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分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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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讲作业:案例分析
案例一:(票据无因性与票据责任)
2001年7月20日,B公司与C食品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向该食品厂购买货物一批,合计货款22080元。同年8月12日,B公司向C食品厂签发相同金额的商业汇票一张,到期日为同年11月12日,汇票付款人为B公司的债务人A公司。同年9月15日,C食品厂持该商业汇票向A公司提示承兑,A公司对该商业汇票作了承兑。同年9月20日,C食品厂因经营急需资金而向C县农行申请贴现,C县农行经审核后同意贴现。当日,C县农行为其办理了贴现手续,扣除贴现利息1766.4元,向C 食品厂实付贴现金额20313.6元。
汇票到期后,C县农行持汇票提示付款,因A公司无款支付而遭退票。C县农行遂直接与A公司交涉支付票款,未果;又向C食品厂追索票款,仍未果。于是,C县农行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付票据金额及利息,B公司和C食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辩称,是C食品厂未履行购销合同,应由C食品厂承担票据责任;C食品厂辩称,A公司是承兑人,应由A公司支付票款。(未提及情节视为无)分析:1.B公司的答辩理由依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二:(票据权利)
A市洪山商场、光华塑料制品厂和四海化工原料公司是相互经济往来比较密切的单位。到1999年底,洪山商场结欠光华塑料制品厂货款53.6万元;光华塑料制品厂结欠四海原料公司货款53万元。按照合同,债务履行期均剩6个月。光华塑料制品厂在征得洪山商场和四海化工原料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决定以商业汇票清结3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于是,光华塑料制品厂签发商业汇票一张。汇票上载明四海化工原料公司为收款人,洪山商场为付款人,票据金额为53万元,出票日期为1999年12月26日,付款期为6个月。洪山商场与光华塑料制品厂之间结算尾数差额用现金清结。
四海化工原料公司拿到商业汇票后,为了保证获得支付并便于票据流通,便找到洪山商场,由洪山商场作了承兑,并由洪山商场的开户银行D银行为洪山商场作了票据付款保证。
2000年3月24日,四海化工原料公司因进货将该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振华化工厂。2000年3月27日,振华化工厂因采购设备,将该商业承兑汇票作了背书签章交采购员持往C市采购设备,不幸,该汇票连同手提包一起被窃。采购员即速回厂,由振华化工厂于2000年3月28日向A市西区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000年3月28日,外地来C市从事个体经营的张明在回家路上拾到被小偷扔弃在支票夹内的本案商业承兑汇票,发现该汇票尚在有效期内,且最后一次背书只有背书签章,却无背书记载。张明喜出望外,遂将被背书人填为C市家电批发中心,背书日期写为3月29日,并于当天从该家电批发中心购走高档彩电、冰箱和洗衣机一批,总价值53万元,然后低价很快脱手,携款逃离C市。
C市家电批发中心取得本案商业承兑汇票后,于2000年4月14日向C市B 银行申请质押贷款,C市B银行通过K类电报向A市D银行查询,确认本案汇
票真实、确由A市D银行作票据保证,遂收质并向家电批发中心发放为期2个月的周转贷款45万元。
本案商业承兑汇票到期,由于家电批发中心无力还贷,C市B银行遂依法行使质权,以持票人身份向A市洪山商场请求付款。洪山商场以本案商业承兑汇票已经公示催告为由拒绝支付。C市B银行遂向A市西区基层法院申报权利,但被告知公示催告程序已经终结,振华化工厂已申请作除权判决。情急之下,C市B银行遂以振华化工厂为被告,提起票据权利纠纷的诉讼。
分析:1、分析各当事人对票据权利取得的合法性。
2、分析D银行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
3、本案票据权利应当归论证享有?
