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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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 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 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7/31
(一)公示主义 其目的在于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如证券法上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相关主体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得、易解,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020/7/31
(二)交易迅捷
短期时效主义,如《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 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 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二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 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2020/7/31
(四)严格责任
现代商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往往规定非常严 厉的责任。
《公司法》第94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 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 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wenku.baidu.com司章程所定价 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 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83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2020/7/31
(一)交易简便 意思自治。对于某些事项,并不涉及社会公益, 法律不加规定,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排除了繁琐 的程序和方式。 交易方式定型 交易客体定型。如果交易客体是有形物品,赋 予其统一规格或标识,使买方易于识别。如果交易 客体是无形权利,使之证券化,简化了权利认定和 权利转让的程序。 契约定型。格式合同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 诉讼之日起3个月。
2020/7/31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 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 权:
长期以来,我国偏重防范而忽视处理。而且, 由于新兴+转轨经济体制的制约,风险防范措施主 要体现为强化行政审批、上收审批权限等手段。
而当风险爆发时,国家常常束手无策,为维护 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又不得不充当“救火队”,救 助措施通常仅具个案化意义。
国家通常不应承担市场风险,否则市场主体的 风险意识无法确立,且极易引发道德危险。
2020/7/31
第95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 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 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56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 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 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 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 盈利;
2020/7/31
(二)风险分散
通过风险分散,市场主体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增 强。
1.事前风险防范
2.事后风险处理
任何一种事后风险处理措施,其实质都是在不同 主体之间分散风险,如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
商事活动中必定会存在风险,立法者固然应重视 风险的防范,但也不应忽视风险的处理。
2020/7/31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0/7/31
C.企业解散(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等。
第18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例如《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2020/7/31
(三)外观主义 交易一旦完成,原则上不允许以内心真意和外 在表示不符而撤销交易。 民法注重内心真意,虽有表见代理,但不具有 普遍性。 商法上这类规定具有普遍性,如不实登记的责 任。 外观主义在票据法中体现得最为明显,票据的 文义性。
2020/7/31
(三)市场退出
市场退出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如:
A.股份转让
在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高管转让股份受到 一定的限制以外,股份可自由转让。(见《公司法》 第142条)
在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股东之间的“人合性”, 股东转让股份受到限制。(见《公司法》第72条)
2020/7/31
B.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一、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 二、提高商事交易效益原则 三、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2020/7/31
(一)市场准入 进入市场的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市场准入可以分为主体准入和营业准入,两者有 时难以绝对区分,如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设立条件 的规定。 商法中的市场准入主要应指主体准入,相关法规 主要体现为组织法,而非行为法。 总体上,商法中的市场准入强调形式公平。
又如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 条第2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 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020/7/31
(二)要式主义
有些商事交易在方式和程序上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不得随意加以改变。
2020/7/31
(一)公示主义 其目的在于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如证券法上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相关主体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得、易解,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020/7/31
(二)交易迅捷
短期时效主义,如《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 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 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二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 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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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责任
现代商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往往规定非常严 厉的责任。
《公司法》第94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 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 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wenku.baidu.com司章程所定价 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 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83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2020/7/31
(一)交易简便 意思自治。对于某些事项,并不涉及社会公益, 法律不加规定,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排除了繁琐 的程序和方式。 交易方式定型 交易客体定型。如果交易客体是有形物品,赋 予其统一规格或标识,使买方易于识别。如果交易 客体是无形权利,使之证券化,简化了权利认定和 权利转让的程序。 契约定型。格式合同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 诉讼之日起3个月。
2020/7/31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 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 权:
长期以来,我国偏重防范而忽视处理。而且, 由于新兴+转轨经济体制的制约,风险防范措施主 要体现为强化行政审批、上收审批权限等手段。
而当风险爆发时,国家常常束手无策,为维护 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又不得不充当“救火队”,救 助措施通常仅具个案化意义。
国家通常不应承担市场风险,否则市场主体的 风险意识无法确立,且极易引发道德危险。
2020/7/31
第95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 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 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56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 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 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 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 盈利;
2020/7/31
(二)风险分散
通过风险分散,市场主体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增 强。
1.事前风险防范
2.事后风险处理
任何一种事后风险处理措施,其实质都是在不同 主体之间分散风险,如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
商事活动中必定会存在风险,立法者固然应重视 风险的防范,但也不应忽视风险的处理。
2020/7/31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0/7/31
C.企业解散(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等。
第18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例如《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2020/7/31
(三)外观主义 交易一旦完成,原则上不允许以内心真意和外 在表示不符而撤销交易。 民法注重内心真意,虽有表见代理,但不具有 普遍性。 商法上这类规定具有普遍性,如不实登记的责 任。 外观主义在票据法中体现得最为明显,票据的 文义性。
2020/7/31
(三)市场退出
市场退出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如:
A.股份转让
在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高管转让股份受到 一定的限制以外,股份可自由转让。(见《公司法》 第142条)
在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股东之间的“人合性”, 股东转让股份受到限制。(见《公司法》第72条)
2020/7/31
B.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一、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 二、提高商事交易效益原则 三、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2020/7/31
(一)市场准入 进入市场的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市场准入可以分为主体准入和营业准入,两者有 时难以绝对区分,如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设立条件 的规定。 商法中的市场准入主要应指主体准入,相关法规 主要体现为组织法,而非行为法。 总体上,商法中的市场准入强调形式公平。
又如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 条第2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 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020/7/31
(二)要式主义
有些商事交易在方式和程序上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不得随意加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