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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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有关优惠政策汇编

一、高新技术企业

(一)税收

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

2、大学科技园区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减免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

(二)国土房管

1、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给;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公示地价标准的50%-70%计算,并可以挂帐处理,但转让时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涉及新增用地的,免收公路建设附加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收益部分,可作为国家股全额注入该企业。----《重庆市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意见》(渝府发[2001]3号)

2、北部新区执行灵活优惠的土地出让和房屋租赁政策。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加工型企业,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需要租用厂房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向北部新区主管部门申请享受房租补贴。----《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

(三)投资及融资

1、北部新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设立在北部新区的软件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医药及新药、

农林畜优势资源增值转化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加工型企业发展。——《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扩张。优先推荐并创造条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募集社会资金;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收购、兼并或参股、控投上市公司;鼓励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高新技术企业。——《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渝府发[1999]9号)

3、对大学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上市,优选安排国债贷款、国外贷款、西部大开发贷款等;对园区建设业主在境内外的筹资(包括境外上市)提供一切方便。——《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

(四)成果及奖励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研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

(五)人才

鼓励、支持高校进一步向大学科技园区开放技术、人才、信息、科研设备等有形和无形资源,将学校资源与社会资源有机结合。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支持高校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到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两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允许大学生、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到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增强并提高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

二、高新技术产品

1、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0年市政府85号令)

2、重庆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参与出资兴建的项目及用财政资金购置的设备、材料等,应优先采购市内高新技术产品。——《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渝府发[1999]9号)

3、重庆市具有法人资格和外经贸经营权的生产型出口企业,上年出口额农产品(含丝绸产品)出口企业100万美元以上,其他产品出口企业300万美元以上,且已投入资金进行出口产品技术引进或新产品研发,其研发产品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重庆市地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重庆市原无该产品,可申请重庆市外经贸技术引进、新产品研发补贴。----《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企业技改项目贷款贴息及技术引进、新产品研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6]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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