案例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1999年8月16日,中国××银行S市支行(以下简称S市银行)受理开户企业清泉饮料厂的贴现申请,贴现取得该企业的0056516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载明:出票人为D市新科保温瓶厂(以下简称D市保温瓶厂),承兑人为中国××银行D市支行(以下简称D银行),收款人为D市保温材料厂(以下简称D市材料厂),金额为2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12月21日。该汇票后经D市材料厂背书转让给D市清泉饮料厂。
由于S市银行工作人员张三忘记将该汇票放在何处,致使该汇票到期后S 市银行未能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而张三一直在账务上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予以掩盖。2001年12月2日,张三终于找到了失踪一年多的银行承兑汇票,遂电话与承兑人D银行联系要求付款,但被D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予以拒绝。由于害怕支行处分,张三一直掩藏不报。
2002年10月,该银行员工轮换岗位,方才发现本案汇票票款尚未到位,且已超过了票据追索权的期限。S市银行向D银行请求支付票款,D银行以超过票据时效为由予以拒绝。S市银行遂向D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利益偿还请求权。要求D银行返还票款2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
分析:1、分析本案票据的基础关系,S市银行应当要求谁向其返还利益?为什么?
2、分析S市银行在2001年12月2日和2002年10月的票据权利状
况。
3、分析S市银行在票据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案例四:(票据背书与时效)
1991年6月21日,某省汇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为了偿还C银行江东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C银行)的债务与其约定:汇丰公司背书转让给C银行一张由B银行江北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B银行)承兑的金额为2000万元的商业汇票。当晚,汇丰公司总经理朱一兵将这张号码为X16078477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交付给C银行。该汇票载明:金额2000万元,承兑申请人为江口市农垦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公司),收款人为汇丰公司,签发日为1991年6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1992年3月30日。
1991年6月25日,C银行致电B银行称:“你行于6月30日是否签发
X16078477号、金额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是否承兑,速复。”B银行收电后未予回复。同年7月17日,C银行再次致电催问。7月19日,B银行复电称:“维护银行信誉,保障结算渠道畅通,经研究,对我行原签发使用的旧式银行承兑汇票一律更换新凭证,你行受理的旧式银行承兑汇票请退原持票人于8月20日前到我行更换新凭证……”同日,B银行又致电C银行称:“贵行来电我行上午已复,请把承兑汇票退回原持票人换新凭证。”同年9月13日,C银行派人到B银行换新汇票。因B银行当时无新版银行承兑汇票,经该行负责人罗小平、农垦公司负责人曾明、C银行副行长张杰协商,由农垦公司将X16078477号汇票交给B银行,换取B银行开出的一份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该存单金额为2000万元,户名是农垦公司,期限为1991年6月30日至1992年3月30日。曾明在存单背面签注“我公司同意将此存单转让给C银行,到期在B银行支取有关存款”,并加盖其公章。B银行亦在存单背面签注“同意转让,到期兑付,但不能提前支取”,也加盖了公章。C银行向农垦公司出具了收条,收执了该存单。同时B银行又应C银行要求,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我行于1991年9月13日开出中国××银行××省分行整存整取定期存单一份,金额2000万元整,存单号为2103125,待新银行承兑汇票到后及时更换,如新银行承兑汇票到1992年3月30日仍不能换回,则你行可持存单到我行兑付。”该营业部负责人罗小平在承诺书上加盖了公章及其个人名章。
1992年2月18日,公安部以汇丰公司朱一兵涉嫌诈骗立案,对涉及有关汇丰公司的所有银行承兑汇票、定期存单均采取了冻结措施。因此,C银行未能在B银行换取新式银行承兑汇票,也未支取2000万元票款。
1994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通知,涉案的银行承兑汇票、定期存单的清理工作,涉及金融系统内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各专业银行总行参加组成“218”专案金融系统清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218清理小组)负责进行。1995年2月,C银行参加了在海口召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主持的“218”专案资金清理会,在该会议上申报了债权。1997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商业银行,对已提出申请但尚未审批的与“218”专案有关的各笔债权债务,清理组不再审批,由各债权人自行向有关的债务人协商解决或依法追索。据此,C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江东分行申请协调未果,遂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银行兑付2000万元的存款本金及利息。B银行以本案票据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答辩,主张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分析:1、1991年6月21日,C银行取得的X16078477号票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2、如何认定本案票据背书日期?
3、1997年10月22日之后,C银行因其权利受到侵害而向人民法院
提起的诉讼的案由如何认定?其权利请求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
护?
案例五:(瑕疵票据)
2000年11月14日,A市达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利公司”)与B市东海贸易商行(以下简称“东海商行”)订立传真机等办公用品购销合同1份。合同约定由东海商行供货,达利公司提货时付款11.7万元人民币。次日,达利公司向A银行申请签发同额银行汇票1张,该银行汇票载明达利公司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