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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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影响

论文提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公民法律知识和医疗知识的普遍提高、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之后,医疗纠纷案件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处理医疗纠纷的案件存在的医疗损害鉴定的双轨制和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双轨制,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难度,也使受害者得不到统一的赔偿,损害了法律的尊严。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用专章来解决医疗纠纷。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谈谈《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影响。

全文共计6900余字。

以下正文: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公民法律知识和医疗知识的普遍提高、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之后,医疗纠纷

案件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处理医疗纠纷的案件存在的医疗损害鉴定的双轨制和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双轨制,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难度,也使受害者得不到统一的赔偿,损害了法律的尊严。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用专章来解决医疗纠纷。笔者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谈谈《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影响。

一、《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一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归属的标准和依据,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条件及范围、责任的形态和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就体现在这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

1、《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对医疗损害责任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在《民法通则》体系下,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该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一方面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采过错责任原则,另一方面规定了过错认定的客观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医疗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医疗机构在从事诊疗活动的时候,不但要遵循诊疗护理规范,还应遵守民事活动规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作为规定我国民法基本制度的《民法通则》,其法律效力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审理案件中涉及民事法律基本原则时,法院应适用效力高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民事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侵权造成损害为前提,并不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承担民事责任前提。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并不排除该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因此,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如果存在医疗损害且医疗机构确有过错,侵害人还是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司

法实务中,对于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认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法院亦判决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采用的同样是过错归责原则。

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项规定,确立了现行法上医疗损害责任采过错推定原则的做法。

综合上述规定,《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由医院来证明其不存在过错。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制定,极大地促进了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对患方权益保护做了一定的倾斜。但是,在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来,举证责任倒置条款带来了两个负面后果,一是部分患者没有损害也告医院,增加了许多诉讼案件;二是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造成了巨大的责任和负担,许多医务人员不得不采取“非常规”办法来保护自己,即在诊疗活动中多做检查,留下证据保护自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过度医疗越来越严重,看病也越来越贵。

由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案件的诉讼结果。因此,《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至今,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引发的争

议从未间断,直至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出台。

二、《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为了平衡医患关系,促进医疗事业发展,《侵权责任法》用专章来解决医疗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可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基本类型,由此导致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变化。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特殊情况下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过失则承担民事责任,没过失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技术上的过失,在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术后照顾等医疗行为中,采取了不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技术措施,导致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医疗机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技术过失;(2)、实施了医疗违法行为;(3)、受害人出现了人身损害;(4)、医疗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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