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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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为全面推进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进程,积极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实现途径,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创新实践活动,培养创新品质、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结合我校2013版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和要求
创新学分是指普通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结合专业理论学习和能力培养,在学科与技能竞赛、科学研究、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发明创造、技术开发、社团活动、发表论文及文学作品、考取专业资格证书及文体比赛等领域开展的实践活动,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获取的学分。
为规范创新学分的管理,学校将学生取得创新学分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创新学分是在校本科生必修学分,每位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修满3个创新学分,如未修满规定学分,将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二、授予范围
(一)学科与技能竞赛
学科与技能竞赛分为A、B、C、D四大类别:A类为国家部委及其所属司、局主办的单项学科与技能竞赛决赛;B类为省级政府所属正厅级主管部门、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举办的单项学科与技能竞赛决赛,或参加国家级比赛的省级选拔赛;C类为省级行业学会举办的单项学科与技能竞赛决赛,或参加国家级比赛的省级选拔赛;D类指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学科与技能竞赛,或省级以上学科与技能竞赛的校内选拔赛。
(二)科研活动
主要包括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参与科研著作、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以及文学艺术作品等。
(三)专利发明
指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
(四)创新型实验(设计)
主要指学生独立进行或参与进行的设计型、研究型实验(设计)等。
(五)社团活动
主要指以学校团委名义举办的各种学术文化社团活动,包括读书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网页制作、讲课比赛、辩论赛和书画大赛等。
(六)文体活动竞赛
主要指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的各级各类文化、艺术、体育竞赛活动等。
(七)技能证书
主要包括计算机等级、外语等级证书,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所获得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证书。
二、计算标准与办法
(一)学科与技能竞赛
表1 学科与技能竞赛创新学分认定标准
各类国家级、省级学科与技能竞赛,初赛、预赛、决赛的级别应按组织单位的级别来区分对待,例如,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初赛由我校组织举行,初赛即为校级比赛,决赛由安徽省组织进行,决赛则为省级比赛。其他竞赛级别依此类推。
(二)科研活动
表2 科研活动创新学分认定标准
(三)专利发明
表3 专利发明创新学分认定标准
(四)创新型实验(设计)
表4 创新型实验(设计)创新学分认定标准
(五)社团活动
表5 社团活动创新学分认定标准
(六)文化、体育、艺术竞赛
表6 文体艺竞赛创新学分认定的参考标准
(七)技能证书
表7 技能证书创新学分认定标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学分分值,得分不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四、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1. 各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行政领导担任组长的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小组(一般
3-5人),负责创新学分的初评工作。各院系团总支负责本单位学生创新学分的登记、创新学分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院系创新学分认定小组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创新学分认定管理细则”,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2. 教务处负责对各院系创新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各院系初评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并解决创新学分认定过程中有异议的问题。
(二)公示与复查制度
各院系在将初审材料报送教务处审定的同时,必须将初审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张贴或网上公布1周)。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直接向教务处反映。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事实的创新学分予以取消。
(三)认定办法
1. 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每学年进行1次,学校每年4月受理创新学分申报工作。凡符合获得创新学分条件者,由学生本人填写《淮南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学分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报各院系创新学分认定小组进行初审。
2. 申报材料包括《淮南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学分申请表》、有关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组织创新活动的单位审核认定后,交至所在院系。
3. 公示(1周)无异议后,院系将申报材料及“创新学分汇总表”(附件2)报教务处,教务处审定批准后予以认定,并将获得创新学分的学生名单及申请表返回各院系。
4. 在学校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前,各院系须将毕业生四年内所获创新学分进行汇总,填写“毕业生创新学分汇总表”(附件3)。每年6月1日前,各院系须将“毕业生创新学分汇总表”报教务处审核。
五、成绩记载和处理
(一)学生所在院系将经审核获得的创新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对学生获得的创新学分,在第2、4、6、8学期学生成绩登记表上以“创新实践活动(一、二、三、四)”课程名,以“优秀”或“良好”成绩记载(单项成果获得创新学分达3学分及以上者以“优秀”成绩记载,其余记“良好”)和对应的学分数记载。
(二)学生在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创新学分外,所获得的创新学分可替代公共选修课程的学分。进行学分替代时,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创新学分替代公共选修课程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个学分。超出学分学校予以记载,但不冲抵课程学分。
(三)对于在创新学分申报、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单位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经查实在创新学分申报中弄虚作假者,取消该项目所得学分分值,按弄虚作假予以认定。
六、本办法从2013级学生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