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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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同居生活至2001年2月。1997年2月28日, 张某某之女黄欣出生,与黄某某、张某某一
起生活。

2000年6月,黄某某之妻蒋伦芳因黄某某
与张某某同居之事同黄发生纠纷。黄所在单
位调处时,黄否认与张某某的同居关系,否 认黄欣是其女儿。2001年4月18日,黄由他人
代书遗嘱,将其去世后单位给的住房补贴金、 公积金、抚恤金和蒋伦芳出售继承房屋所获
• 当该文在一些报刊上陆续被转载或摘要刊登后, 邱某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该文 对其进行了诽谤和侮辱,要求汪某某等五
• 位作者公开消除其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
• 被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有利于 自己的证据材料。其中有一份证据材料是1992 年4月,北京市植保站、卫生防疫站从邱氏鼠 药厂驻京办事处提取的“邱氏鼠药”,送中国 军事医学科学院化验,鉴定结果含有氟乙酰胺。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五被告 收集了11个样品进行鉴定,但其没能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该11个样品确系邱氏鼠药厂生产,五 被告据此认定邱氏鼠药厂生产的邱氏鼠药含有 国家禁止使用的氟乙酰胺缺乏事实根据。”
• 酒类款由A公司支付。A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 相对于公民个人甲,偿债能力明显更强,B厂 对A公司与甲的陈述,无异议,某区法院,依 据查明事实,遂判决A公司支付B厂货款5万元。 2003年11月,C厂起诉A公司,依据证据为甲 在2003年3月到同年9月期间向C厂出具的收取 酒类的送货单,送货单载明货物价值20万元, 以及某区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文书,该判决书 确认的事实为:2003年3月到同年9月期间,A 公司聘请甲为业务员,为A公司采购酒类,甲 经手的酒类款由A公司支付。在后案中A公司 面临承担20万元的巨额债务,对2003年3月到 同年9月期间聘请甲为业务员的事实予以否定, 并提交职工花名册等相关
• 问题:法院是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的?
• 1990年4月1日,原告赵某和被告李某各投 资1万元,合伙做服装生意,至同年8月散伙。 散伙时,双方协商:所剩货物归被告所有, 原告合伙时投资的1万元,由被告出具借据, 转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同年10月,被告又 向原告借款5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19 91年2月,双方又商定将1万元这笔借款加上 利息2400元(400元已付)改为欠款12000元, 利息按照月息1分5厘计算。同年4月15日,被 告归还了5000元的借款利息600元;同时双方 将5000元这笔借款的利息改为月息1分5厘。 此后,这两笔借款利息均按月息1分5厘计算。 被告以后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借款迟迟 不还。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 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防治废 水污染虾塘的协议;②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③ 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
• 问:1.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述所列的证据 材料属何种证据?

2. 本案证明对象是什么?由谁负责举证责任?
你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否完成其举证责任?如何认定
本案事实?
