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报批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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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潮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报批稿)》的

起草说明

《潮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是2017年我市政府规章项目,由我局负责起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潮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和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潮州是“用气大市”,燃气是我市陶瓷、建材、不锈钢等支柱产业的重要生产燃料。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市燃气事业有了较大发展,特别2006年液化天然气进入我市后,气化站、燃气管网及其他燃气设施建设迅猛发展,管道燃气的供气量和供气能力得到显著提升。但是,燃气行业的快速发展也为行业监管带来了新问题,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燃气设施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大,各燃气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加上社会公众对燃气行业的管理及燃气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急需出台相关政府规章加以规范。另一方面,2015年我市率先启动燃气行业综合改革,制订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全力推进管道燃气供应“一张网”建设工作,该项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工作难度大,现行国家及省的燃气管理条例大多条款只是考虑大中型城市的燃气发展情况,对我市燃气发展的指导性、可操作性不强,急需要我们通过地方性立法和政府规章,进一步固化燃气综合改革成果,解决燃气发展的“阻梗”问题,为

今后我市燃气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因此,在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一部燃气管理的政府规章,依法加强燃气行业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起草情况

按照《潮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法》的起草完成了调研、起草、意见征集等规定步骤。情况如下:

(一)成立起草团队。我局将《办法》起草作为今年全局一项重点工作,林建新局长多次听取《办法》起草工作情况汇报,对起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为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办法》起草工作,由钟湘钦副局长牵头燃气科、法规科、办公室等科室成立起草工作组,认真开展资料收集、学习调研等工作。在起草期间,我们还得到了市法制局的认真指导和帮助,保障起草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开展学习调研。今年6月上旬,我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局、市法制局到惠州市开展立法调研,学习该市在燃气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与当地主管部门、燃气协会及燃气企业就燃气管理的立法问题、燃气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等进行了座谈与研讨。在《办法》起草工作中,我们还学习借鉴了东莞、深圳及省外其他城市在燃气立法方面的经验做法,为拟订瓶装气管理、餐饮场所用气安全、汽车加气站、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条款提供了参考依据。

(三)广泛征求意见。经过近两个月的努力,今年7月初,我局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6日将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区、各部门征求意见,并从7月6日至8月6日通过“潮州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等市发改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消防局等5个部门反馈意见,我局已根据各部门意见,对《办法》具体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办法》共九章六十一条。分为总则、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燃气经营管理、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九方面作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原则、燃气管理中政府各部门的分工、行业协会的作用、公众监督以及燃气知识的宣传教育等方面,在《办法》中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办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办法》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

第二章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主要对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管道燃气推广、燃气工程选址、燃气工程建设、燃气工程资质、管道燃气工程移交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以期促进燃气发展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以及规范燃气设施建设。

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以规范燃气企业的经营活动为核心,主要规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道燃气经营管理模式、燃

气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以及管道燃气经营、瓶装气经营、汽车加气站经营、燃气运输等事项。

第四章管道燃气价格管理,主要规定了管道燃气的定价方式、调价条件和程序等事项。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以落实燃气设施维护和管理责任为核心,主要规定了燃气设施维护责任、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控制范围、燃气设施施工保护等事项。

第六章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以规范用户的燃气使用行为和相关燃烧器具的管理为核心,主要规定了管道燃气用户、瓶装燃气用户、餐饮用户和汽车加气用户使用燃气的规范等问题。

第七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以及依法处理燃气安全事故为核心,主要对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专(兼)职抢险维修队伍、应急预案启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安全风险防控以及燃气案件移送、违法违规物品处置等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承担。

第八章附则。

制定《办法》的依据主要有《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综合改革加快城镇燃气发展

的意见》、《潮州市城镇燃气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等。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办法》中涉及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燃气监管的部门分工问题。为避免燃气监督管理中存在部门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等情况,《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全面厘清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住建、发改、安监、国土、规划、质监、交通、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和村(居)委会职责;第六条规定了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管理职能,形成打击违法违规的合力;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燃气案件移送制度,对案件在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执法部门之间的移送进行了规定,保证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二)关于规划的衔接问题。燃气发展规划涉及交通、土地、能源等专项规划,要制定出科学、可行的燃气发展规划必须做好与相关的各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避免各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的问题。因此《办法》第十条规定:市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省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关于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的问题。按照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在进行一定的新开发建设区域或改建区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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