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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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限制【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权利扩张问题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本文从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的立法现状出发,提出立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的规定不足,缺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条款,缺乏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条款等问题。

接着分析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限制的必要性。

进而提出了解决以上问题的措施,以期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保护的同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必要的限制,平衡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

【关键词】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措施
引言
2001年我国修改《著作权法》,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该权利的管理办法。

这无疑是根据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又深刻理解作品在网络传播的权利与保护的一个立法创设,然而,目前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扩张问题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如何在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保护的同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必要的限制,以及如何限制,包括对现行法律的修订及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管理办法》中如何体现,则是学术界目前尚未作出深入探讨的。

一、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的规定不足。

1.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虽然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兴权利,
但是未对其做出系统规定。

最为典型的问题就是关于合理使用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问题。

2.著作权法中并未规定对网络作品使用行为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内容,涉及的主体是著作权邻接权人,即图书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者和广播电台电视台,至于网络环境中isp是否适用于法定许可,《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没有给出明确规。

3.著作权法中并未规定对网络作品使用行为的默示许可。

默示许可也可以称为默认许可或者推定许可。

由于网络是一个极为充分开放的过程和载体,作者将自己的作品上载、传播,应当被认为其对网络的这些特性以及网络中的某些使用行为是明知的或是应推定为属默示许可或者推定许可。

(二)缺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条款。

我国各地状告网站侵权的案件不断,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网络市场的发展。

国务院信息办发布的互联网络信息资源第二次调查表明,与第一次调查结果相比,在1年零8个月的时间里,中国网络信息资源的增长率不到30%,增长速度滞后于国内网络用户的增长速度,也滞后于同期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网络资源的增长速度,而且全国网络分布极不平衡。

i在今天中国“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为舆论主流,特别是在学界权威阐释trips协议,认为该协议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为总原则,网络服务商的免责只能寄望于信息网络立法的明确。

立法急需明确网络服务商对侵权事实不知情不负侵权责任原则。

二、对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网络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扩张的现状。

首先,数字传媒技术扩充了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和权利内容。

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列入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财产权之中,在“法律责任”条款中也明确规定:未得到著作权人或有关权利人的许可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视为侵权行为,要负民事责任或接受行政处罚。

其次,网络技术为著作权人的权利扩张提供了便利。

以往著作权人只有许可他人才能实现发行权、播放权、表演权等权利,现在著作权人只要遵守有关规定,如我国出台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可以申请网络出版活动,在网络上传播自己的作品而无需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的介入。

ii在网络时代,虽然私人复制不再依赖传统的复制设备而变得容易多了,但著作权人正在采取一系列的技术来防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而且在wcy和wppt中已经确立了对这种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利限制的学理分析。

1.从信息网络传播的社会功能、社会作用与社会责任看信息网络传播权利限制的必要性。

网络传播的社会功能与社会作用,在国内外的许多著作中都已得到很好的阐述。

笔者认为,网络传播的社会功能是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丰富的、有效的信息服务,其社会作用在于最大限度保证世界各国的政治、文化、经济、技术交流,社会责任则是最
大限度地满足各国人民的文明和精神文化生活。

一言以蔽之,即有利于不断加强和扩大全球信息资源共享,而不是妨碍、阻挠这种资源的综合利用。

2.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看信息网络传播权利限制的可能性。

数十年来美国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与国际互联网络经济始终走在世界各国前列。

美国的网络立法,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大众传播权的限制等等,均代表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

1995年,美国政府发布了《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建设》报告,即所谓的《白皮书》。

在这份报告中,明确现行美国《著作权法》第106条、107条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基本上适用于网络。

如合理使用的原则对图书馆的复制及教育性的使用方面,美国目前规范图书馆内新期刊论文复制、教师教学、教育性音乐及教育广播材料录像等的4个条例,均适用于教育性及图书馆系统的网络。

三、对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的完善措施
(一)确立公共利益之优先考虑原则。

trips协议前言明确“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国内制度中被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第7条也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包括“以有利于社会以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相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说,一国的“公共利益”就是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提升国民的知识与文化水平,因此,笔者认为,平衡版权人与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公共利益”是立法者首当考虑的问题。

(二)完善《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的规定。

1.完善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iii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合理使用项目中增加以下规定:第一,允许为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利用网络数据库检索、查询、浏览、少量复制所需的资料;第二,非赢利性图书馆为了向用户提供服务和进行馆际互借,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自己收藏的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作品。

第三,根据关于《wipo著作权条约》第10条的议定声明的精神,除保留现有不违背《伯尔尼公约》的合理使用规定外,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条款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

2.完善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

考虑到网主转载他人作品前确也难以找到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的实际状况,以及促进方便网络信息传播,考虑网络产业与著作权人利益平衡等,在有关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将《著作权法》第32条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扩大解释于网络环境,不失为目前情况下一种可行的应急措施,这样至少能使著作权人的获酬权得以保障,使法官办案有据可依。

结语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权利扩张问题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本文分析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而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浅薄的看法,以期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保护的同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必要的限制,对该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注释:
i“第二次网络信息资源调查结果公布”,载《光明日报》2003年7月10日。

ii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4页。

iii蒋志培:《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与著作权侵权行为》,载《中国专利报》1998年第11期。

【参考文献】
[1]薛虹.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m].法律出版社,2003.
[2]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0.
[3]薛虹.数字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4]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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