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筹划》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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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增值率<35.29%时,一般纳税人的应 纳增值税额小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 值税额,因此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可 以减少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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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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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
均衡点增值率(%)
6
35.29
4
23.53
6Leabharlann Baidu
46.15
13
4
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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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增值税税收筹划
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对增值税的税收筹划而言,其要遵循不 违法原则和整体性原则,即在进行税收 筹划时,首先要注意以税收征管法、增 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等为法律依据,再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 他税种(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所得税等)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 防止顾此失彼。
分析:
该 企 业 的 增 值 率 为 ( 160 - 90 ) /160=43.75
该企业的增值率43.75大于均衡点增值率 35.29,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可以 减少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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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售额比重 在增值税的计算判中断,规法定了进项税额可
以扣除,但是必须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者其他部门开出的其他特定发票等作为 扣除依据。而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 一些单位的一些经营行为无法取得按规 定可以抵扣的发票。便产生了可扣除的 比例低于实际支付的情况。于是可抵扣 部分的大小便成为一个可以进行纳税筹 划的变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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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按照下列方
法销售比较有利: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 是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 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 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赊销 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
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 具销货清单并交给委托方。此时,委托方才确 认销售收入实现。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如果 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并且产品以 商业企业再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销售,则可以 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 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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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 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根据税法 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 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金银首 饰的以旧换新业务采用特殊规定,可以 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 价款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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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性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含税) 为160万元。可抵扣购进材料额为90(不 含税),该企业会计制度健全,符合一 般纳税人标准。该企业若认定为一般纳 税 人 则 增 值 税 适 用 税 率 为 17% , 若 是 小 规模纳税人则增值税率为6%。请问该企 业该如何选择纳税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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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计算,该企业2000年1~6月共应缴增值税为:
(28+32+30+35+28+36)×17%—(3+3.7+2.8+3.9+3.2+4.2) ×17%=28.59万元
该公司经理比较以往年度的纳税情况,发现上半年缴纳的
增值税比以往年度任何时候都多,而销售额却没有大幅度 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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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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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数码音像产品制作的企业,1999年 底以前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6%。1999年12月28日被 确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
2000年1月~6月具体经营如下:
1月份,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28万元,不含税的可抵扣购进 为3万元。2月、3月、4月、5月、6月的相应数据为32万元 和3.7万元、30万元和2.8万元、35万元和3.9万元、28万元 和3.2万元、36万元和4. 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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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可抵扣部 分价款)/销售收入×100%
= ( 1— 购 进 项 目 可 抵 扣 部 分 价 款 / 销 售收入)×100%
=(1—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 比重)×100%
假设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 比重为X,则:
17%(1—X)=6%
解得平衡点为 X =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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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 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 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 率为17%。购货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 发票。请在下面的销售方式中为商场选 择最优方案。
方案一:将商品以7折销售。
方案二: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均可 获增价值30元(成本为18元)的商 品。
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应缴纳增值税=30/(1+17%)×17% -18/(1+17%)×17%=1.74
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0/(1-20%) ×20% =7.5
第二种方案下企业的利润=100-60-18- 5.81-1.74-7.5=6.95
=1.45
第一种方案下企业的利润=70-60- 1.4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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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种方案下:100元的商品按正常销售计算
销项税额,同时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
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所得税应由商场负担。
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00/(1+17%) ×17%-60/(1+17%)×17%=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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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抵扣的购进项目占含税销售额的比 重为Y,则:
17%/ ( 1+17% ) ( 1—Y ) =6%/ (1+6%)
解得平衡点为 Y=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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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 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61.04 %时,两种纳 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可抵扣的购 进项目占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大于61.04% 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 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含税销售额 的比重小于61.04%时,则一般纳税人的 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本案例涉及的是增殖税中一般纳税人和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问题。本案例中由 于企业的可扣除比例10.71%<64.71%。 如果该企业仍按小规模纳税人6%的征收 率征税,则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28+32+30+35+28+36)*6%=11.34万元, 较之改为一般纳税人后少17.25万元。因 而该企业应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以 使自己实现少缴税款增大利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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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一般销售方式 折扣销售方式 以旧换新方式 还本销售方式 以物易物销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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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 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 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 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 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 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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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两种方案下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同,最 终导致税前利润的不同(不考虑企业所得税部 分的影响)。假定消费者购买一件价值100 元的商品。
在第一种方案下:100元的商品7折销售, 商场取得的销售收入为70元,并按70元核 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应缴纳增值税=70/(1+17%) ×17%-60/(1+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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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按销售结 算方式的不同,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分别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 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 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购货方 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 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 的收款日期当天;采取预收货款销售货物,为 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 凭据的当天;纳税人的视同销售行为为货物移 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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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点增值率判断法
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购进额)/不 含税销售额×100%
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7%
当期进项税额=不含税购进额×17%
=不含税销售额×(1-增值率) ×17%
所以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17%-不含税销售额×(1-增 值率) ×17%
=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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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6%
均衡点意味着在某个特定的增值率下小规模纳
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相同的税收负担,在特定
增值率点的两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 不同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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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没有 进项扣除,所以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但实际并非尽然。企业为了减轻税负, 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 由小规模纳税人像一般纳税人的转换, 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 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 的收益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 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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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税 小规模纳税人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比

税率
比利

17(%)
6(%) 4(%)
64.71(%) 76.47(%)
61.04(%) 73.53(%)
13(%)
6(%) 4(%)
53.85(%) 50.80(%) 69.23(%) 6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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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
进项税额 因此可以对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分别
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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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销项税额就是按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 取的增值税税额。在保证产品销售利润 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销项税额,可 以有效减少增值税负担。 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
均衡点增值率为:不含税销售额×6%=不含税 销售额×增值率×17%
增值率 =35.29%
当增值率=35.29%时,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
值税额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相等。 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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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增值率>35.29%时,一般纳税人的应 纳增值税额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 值税额,因此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可以减少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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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 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64.7 %时,两种 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可抵扣的
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大于 64.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 税人;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 税销售额的比重小于64.7%时,则一般纳 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1、向购买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 消费税
3、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在将发票交给购货方时 取得的代垫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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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 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预购货方的 价格优惠。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 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 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 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 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 额中减除折扣额。特别注意的是折扣销售仅限 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 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 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款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 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 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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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 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 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这实际上是一种 融资行为,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 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税法规定,采 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 是货物的销售额,不得从其销售额中减 除还本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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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 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 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 销的一种方式。在实务中,双方都应作 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 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 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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