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关于加班、调休、休假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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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调休、休假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便于公司员工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航物流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日8:30~17:00。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休息。(其中:中班人员、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的工作时间以现行规定和工作需要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的作息规定,按时上下班并做好考勤记录。(座班车人员可按照班车时间上下班、但事先必须在行政部备案)

第五条有指纹考勤机的部门以指纹考勤机记录为准(凡上班不打指纹考勤者按迟到处理、下班不打指纹考勤者按早退处理、上下班都不打指纹考勤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章加班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原则上公司不鼓励员工加班,各部门应严格控制部门中员工加班的情形。

第七条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部门经理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

第八条员工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经部门经理同意并由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才有效,部门将《加班申请

单》附在考勤表后,每月报行政部汇总。考勤表必须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员工保留《加班申请单》存根,以便当月调休之用)。

第九条有指纹考勤机的部门的加班记录应与考勤机上的记录相符合,如有出入按指纹考勤机的记录为准。

第十条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记时起点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的依据。

第十一条工作日加班时间最多为3小时/天,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最多为8小时/天,且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其中值班人员、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各部门在员工加班后,应尽量安排员工调休,以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由于工作关系,无法安排调休的,行政部将为员工留足24个小时的调休时间,剩余部分计发员工的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因工作性质特殊,如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按规定,在周末继续工作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的算加班。公司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如因当天请假影响工作而加班的,不享受加班待遇。

第十五条除带薪年休假外,职工主动放弃的其它带薪假日(例如:公假)不作为加班工时,公司不再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加班工时除预留的其余的当月结清,不得累计。

第三章调休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七条员工经公司认定的加班工时在当月里可作为调休使用。

第十八条若当月无加班工时(且又无预留的加班工时)的情况下,如要请假只可用带薪年休假或事假。

第十九条职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调休。调休事先填写《调休申请单》并由部门经理的批准后,将《调休申请单》附在考勤表后,每月报行政部。

第四章其他休假的原则和程序

第二十条其他休假参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执行,任何休假都必须填写相关《申请单》并得到部门经理的批准,由部门将相关《申请单》附在考勤表后,每月报行政部。

第二十一条公休、病假除填写《申请单》外,还必须附相关证明。

第五章审批和其它

第二十二条请假审批权限:员工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本部门经理

审批,2天以上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注:运输部司机应先由调度批准后再交部门经理审批)

部门经理请假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执行之前相关规定。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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