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界定与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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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说 , 它是信息网络 内容的提供者 。 另外在新浪网上 的很多作品 包括论坛与博客上的文章、 评论 、 视频等是新浪 的注册用户 自行
2 0 1 3年 4期
嵌
. 高教
信 . 龟, 技 术
Sh a a n x i J i a o y u・ Ga o j i a o
上传的 , 从这个角度上看来 , 它也是 网络服务 的提供者 。因而在 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中 , 只关注被告的责任主体实际的效用不大 ,
界定与制裁 , 从 而 规 范信 息传 播 市场 的秩 序 。
【 关键词 】信息 网络传播权 侵权行为 界定 适用性
根据世界 知识 产权组织编订 的《 版权条约》 中的相关 内容 , 结合 《 表演 和录音制 品条约》 中的有关 规定 , 可 以对信 息网络传
播权进行如下的定 义 :通过有线或者无线 的形式面 向大众进行
成为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 支持者表示 , 校园 的传播空间还是比 较小 的, 且 不具备 营利 的性质 , 被侵权人实 际上也未 曾遭遇严重
侵权诉讼案件中由原告提 出的, 很多情况下 , 精神赔 偿没有得 到
法 院的认同 ,这是因为该项损失难以断定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
展, 各项规章制度 的不断完善 , 对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可以得到合 理 的解决 , 在这一过程 中, 关键要看网络传播权本身的性质和精 神损害 的具体界定尺度 。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是指权利人在遭
存在着很多类似 的概念 , 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 、 网络内容提供者 、 互联 网信 e , n E 务提供者 、 网络 内容服务提供者等 , 每一种概念都
有特定的外延 , 很多时候是相互重复的 , 有时候甚至会起到冲突
作 品、 表演、 录音、 录像等信 息的广泛传播 , 大众可 以任意选择时 间与地 点获取相关 网络信息 的权利 。《 信息 网络传播权保 护条 例》 在实际 的操作 中可以起 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 但同时也有着局 限性 。笔者主要从信息 网络传播权 的侵权行为的界定 和适 用性 来分析 , 以期能够为相关 的实践提供些许理论依据 。
的。关于精神赔偿 的具体额度 , 还没有 出台明确 的标准 , 多是 在
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行为 的实 际适用性要根据侵权 的具体 情节来判断 , 其 中会涉及到赔偿问题。现阶段 , 信息 网络传播途 径 的广泛性引发 出一系列的侵权 问题 ,在高校校 园中也 时有发 生 。例如没有经过著作人的同意将 书籍或者是歌 曲上传 到校 园 网中供学生下载使用 ,对于这种行为是否能够进行免责处理也
容的传播权 。 网络服务方式和内容的联系关 系密切 , 但是 网络服
随着科学技术 的进步 ,信 息传播 的方式和渠 道也越来越多 样化 , 最 为普遍 的就是利用高科技信息网络传播相关 的信息 , 这
样不免涉及 到侵权 的问题 ,且 界定与惩处起来也有着一定 的难
务的提供者并不关注传播 的具体信息内容是什么 ,也不会采取 相关的措施控制信息的传播 ,即便在客观上具有控制信息传播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侵权 行 为 的 界 定
的作用 , 这就不利于对主体责任 的有效判别 。正确判断信息网络 传播权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 可 以为实际的侵权界定提供必要 的 依据 , 同时也有助于法官在审判实务 中充分履行其职能。 在《 传播权条例 》 和《 行政保护办法》 中明确 区分 了网络服务 提供者与网络 内容提供者的内涵与界限 ,将 内容和形式的侵权 进行了甄别 。信息网络内容 的提供者通常情况下是参与 了信息 内容的传播 , 没有经过著作人 的同意 , 侵犯 了他人的信息网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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蔌、
. 高教
信 , 电技 术
Sh a a n x i J i a o y u・ Ga o j i a o
论信 息 网络传 播权 的 侵 权 行 为界 定 与适 用性
王 盈
【 摘
要】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包括 在 著 作 权 的 范 围之 内, 由 于信 息 的 传播 渠 道是 高科 技
与流动的能力 。
度。 简单地说 , 侵权行为属于一种越界行为 , 只要超过了利益的边 界, 就意味着侵权 , 侵权人要对被侵权人担负一定 的法律责任 , 并 赔偿一定的损失 。 在对侵权行为进行界定的时候首先要合理辨析 侵权 的责任主体 。 通常在一些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 的审理过 程中 , 常常把被告的责任主体性质划分为两类 , 一种是信息 网络 服务的提供者 , 另一种是信息网络内容 的提供者 , 根据这两种责 任主体 的差异判定侵权者应该负有的法律责任。 按理说这两种分
类在实际操作 中还是非常可行 的。 然而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同时也
明确信息 网络服务 提供者和信息网络 内容提供者具有实际 的意义 和作用 , 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有一些信息网络内容
的提供者在某种情况下也是 网络服务 的提供者 。例如在新浪网 上刊登 的小说 、 散文 、 评论 等具有传 递信 息的功能 , 从这 一层 面
的信 息 网络 平 台 , 因而 在 对侵 权 行 为 的 界 定 上 会 存 在 很 多争 议 , 因此 而 出 台的 《 信 息 网络 传播 条例 》 在 实 际 的应 用 中仍 然 存 在 很 多的 局 限 性 . 因此 只 有 不 断推 动相 关立 法 的 完善 , 才 能对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的 侵 权 行 为 作 出比较 合 理 的
最主要 的还是要 对其 侵权行为 的性质予 以界定。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侵 权 行 为 的 赔 偿 适 用 性
对于精神方面赔偿 的界定和具体的实施也要根据侵 权行 为
的性质和造成的结果来加 以判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 的侵 权必 然
会对权利人的精神造成一定 的损害 ,索要精神赔偿 是合 情合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