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统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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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企业必须依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填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一)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五条企业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六条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九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条企业统计报表分月报、季报、年报和各项临时性调查报表。
第十一条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账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账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按时上报统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所需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三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四条企业在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
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案归档。
第十六条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七条统计分析要紧扣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要具备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
第十八条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汇总。
第十九条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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