和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31•【字号】荆政办发〔2023〕3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和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3〕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和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31日荆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和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对政府投资和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科学决策,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荆州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荆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含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未设立国家审计机关的功能区)开展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审计资源整合力度,统筹运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等资源,构建由审计机关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投资审计体系。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郴政办发〔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变更范围及审批程序第三章工程变更管理第四章监督及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有效提高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限于项目概算批复范围和规模内进行限额调整。

第三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责任主体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适用于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债券资金、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成立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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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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