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民事证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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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民事证据的影响
摘要:本文从审判方式的改革中最重要的民事证据的改革,来对民事证据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影响的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通过对民事证据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性,以及举证和举证责任、认证和证人出庭在实践中的现实运用来进行进行探讨。
关键词:举证责任;司法公正;认证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4-0059-01
一、引言
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一直以来都是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主要在把那些不适宜于中国的审判方式的陈旧的观念和习惯,以及影响到司法公正的不合理因素从中进行剔除,进而来保障裁判的公正和办案效率的不断提高,极致的发挥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建立与现在社会状况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的审判方式。法院系统提出了三个强化: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强化合议庭职责。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对民事诉讼证据的改革。
二、民事证据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重要性
第一、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可以说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迈出了很大的一步。第二、弱化了法院的收集证据的职能以防法官在
收集完证据后不能在中立的角度来审判案件,对于法院可以收集的证据规定的特别严格,即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法院认为案件需要证据时,才应当调查收集证据。第三、明确规定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中当众出示的并且经过当
事人互相质证的证据,这从一定意义上对程序的公正也进行了完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的缺乏,不合理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都和审判方式的改革紧密相关,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也都围绕民事证据制度所产生的问题来进行改革。因为审判方式改革继续深化时,最最最重要的就是表现在证据制度方面的问题。我认为,民事诉讼证据能否完善直接会影响到审判方式的改革的能否顺利进行
的重大问题。具体体现在:首先、司法裁判的公正是审判方式改革的根本目的,若是证据规则不完善那是很难保证司法独立、公正。例如,若法官在收集证据自由裁量权过大,当事人提出再多的证据也没办法阻止法官主动收集证据采纳自己收集的证据。相反,过大限度的使用自由裁量权,就算是法官收集证据是公正的也很难让别人心服口,而且也会加重法院的负担。实践中出现的一个案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是由于法官所采用不同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标准不同而造成的;其次、民事证据制度对司法审判权的有效制约、进而来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所以有些素质低的法官就利用证据的制度不完善来从中谋取私利,由此可以造成好多冤假、错案。可以指定完整的证据制度,关于法官的收集;以及质证和认证都进行很好的规范,形成相应的证据规则。这样就会
在法官想以权谋私的时候,但有当事人和律师的监督,更加有利于保证司法的公正;最后、证据法的完善可以提高司法的效益。在司法中,公正和效益是非常重要的两个要素,不可分割。司法效益的提高是全面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证据的完善也有利于司法效益的提高。总之,我觉得审判方式的公正、效益,都需要民事证据规则的完备。所以,证据对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起了重要作用。三、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证据制度改革的现状考查和实际运用(一)举证和举证责任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实际运用
举证是指在法官主持下,由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展示和论述其证明力的诉讼行为。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法律奉行的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审判方式改革后,举证责任转移后给法官的办案带来了不少益处,但也处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首先,由于当事人种种的原因不够积极主动的收集证据,通常法官更积极主动的引导案件的发展和控制案情的发展。其次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时候的具体规定。最后,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举证的期限,以及在当事人举证责任不完全的,只是规定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没有具体的规定结果意义上的责任。民诉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自行收集。”
(二)认证证据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实际运用
认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举出的或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各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后,确认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一种诉讼活动”。认证是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是需要认证来确认的,本就应当认证的事实未加以认定,势必会造成错案。实践中如何认定证据的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证人出庭作证现状考查和实际运用
证人是作为案件的在场人,对案件的发展有一定的了解,证人作证只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在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据,更有助于帮助发现真实,提高诉讼效率,进而提高办案的质量,对案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没有法律规定对于单位和跟个人若要不出庭作证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由于缺乏规定,由此很多人都拒绝出庭作证;其次,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拒不出庭作证的公民和单位没有规定具体法人惩罚措施。最后,现行的法律还没有对出庭作证的人给予一定保障,关于如何对付当事人对证人的打击报复等。总之,我认为对于证人,我们应该对于他的出庭给予强制性的措施要求其出庭,同时要对证人的人身给予安全保障。
四、结束语
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中民事证据的影响作用是非常巨大的,本文只是抛砖,进行了浅显的探讨和一些简单的议论,并且对于典型的几种证据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具体的现状考查和现实的运用
中存在的优点还有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浅显的阐述,希望引起大家的共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