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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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院资金管理,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学院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明确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和职责,加强内部控制,完善我院“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政部《内部控制规范》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收支审批的原则与责任

(一)财务收支审批坚持“依规据法、收支并重、先审后批、权责结合”的原则,在集体领导、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实行“一支笔”审批和集体审议联签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二)经费支出审批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以优先保证教学经费和正常运转经费为原则,保证教学经费投入在整个预算支出中的优先地位。其他各项预算支出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妥善安排。

(三)各级审核及审批人员对其审核和批准的财务收支及该笔收支业务所反映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必须严格把关,认真核查,并签署明确的审核及审批意见。

二、财务收入及审批管理

(一)学校各项财务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公款私存、私用,严禁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学费、住宿费等常规收费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组织各系收缴,按照规定如实上缴市财政,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后勤部门负责收取的各项水电暖费用,必须按收费标准和电表、水表读数和供暖面积建立底帐,并及时足额收缴,及时全额上缴学院财务,严禁坐收坐支,少收拖收。

(四)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制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擅自收费。新增收费项目及因业务变化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应由相关部门向学院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核,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由财务处负责到市有关部门审批,办理收费许可,由财务处统一收费。

(五)对外出租房屋设施及水电暖资源,其出租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先请示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

的拟出租资产由市财政局组织评估并提出租赁建议价格后采用公开招租方法予以招标。招标后的出租项目按照管理权限由国资办事先请示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由财务处牵头,会同纪检、国资、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联合起草租赁协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房屋租赁费和水电暖费用分别由国资办和后勤管理部门届时按协议及水电暖消耗出具缴费通知单,经主管后勤和主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联合签字审批后,由财务处直接收取。

(六)所有应该收费的项目,本着应收尽收的原则,按照职责权限由相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方案,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并按批准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收费。

三、财务支出及审批管理

(一)各部门日常办公经费(切块经费)的支出及审批管理

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分配给各部门使用的年度日常办公经费,由各部门按照学院核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和经费额度开支。经费支出报销由经手人填写报销凭证,经验收人验收,部门负责人审核批示,单笔金额1000元以下的可以直接报财务处长签字报销,1000元到3000元的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销,3000元以上报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报销。日常办公经费不得超预算开支,本年度结余部分可转下年度使用。用日常办公经费为本部门购置办公家具、小型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应预先填写费用开支呈报表,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采购,按规定验收并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报账。用日常办公经费订购书籍、报刊、杂志,须到图书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报账。为躲避签字故意拆分开具的小额连号发票不予报销。

(二)专项经费支出及审批管理

除部门日常办公经费外,学院其它各项经费支出一律纳入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每年1月30日以前,由学院各职能部门依据上级及学院有关文件规定和学院实际工作安排需要,按照经费支出类别和实际工作项目填报专项经费预算申报表,报请主管院领导组织论证后报学院财务处汇总,财务处会同审计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呈报的专项经费预算申报表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后报主管财务副院长及院长审核、修订,然后提交学院党委研究,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后列入学院年度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凡经过学院党委研究批准列入学院年度支出预算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开支。

院级大型采购、维修、建设项目,必须于每年9月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教学设备采购、实训中心建设等教学系列项目由教务处汇总,其他项目由国有资产办公室汇总,10月初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排序,确定项目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安排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未确定项目下一年度不予执行。

使用专项经费开支,一律事先填写专项经费开支呈报表,说明用途,列出预算,经职能处室审核后报学院主管院领导提出安排意见。开支预算在3000元以下的报主管院长同意审批,开支预算在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报主管院长、院长审批,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经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院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院长审批。根据不同开支类别分别按下列规定审批报销。

1.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补助、学费减免缓交等学生人员经费由学工部组织各系评定,由各系造表并经系负责人签字后报学工部统计汇总,经过公示后,由学工部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核签字后,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核,报院长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组织发放。

2.学生大型活动、军训等专项经费由组织活动的学工部或团委负责经费报销,报销实施专项专报制度,由经手人填写报销单,部门指定的验收责任人验收签字后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经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核签字后,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财务处按专项开支呈报表审核开支。

3.教学专项经费由教务处按照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分解经费到各系部,由各系部填报报销单,经系部经手人、验收人及系部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经主管教学院领导审核后,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财务处按专项开支呈报表审核开支。

4.教职工工资由计划财务处依据组织人事处提供的审批文件(包括晋级、调资、增人增资等)组织发放;各类津贴、补贴及临时工工资由学院人事部门统一造表,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然后报主管人事院领导和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组织发放。

5.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维修项目、设备图书等物资采购项目一律实施招标采购,其中30万以上项目由国资办报××市财政局招投标,30万以下8万以上由国资办组织学院招投标,8万以下可以由使用部门通过询价等形式自行组织招投标,并报国资办备案。国资办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审计室组织实施审计,凭协议、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由负责组织项目的部门报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联合签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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