本章内容
•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某某 •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某某、赵某某、
邓某某、马某某、刘某某 • 享有“灭鼠大王”之称的邱某某原系某某省某
某县农民,独自钻研灭鼠技术多年,他所发明 的“邱氏诱鼠剂”曾通过某某省科委和国家商 业部的科技成果鉴定。1990年,邱某某以其 “邱氏诱鼠剂”技术作为股本投入某某邱氏鼠 药厂,占有该厂20%的股份。当邱某某任该厂 厂长后,该厂开始生产、销售“邱王牌” 邱 氏鼠药。 • 1992年初,北京植保站在集贸市场和一些单位 收集了部分包装上标有“邱氏鼠药”字样的鼠 药样品,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微生 物流行病研究所进行定性分析,得出的结论为, 该鼠药样品含有国家禁用的剧毒物质氟乙
• 证据否定此事实,因聘请甲为业务员的事实, 已为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当事人无需举证,A
公厂为B厂提供摩托车零件,价值3万元,
双方对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了明确的约定,B厂
将A厂提供的零件与本厂生产的零件组装后,
将此部件销售给了C公司,后因部件质量,C
公司起诉B厂要求赔偿损失7万元,在诉讼中,
• 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造漆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 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二人同造漆厂之 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向法
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诉讼中,原告唐、余二 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①1998年5月16日购买 30000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的单价及总金额; ②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③估算死虾5 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 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被告不同意赔偿,
• 抚恤金是黄某某所在单位发给黄某某家属的 具有慰问和帮助性质的费用,是按职工死亡 时家属的具体人员来给付的。黄欣主张蒋伦 芳给付抚恤金,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黄欣 认为自己是黄某某之女的证据,均为传来证 据,且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不能确认黄欣系 黄某某之女。黄欣要求继承黄某某遗产的主 张,缺乏事实根据,不应支持。判决驳回黄 欣的诉讼请求。
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1部,赠 与张某某。4月22日,黄去世。4月25日,张
某某持黄的遗嘱向法院起诉,要求蒋伦芳交 付黄遗赠的财产。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
讼请求。
• 2002年6月2日,张某某找到医生朱万英, 要求为黄欣开具出生证明,朱照办。6月10日, 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出生证明和张某 某的陈述,对张处以6000元的计划生育罚款。 张交纳罚款后,于6 月12日以黄欣的名义向 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黄欣系她与黄某 某的非婚生女。黄某某病逝后,黄妻蒋伦芳 占有了黄某某的遗产,领取了抚恤金。黄欣 虽系黄某某的非婚生女,但依法享有同婚生 子女同等的权利。黄欣依法享有继承黄某某 的遗产、领取抚恤金的权利。因黄欣系非婚 生女,其母张某某受到计划生育行政罚款600 0元的处罚。该罚款应为黄某某生前的债务, 应从黄某某的遗产中先予扣除。故请求法院 判令蒋伦芳返还黄某某应交付的计划生育行 政罚款6000元;返还黄欣应得抚养费
经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为:因A厂生产的零件
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部件不符合质量标准,
以致于损失发生。在庭审中,B厂、C公司对
赔偿损失额为7万元陈述一致,某区法院,遂
依据查明事实,判决B厂赔偿C公司损失7万元。
此案判决生效后,B厂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起诉A厂,要求A厂赔偿7万元以及前案发生的
诉讼费金额,A厂对本厂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损
系,不应由蒋伦芳承担。
•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因违反计划生育
法律受到行政处罚,责任应由张某某本人承
担。原、被告与张某某所受计划生育行政罚
款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黄欣要求
•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因违反计划生育法 律受到行政处罚,责任应由张某某本人承担。 原、被告与张某某所受计划生育行政罚款没 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黄欣要求蒋伦芳 给付张交纳其计划生育罚款6000元,没有法 律根据。蒋伦芳没有抚养黄欣的法定义务, 黄欣要求蒋伦芳给付抚养费,没有法律根据。
三、无需证明的事实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 (三)推定的事实(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
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七)自认的事实
• 1996年7月,张某某与其夫陈某某办理了离 婚登记手续。1996年起,张某某与黄某某一
第一节 证明对象 第二节 证明责任 第三节 证明标准 第四节 证明过程
教学目标:
了解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掌握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 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举证期限,当 事人提供证据与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关系,法官认证的规 则
第一节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概述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三、无需证明的事实
• 问:在该案件中,需要证明的对象是什么?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事实
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应当是(1)是与案 件事实有关的事实,包括与案件的实体问题 和程序问题有关的事实;(2)是双方当事人 有争执的、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事实;(3) 是法律上未免于证明的事实。
(二)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习惯
• (计至18岁)、抚恤金及法定继承黄某某的遗 产约5万元。

蒋伦芳辩称:黄欣受胎时张某某存在婚
姻关系;黄某某在30年前就经医学诊断为无生
育能力,与她同生活38年都无亲生子女,故
黄欣不是黄某某的女儿,蒋伦芳没有给付黄
欣抚养费、抚恤金和遗产的义务。张某某受
到计划生育行政罚款6000元的处罚,不是黄
某某生前的债务,与蒋伦芳没有任何法律关
• 问题:法院是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的?
