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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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通知
(豫建[2006]36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重要措施,是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围绕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作了大量工作,但仍有一些建设工程项目游离于市场监管之外,埋下了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为严格依法行政,现就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7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内容,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直管工程建设项目到建设厅办理备案,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并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建设单位所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必须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机构,必须是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否则,不予办理房屋所有产权证(房产证)。
三、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凡未按《暂行规定》第五条提交验收备案资料和文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全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的现场监督力度,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责令改正,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不予验收。
五、未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所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不予认可,其所监督的工程项目,不得予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有效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工作质量的重要意义,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监督、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作程序,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全面提高。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凡2006年新开工程项目,均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我
厅将不定期对各市工程验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将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对各种渎职行为和违法行为予心查处。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