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综合课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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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综合课主观题
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
2017年法律硕士(法学)真题综合课主观题回忆版
综合课(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三、简答题:第31~3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法简2017.31}31.简述法律全球化特征
31.答:(1)法律的“非国家化”。法律并非都是由主权国家制定的,越来越多的法律由各种经济联合体、环境保护组织等“非国家”的机构制定。
(2)法律的“标本化”或“标准化”。由联合国、国际组织、经济联合体制定法律范本,提供给各个国家作为立法的参照。
(3)法律的“趋同化”。是指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趋向一致。世界范围内的法律趋同首先表现在民商法领域。在商务、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
(4)法律的“世界化”。是指全球范围内法律规范的相互联结,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模糊不清,而这种联结的实现就在于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信念已得到普遍的确认。
{法简2017.32}32.简述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简2017.65}
32.答: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①遵守宪法和法律,②保守国家秘密,③爱护公共财产,④遵守劳动纪律,⑤遵守公共秩序,⑥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除此之外,还包括在基本权利条文中规定的4项义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法简2017.33}33.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性质和历史意义{简2017.66}
33.《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其历史意义在于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废除帝制,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四、分析论述题:第34~37小题,每小题15分;第38小题,20分。共80分。
{法分析2017.34}34.材料分析上述案件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论证的正当性
34.答:法律论证主要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判决理由的正当性、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论证,即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是:
(1)内容的融贯性。法律论证需要与法律体系内部的规则形成一致。同时也要符合社会的评价。
所谓融贯是指法律体系本身的价值与事实、整体与部分、规则与原则、原理与精神的系统性、连贯性和一致性,以及法律体系与外部社会之间的内外融贯。不仅是在寻求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而且是在追求一种广泛上的正当性,即社会认同,包括道德评价和利益平衡以及消弭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差异等。
(2)程序的合理性。法律论证的过程,应当符合合理的程序,以消除论证的开放性和灵活性所带来的缺陷。
法律论证理论建立在对结论的非绝对性、非唯一性认知上,论证过程的合理、公正决定着结论的正当性。谈判、调解、仲裁、听证会、论证会、法庭辩论和审判等各种机制和程序,各有特定的程序规则。因此,应建立相应的程序标准。
3.依据的客观性和逻辑的有效性。法律论证使用的逻辑方法应当满足大众的接受度,符合大众的思维习惯。
在论证中需要遵循基本的形式逻辑规则,如概念的一致性、逻辑的严谨性、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
逻辑有效性是逻辑论证方法所追求的论证标准。法律论证不是完全主观和随意的主张,而是必须依据基本的法律和社会规范以及合理的逻辑规则达成。
4.结论的可接受性。法律论证的最终结论应当具有说服决策者和公众的效力,能够为社会普遍接受。
法律论证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取决于其说服力,即能否被决策者和公众认同和接受。特别是超越既有法律的论证结论,必须具有非常正当的合理性,符合社会绝大多数公众的利益、价值观或具有人权、公共利益等正当性,否则就可能造成对法治本身的破坏。尽管有时结论可能不被社会主体全部认同或接受,可能存在重大争议,但至少应能够被公众理解,不存在重大的错误。
总之,法律论证应注重广泛吸收公众参与,关注法外社会因素,注重协商性和实践理性,同时需要在法治精神、法律原则、民主制度以及公正程序的保障下进行,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和与时俱进的发展,避免法律与社会的脱节,防止法律被误用。
{法论2017.35}35.论述法治中的权利保障原则。押题里有{论2005.71}原题
35.答:权利保障原则体现着现在法治在内容上的根本性要求。法治社会中,权利保障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法治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没有权利保障就没有法治。
(1)权力保障原则的主要内容:
①尊重和保障人权。如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或者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法治的所有价值都可以归结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公民自由意识和能力的提高。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本身就是对人权的有力保障。法律至上的最终目标也是为人的权利和自由发展服务的。
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依法平等地保护权利和依法平等地追究责任。
这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原则首先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社会资源。此外,平等还意味着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消除歧视与偏见。
③权利义务一致。即公民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治原则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2)权力保障原则的意义:
①在立法活动中,贯彻权利保障原则是立法良善的表现,也是法治的前提。在中国当代的立法实际中,权力保障原则对于指导立法实践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②在政府执法活动中,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执行权利保障原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权利保障原则对于维护公民的权利,指导行政执法实践有重要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