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口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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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口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司的出口业务流程,加强风险防范的力度,依据XX国际公司关于出口业务流程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业务信息的处理

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应主动收集各类出口业务信息,包括国外进口商的求购信息,国内的各类产品信息及供货厂商信息等,业务员应及时向主管公司领导汇报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出口业务信息情况,以尽可能的开发自营出口业务,提高公司出口业务的含量。

第三条供货方询价

1、业务员接到海外客户询价或海外求购信息后,一般情况下应在一周内按询价内容向供货方发出书面(函、传真)询价单。询价单的格式和内容应包括:商品或项目名称、数量或重量、技术指标或样品主要规格、检验标准、包装要求、交货条件、交货地点、交货期、出运前仓储、保险、运输费用、运输方式、支付条件、报价期限、报价有效期等。并应明示要求供货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询价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2、对于订购商品金额小和单项订单金额小的一般商品,经部门经理同意,业务员可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询价,取得报价应有业务员签字的文字报价记录或有供货方的报价单。

3、除金额较小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下,每项订货应同时至少取得两家以上供货方的报价。

第四条对外报价

1、对外报价书的基本内容

(1)一般商品的对外报价书应包括下述内容:

商品名称、主要规格或技术指标、数量或重量、单位、单价、总价、价格条件、检验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包装、运输方式、运保费、交货地点、交货期、报价效期、报价日期等。

2、报价和还价的审批程序

(1)一般情况下,业务经办人发出的对外报价和还价应经部门经理审核同意,必要时应报公司主管领导确定。

(2)由于特殊情况,预测该项业务可能会无毛利的(本规定中的“无毛利”指FOB价加预计退税减去货款、国内运保费等经营费用、预计经办该项业务的差旅费及相关的办公费等管理费用、人力成本、资金成本、佣金、分成及其他直接成本和费用后),在发出报价或还价前应需听取公司代总

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的意见。

(3)代理业务的对外报价,必须由委托方代表签字并加盖该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接前述程序审核和确定。

(4)报价、还价和商务洽谈必须有来往文电或书面记录(如使用电子邮件报价应留取书面资料)。发出还价和确认业务文电必须经过本规定中有报价、还价确定权的人员或其授权人员签字,文电及书面记录必须入合同卷保存。

第五条用户的资信调查与资信评估

1、对于第一次开展业务的供方,应取得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与供方相关的资

质材料;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其上一年度销售额和盈亏情况或供方能力的说明材料;其它能够了解到的供方履约情况。

2、对第一次开展业务的买方,应清楚该公司名称和性质、法定地址、董事长或总经理姓名、

公司成立时间、注册地点、上一年度销售额、主营商品、从业人数、对华开始贸易时间、主要贸易对象、在华贸易情况、在华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以及能了解到的履约情况。

第六条运保费的审定

1、运输代理的选定和确定运费标准,一般情况下按xx技术集团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特殊情况下,在向运输代理询价后,业务员征求公司主管领导意见,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定。

2、保险公司的选定和保费标准的确定,由业务员或部门经理批准,征求财务部门意见后,报主管经理审批。

第七条代理商佣金的审定

1、凡常规合同,佣金在合同总金额3%以内且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由业务员提出书面意见经部门经理、财务部经理、公司主管经理审核批准;佣金在合同总金额10%以内且不超

过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报常务副总、代总经理审核批准。

2、凡佣金超过前述限定的,经公司办公会议集体审核批准,数额较大时应上报总公司企管部、财务部及相关领导审批。

第八条业务中介和其他合作方协议书中价格的审定

本规定所提及的其他业务合作方指在该项业务中除供货方、购货方、分包商、银行、运输、保险、报关单位以外的,为该项业务提供信息、咨询及其他服务的单位或人员。

1、合作方服务费占预测经营利润的10%以下且对同一单位或同一人年度累计应付金额在

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的,由业务员提出书面意见经部门经理、财务部经理、公司主

管经理审核批准;

2、合作方服务费占预测经营利润的30%以下且对同一单位或同一人年度累计应付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的,报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审核批准。

3、超越上述情况的,经公司办公会议或风险管理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4、重大事项上报总公司企管部、财务部及相关领导审批。

第九条合同支付条款的审定

1、业务的审批、收汇、支付均按单项合同计算。

2、买方银行开立的是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6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由业务员经部门经理签字,财务部会签后报业务主管经理审核批准。

3、一般业务60-90天的远期收汇,由业务员经部门经理签字,财务部会签后报业务主管经理、代总经理审核批准。

4、鞋类业务90天以内的T/T付款业务,按下列权限审批:(1)国外用户余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且毛利率控制在5%以上,由业务员经部门经理签字,财务部会签后报业务主管经理、代总经理审核批准;(2)国外用户余额在10-100万元人民币之间,由业务员经部门经理签字,财务部会签后报业务主管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审核批准;(3)国外用户余额在100-300万人民币的须经公司办公会议审批;(4)国外用户余额在300-500万元人民币的经办公扩大会议审批;(5)超过上述额度的上报总公司审批或征求意见。

5、90天以上的信用证收汇,毛利率在8%以上,以及使用出口信贷或银行贷款项下合同支付条件的业务,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或风险管理小组会议审批。

6、90天以上的鞋类业务T/T付款,原则上不予审批。但如果确实毛利率较高,达到12%以上,且确属长期合作用户,合同金额在50万人民币以下,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或风险管理小组会议审批,超过上述金额后上报总公司企管部、财务部及相关领导审批。但全年合同总金额不得突破业务总量的10%0

7、经公司办公会议或风险防范小组审批的合同或项目,批准后由业务部门将经签字的批示或决议原件送交财务部门,复印件交业务单位和总经理办公室留存。总经理办公室和财务部对批示和决议应予以登记并立档保存。

第十条合同及协议其它条款的审定

公司人员应使用公司制定的标准合同(格式合同)文本。特殊情况,不能使用标准文本的,凡拟订的合同条款内容与公司标准合同文本中条款相冲突的或公司无标准文本的,包括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由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经财务部和主管经理审核后,报常务副总、代总经理审核。特殊情况,报总公司审定。

第十一条合同履约其他保障条件的评审

1、凡在对合同价格进行评审时涉及使用出口信贷或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部门经主管经理批准后,需报公司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2、凡在对合同价格进行评审时,如被评审的商品需要配额、许可证、特殊经营资质或需履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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