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管理办法”的区别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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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中删去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采购单位”的说明。同时还删除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即“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随机抽取是指采购人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投标人。采购人随机抽取投标人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的本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开始并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第十三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的,其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现行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要求;根据征求意见稿,“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可以有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征求意见稿没再提“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而是在具体功能上多了一点——“落实节约能源”这一政策功能。
第六条同一招标项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
(二)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现行管理办法在第十二条中对自行采购作出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的自行采购的要求出现在第九条。在具体的要求上,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有了很大的简化。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规范招标代理活动的内部控制,采购文件编制与评审、合同签订与验收等采购执行岗位应当相互分离,采购组织与内部审批、询问答复与质疑答复等岗位应当相互分离。
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当相互监督,发现对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或者建议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此条规定为新增内容。
第十一条采购人确定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采购需求的内容应当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二)采购标的所要实现的功能或目标,以及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技术规格、服务标准等性能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内控管理提出了要求,并提出了相互监督。在现行管理办法中则没有对应规定。
第十二条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四)采购标的的物理特性,如尺寸、颜色、标志等要求;
(五)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执行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售后服务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此条规定为新增内容。
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此条规定为新增内容。
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受邀请的投标人发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现行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管理办法”的区别
第一条(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
第一条(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
征求意见稿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中的此条规定为新增(在现行管理办法中没有相应规定)
第七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建议。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的规定为新增,在现行管理办法中没有对应的规定。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内部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等。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中删去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采购单位”的说明。同时还删除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即“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随机抽取是指采购人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投标人。采购人随机抽取投标人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的本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开始并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第十三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的,其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现行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要求;根据征求意见稿,“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可以有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征求意见稿没再提“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而是在具体功能上多了一点——“落实节约能源”这一政策功能。
第六条同一招标项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
(二)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现行管理办法在第十二条中对自行采购作出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的自行采购的要求出现在第九条。在具体的要求上,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有了很大的简化。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规范招标代理活动的内部控制,采购文件编制与评审、合同签订与验收等采购执行岗位应当相互分离,采购组织与内部审批、询问答复与质疑答复等岗位应当相互分离。
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当相互监督,发现对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或者建议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此条规定为新增内容。
第十一条采购人确定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采购需求的内容应当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二)采购标的所要实现的功能或目标,以及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技术规格、服务标准等性能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内控管理提出了要求,并提出了相互监督。在现行管理办法中则没有对应规定。
第十二条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四)采购标的的物理特性,如尺寸、颜色、标志等要求;
(五)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执行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售后服务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此条规定为新增内容。
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此条规定为新增内容。
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受邀请的投标人发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现行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管理办法”的区别
第一条(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
第一条(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
征求意见稿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中的此条规定为新增(在现行管理办法中没有相应规定)
第七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建议。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的规定为新增,在现行管理办法中没有对应的规定。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内部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