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空白票据、票据丧失、票据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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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一、票据抗辩
➢ (一)票据抗辩概述 ➢ 1.概念 ➢ 抗辩原因——票据抗辩所根据的事由。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一、票据抗辩
➢ (一)票据抗辩概述 ➢ 1.概念
➢ 抗辩权——债务人提出抗辩,以阻止债权人行使 债权的权利。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一、票据抗辩
➢ 二、票据的变造
➢ 构成要件: ➢ 3.变造须以行使为目的。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二)变造的效果
➢ 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3款: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 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 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 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 章。
➢ (2)故意的涂销:对涂销部分之票据权利,予以免 除而归于消灭。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2.涂销非由票据权利人所为者的效力:非由票据权 利人所为,就算是故意为之,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案例讨论(三)
➢ 某公司会计王熙凤,于整理公司账簿时,不小心 打翻墨水,将公司所收到的发票人MM公司的支票金 额,予以涂销。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一、票据的伪造
➢ (二)伪造的效果
➢ 伪造人不负票据上的责任;可能在刑事上成立犯罪( 伪造有价证券罪)并且在民法上成立侵权行为。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一、票据的伪造
➢ 被伪造的人: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 真正签名人的效力:应依票据上所载文义负责。
➢ 对持票人的效力:就算是善意取得,但对于被伪造的票据, 也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仅可以向伪造者请求赔偿;如果持 票人自真正签名人之处取得票据,对签名在被伪造人之后手, 可以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案例讨论(二)
➢ 问: ➢ 1.郭靖、欧阳峰、洪七公、黄蓉、周伯通、 黄药师、梅超风各自应负什么票据责任? ➢ 2.假设银行向梅超风付50万元,是否应负损 害赔偿责任?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三、票据的更改
➢ (一)概念
➢ 票据的更改是指有更改权限的人更改票据上记载 事项的行为。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三、票据的更改
➢ (二)要件 ➢ 1.更改应当由原记载人改写;
➢ 2.票据中法律特别规定的事项不得更改:票据金 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四、票据的涂销
➢ (一)概念
➢ 票据的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涂 抹或消除的行为。
➢ (一)票据抗辩概述 ➢ 1.概念
➢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抗 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 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2.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区别
➢ 民法: ➢ 其一,在债权让与时,债权人必须将让与事实通知债
务人,让与才对债务人生效; ➢ 其二,债务人所有能对让与人行使的抗辩,都能对受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案例讨论(一)
➢ 张良冒用梁刚之名义,签发汇票一张面额人民币20万 元,交付给王强。王强签名背书转让给李胜,李胜又交 付转让给赵林,赵林持票向付款人某银行付款被拒。
➢ 问题:张良、梁刚、王强、李胜、赵林是否应负票据 上之责任?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二、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案例讨论(三)
➢ 试问: ➢ 该支票经涂销后,是否仍然有效?
票据法第三讲(中)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一、票据抗辩
➢ (一)票据抗辩概述 ➢ 1.概念
➢ 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 请求,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二)变造的效果
➢ 1.签名在变造之前的人:依原文义负责; ➢ 2.签名在变造之后的人:依变造文义负责; ➢ 3.不能辨别签名于变造前后时:推定签名于变造之前。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案例讨论(二)
➢ 郭靖签发汇票一张面额人民币5万元交付于欧阳峰。欧 阳峰背书转让给洪七公,洪七公又将该汇票交付给黄蓉, 黄蓉背书转让给周伯通,周伯通经黄蓉的同意,将该汇票 变造为人民币50万元后,背书交付于黄药师。黄药师得票 后背书转让给梅超风,梅超风持票向付款银行请求付款被 拒。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一、票据的伪造
➢ 票据上只有伪造的签章的处理:所有签章的票据行为无 效;
➢ 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的处理:依照文 义主义和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在票据上有真实签名的人 应负其自己所为票据行为的责任。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一、票据的伪造
➢ 法律依据: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2款:票据上有伪 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法第三讲(上)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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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一、票据的伪造
➢ (一)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 广义的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为票据行为的一 种行为。 ➢ 狭义的伪造则专指假冒发票人签发票据,即为发票行为。 ➢ 又可分为票据的伪造(狭义的伪造)与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 (一)概念 ➢ 票据的变造,无变更权限的人出于行使的目的擅自变 更票据上除签名之外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二、票据的变造
➢ 构成要件: ➢ 1.变造系无变更权人所为;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二、票据的变造
➢ 构成要件: ➢ 2.变更票据签名以外的记载事项;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四、票据的涂销
➢ (二)效力
➢ 1.票据权利人所为涂销的效力 ➢ (1)非故意的涂销,不影响票据上的效力,持票人 应就非由权利人故意为涂销,及被涂销的原文义内容负举 证责任。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 四、票据的涂销
➢ (二)效力 ➢ 1.票据权利人所为涂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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