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受保护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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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课《隐私受保护》教学提纲

【课程标准】

“知道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能够自觉地尊重别人的隐私。”“关心和尊重他人,体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学会换位思考,能够与人为善。”【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稳私的内涵,隐私权的内容,认清隐私即丑事的错误观念,知道法律对公民个人隐私包括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予以明确的保护,知道个人隐私受侵害时的法律救济方法以及侵权者所应承担的法律

后果。

能力目标:

能自主地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教材或日常生话中的相关案例,初步掌握保护个人隐私的技巧和法律手段,实践中能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情感态度价值观:

树立人格独立观念,具有隐私意识,培养尊重他人隐私的信誉感和责任感。

【知识结构】

【教学过程】

第五课隐私受保护

引言:尊重个人隐私,体现社会的人文关怀。

一、隐私和隐私权

1、人人有隐私

活动一:

★你能帮小红讲清道理吗?

小红的故事中,小红没有告诉同学自己家的电话号码、住址等信息是正确的行为,是合法维护自己权利的行为,而不是所谓的不合群、不开朗。

公民都享有隐私权。小红家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父母信息等都属于个人隐私,小红有权保密,所以小红的行为是正确的行为。

⑴隐私的含义

隐私是指公民不愿意为人所知或不愿意公开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

⑵隐私的具体内容

具体内容包括:

①私人信息,如家庭住址、身体缺陷、婚恋情况、家庭关系、

财产状况等;②个人私事,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

③私人领域,如住宅、个人行李、书包等。

以我们学生为例,我们的通信、日记、身体隐疾和家庭住址都属于隐私。

⑶隐私的作用

每个人都渴望在社会中保留一块只属于自己的空间,这样才能自由地放松自己的身体和心灵,从而获得内心世界的安全感和私人生活的安宁,体会到做人的尊严。

活动二:

★“隐私就是丑事”的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从隐私的概念和内容可以看出,“隐私就是丑事”的说法是错误的,隐私简言之就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秘密,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个人的很多方面,如电话号码、身高、收入等,不可将隐私等同于丑事。

⑷保护隐私的意义

①是人独立自由的需要;②是人们对自身安宁和安全的需要③是建设以人为本、崇尚人性与个性的现代社会的需要。

2、让自己的心灵有个家的权利

活动三:

★报纸应不应该在个人的私生活上做文章?

★该报刊登的这一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报社刊登的内容,有关明星年收入部分合法,有关婚恋部分则侵害了该明星的隐私权。一般而言,个人收入、婚恋情况是他人的隐私,报纸不应该在个人的私生活上做文章,同时对他人的个人收入、婚恋情况等隐私有保密义务,只有权利人才能公开或允许他人公开自己的隐私。

但是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与一般人相比要小得多,公众人物享有有限的隐私权,这是现代社会保护社会公众知情权所必需。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知名人士,其工作、生活等方面信息属于社会大众感兴趣、极欲了解的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公众人物占有更多的社会财富,理应负有更多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的监督。因此,明星的年收入涉及社会分配问题和纳税问题,这已不属于个人隐私,报社有权披露而不属于侵权行为。至于明星婚恋情况只要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纯属个人隐私,报刊未经明星同意就刊登其婚恋情况,是侵犯隐私权的表现。

⑴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⑵保护隐私权的意义

隐私权赋予公民对其个人秘密的自由决定权,它划定了个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维护了个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的安定。

活动四:

★你同意哪种看法?为什么?

派出所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行为。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生活的自由和安宁,保护正常生活不受干扰,内心世界不被侵扰。公民的住宅属于公民个人的生活领域,未经本人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入或非法监听、监视,执法人员不得无视法定程序非法搜查。而该故事中,派出所虽然是有搜查权,但是只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搜查才是合法的,没有搜查证的搜查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所以是不合法的。

⑶隐私权的内容

隐私权的内容是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无关的纯个人私事。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个人生活安宁权。

指权利主体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私生活,不受他人的干涉与破坏。如自然人(即公民)的私生活不受非法窥视和骚扰,自然人的住宅不受非法的监视、监听、摄影等。

②个人信息保密权。

指权利主体(即公民)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收集、储存、传播享有排他的控制权并有权加以保密。诸如个人的身高、体重、生活经历、信仰、爱好等。

活动五:

★上述行为是否合法?说说理由。

★老师或父母拆看未满10周岁的学生或子女的信件,是否合法?

拆看他人信件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此老师拆看学生信件、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领导拆看下属的信件都是侵犯他人通信任密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老师拆看未满10 周岁学生的信件也是违法的,因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 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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