• 龙绍平系批发商,与个体工商户李学海有生 意往来。2002年5月8日,龙绍平上门送价值 7000元的货给李学海,李学海写下欠条。之 后,李学海于同年5月20日、8月15日先后两 次还款,每次均为3500元,并在欠条注明。 但后来两人就还款一事发生争议,并诉至法 院。原告龙绍平向法院诉称,2002年8月15 日,李学海最后一次还款1000元时乘其不备 将欠条撕毁,据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学海 归还欠款2500元。被告李学海辩称,2002年 8月15日其还款为3500元,因货款已经还清, 当然要把欠条撕掉,不料欠条撕掉扔在地上 后,龙绍平又将欠条捡起来经粘贴后以此作 为证据起诉自己,因此,要求法院判决驳回 龙绍平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 龙绍平的诉讼请求。
• A公司系糖酒类经销商,公民甲长期从事酒 类经销,A公司同甲长期业务往来中,形成了 良好的交易关系。从2003年3月到同年9月期 间,甲未经A公司授权,擅自以A公司的名义, 同B厂(酒类生产厂家)订立买卖合同,由甲 购取B厂酒类价值5万元,未支付货款,甲以A 公司名义并注明其本人为A公司业务员,向B 厂出具欠款5万元的欠条,B厂催收欠款未果, 遂于2003年10月向某区法院起诉A公司和甲。 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鉴于与甲良好的关系, 经A公司与甲协商,A公司自愿为甲支付货款5 万元,在庭审中,A公司与甲均陈述,从2003 年3月到同年9月期间,A公司聘请甲为业务员, 甲为A公司采购酒类,甲经手的
失发生无异议,但认为赔偿额7万元,明显与
事实不吻合,因生效民事
• 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为,因A厂产品质量不符合 标准,导致7万元损失的发生,当事人无需举 证,A厂遂面临承担巨额赔偿的风险。
• 2001年12月,周梦龙在建房时剩余600 0块红砖,刚好吴文所也要建房,于是 周将这些红砖卖给吴,口头约定按每块 红砖0.2元计算。1年后,吴仍然没有还 款,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吴付款120 0元,并提供了关于红砖数量的证据。 吴辩称当时双方约定每块按0.15元计算。 双方都未向法院提供红砖价格的证据。 庭审中,周对吴陈述的当时双方口头约 定红砖按每块0.15元计算表示承认,法 院据此判决由吴偿还周900元。
• 酰胺。鉴于这种结论以及某些新闻媒体将邱氏 鼠药宣传的“能将50米以内的老鼠诱出”、 “要毒公就毒公,要毒母就毒母”、“邱氏鼠 药放在树上,你可亲眼目睹老鼠上树”这类过 分言辞,汪某某、赵某某、邓某某、马某某、 刘某某五位科技专家于1992年4月联合撰文: 《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文中写道: “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灭鼠大王、神奇引诱 剂、轰动效应,造成了一些混乱和误解,干扰 生产。”“邱氏灭鼠剂实验结果表明,所谓的 神奇引诱剂对老鼠没有引诱力。经20小时观察, 老鼠一口也没吃邱氏引诱剂,直到1989年表演 者在北京一个养鸭场表演时被北京专业技术人 员揭穿,表演者并不能分辨出老鼠公母。”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明
• 1998年5月,唐、余二人在其承包的水塘 投放虾苗30000尾,并精心管理,日夜看护。 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 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相邻的造漆厂检验,厂 方派员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打捞 上岸的死虾越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 检验处化验,化验结果是:虾苗死亡可能是 被排出的废水毒死。但市环保部门对造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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