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地自住人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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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地自住人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18年7月11日,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本地自住人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暂行办法(试行)》。现将《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初新区房产形势火爆,外来投资者大量涌入,多个房产项目出现开盘秒光。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努力满足新区刚需和改善人群购房需求,我们出台了该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三个适用对象
1.宁波杭州湾新区户籍;
2.在宁波杭州湾新区缴纳社保连续满六个月;
3.派遣到宁波杭州湾新区工作的中高级人才;(需满足在派遣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提供劳动合同、派遣证明和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二)房源范围
根据报名人数,由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在新预售的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44平方米)项目中统筹落实不少于1.5倍的房源。
(三)优先选房步骤
1.前期宣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前应主动宣传新区的住房限售政策、本地自住人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政策,并在登记销售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2.信息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通过销售现场、网络等途径公示楼盘信息和预售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48小时。
3.资格申请。购房意向人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房,及时将认筹金缴纳到该项目的指定账户,同时提交符合购房条件的身份、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非新区籍还需提供社保证明),并出具承诺书。缴纳认筹金的截止时间从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4.核验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盘前,将优先选房的意向购房家庭名单和资料报送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进行审核和备案,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同时将符合条件的意向购房家庭清单移交房地产开发企业。
5.优先选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意向购房家庭缴纳认筹金时间的先后顺序,有序组织意向购房家庭优先选房。优先选房后,剩余房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预售方案,统一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三、有关说明
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应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一旦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必须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应暂停网签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发现意向购房家庭放弃已选房源、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或恶意干扰优先选房的,取消购房资格,同时一年内不得再受理其优先选房资格申请。
四、解读机关
本《补充意见》由宁波杭州湾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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