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开发商的资质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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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开发在20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的开发商应具备一级资质。另外,根据规定,要具备一级资质,须达到以下标准: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新规定: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相应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发《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大产证”)的,需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通过住房保障网,公布每套房源的销售价格,以及5年后上市转让总价款的分配比例等信息。

开发商参与经济适用房建设有三条途径:首先,我市部分老企业拥有自留土地,经过政府批准后,这些企业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与开发商联合建设经济适用房;其二,政府提供一定的土地,供应经济适用房建设,这一部分,主要由国土房管局统筹土地用途;其三,将已经规划的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腾出10%来,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这些土地,主要也由政府部门想办法腾出。具体由哪家开发商参与建设,主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获得土地的方式与商品房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

经济适用房开发流程:

一.获得土地使用权

1、相关政府部门

市建委、国土局

2、责任部门

前期部

3、配合部门

公司财务部

4、工作内容

4.1 市土管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设立项目公司的需要签订三方补充协议)

4.2 市建委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设立项目公司的需要签订三方补充协议)

4.3 财务部审计付款(一般土地款分三期支付,首期为履约保证金)

5、办理时间

一般为10个工作日

二成立项目公司

1、相关政府部门

市建委、市土管局、市发改委、所属工商局、市质检局

2、公司责任部门

办公室

3、公司配合部门

前期部、财务审计部

4、工作内容

4.1向市发改委提交要求项目立项的请示,准备以下申报材料:

1)立项申报文件(一式三份)

2)市政府批准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文件

3)建设单位中标合同书

4)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5)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2 通知公司财务落实注册资金并进行验资

4.3 与土地所属地区相关部门联系,确定注册地,并签租赁协议

4.4 确定项目公司名称并报所属工商预先登记

1)公司章程

2)成立董事会,确定董事、监事、董事长、总经理

4.5 到所属工商局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4.6 刻公章

4.7 到市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代码证》

4.8 开设银行帐号、划转注册资金

4.9 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证》

4.10到市建委将《建设项目合同书》上的名称变更为项目公司名称

4.11到市土管局将《土地出让协议》上的名称变更为项目公司名称

4.12房产资质报批。需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资质的请示(红头文件,一式二份,一份装订)

2)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复印件装订)

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股东单位营业执照

4)自然人股东、法人代表、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5)近一年内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公司章程(应有全体股东签名,复印件加盖公章)

7)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三总师及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8)公司有职称人员的劳动合同、职称证书

9)公司规章制度(包括部门设置、岗位职责、施工、办公制度等)10)土地出让合同、计划立项文件、用地规划许可证、方案设计批复11)信用档案系统的上报文件(U盘上报)

5、办理时间

1个月

三、建设项目立项申请

1、相关政府部门

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处

2、公司责任部门

前期部

3、公司配合部门

项目公司

4、工作内容

4.1准备以下材料:

1)立项申报文件(一式三份)

2)市政府批准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文件

3)建设单位中标合同书

4)立项核准申请报告

5)用地预审

6)环评批复

7)选址意见红线图

注:现在发改委立项走项目核准制,先开项目立项服务联系单。等环评批复、用地预审、选址意见、红线出来,委托项目申请报告书。在进行项目立项申请。

5、办理时间

10个工作日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已取得贷款证(卡)并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较高。

(三)借款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建设项目已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五)借款人已取得建设项目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六)建设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在贷款使用前已投入项目建设。

(七)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列入房地产贷款科目核算。

《上海经济适用住房施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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