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司法腐败的根源及对策(一)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谈谈司法腐败的根源及对策(一)

摘要:司法腐败伴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前人为了立法和执法、防止司法腐败采取了种种措施,但未从根本上杜绝,由于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受到不断的影响,司法腐败问题从未解决,而今,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中国共产党人着力解决司法腐败问题。本文力图从法律腐败的产生及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司法腐败产生根源对策

翻开中国的法制史,从我国法律产生夏、商、周开始,特别是出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建设和司法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立法者,王之本也”,“生法者,君也”更为统治者所推案。到了以后的多个王朝司法制度更为完善。但司法腐败也随之发展而发展,就是出于今天,司法腐败问题仍未解决,甚至有所发展。

在法制社会,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座堡垒,是社会稳定的安全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司法战线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特殊的贡献。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司法腐败现象却愈演愈烈,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等顺口溜,就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司法腐败现象的痛恨。江泽民同志也尖锐地指出: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清除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已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近两年,各级司法机关通过教育整顿,查处司法腐败案件,推行检务公开和审判公开等。在维护司法公正上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司法腐败。

一、司法腐败及其产生的根源

对于什么是腐败,中国学者时运生认为:“中国当今腐败现象的实质,也就是公权私用和公权移用。”上述学者所界定的“腐败”是广义上的“权力腐败”,而司法腐败则只是权力腐败的一种。司法腐败,就是对司法权力这一政法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的权力的滥用。具体地说,司法腐败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依法办案,以权谋私,以法谋私,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等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犯罪行为。

司法腐败的滋生、蔓延的原因是综合的、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历史的原因,主要包括:(1)长期的封建社会影响,古代法律规定刑不上“大夫”。(2)立法不是为广大人民利益,而是为极少数统绐阶级的利益。(3)情大于法,在过去甚至是现在,不是把法摆在第一位,在法、理、情问题上没有摆正关系,而是情、理、法,人情第一,把法放到次要的位置。(4)绝对缺乏监督,孟德斯鸠说过: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制约权力才是最好的权力运作机制,只要缺乏权力监督机制,腐败问题无论是行政腐败还是司法腐败,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其腐败结果尤其触目惊心。因为中国社会固有的权力监督机制的缺乏,司法腐败的渊源可倡久矣!从西周的五过之庇到明朝到重典治史,再到近现代的依法司法,其目的均是杜绝司法腐败,维护司法的公正,然其收效甚微,前腐后继者源源不断,可谓社会之悲!国民之悲矣!司法与行政合一或者表面上的行政与司法独立化是古今中国社会司法腐败的历史原因。又有现实的原因:现实的原因主要表现权力腐败,司法腐败。即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司法腐败是由于多种因素形成的综合病症,其真正的根源是司法权力失控和滥用,充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体制不健全。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是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重要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基本上保证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但随着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现行的司法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1、“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在我国现行的权力结构中,司法权是一种横的隶属关系,地方司法权隶属于地方政权,在人事权方面,地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政职务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甚至法官、检察官也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在实践中,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拥有司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地方

党政机关可以向司法部门输送干部。在财权和物权上,地方司法部门的财政预算由地方人大审查和批准,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拨给,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在人、财、物上隶属和依附于同级地方政权,因而司法机关首先要对本地方的党政领导负责,加之中国历史上长期行政司法不分、行政高于司法并可以随意干预司法的传统和思想意识的影响,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就难以避免,司法活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就有了滋生、蔓延的条件。

2、政法委员会协调办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公、检、法各部门的工作关系,由于对如何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认识不清,不少地方党委系统僭越权限,过多地干预司法事务。如地方政治委动辄召集公、检、法三家,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统一口径,在许多地方司空见惯。另外,许多地方的政法委书记由公安局长兼任,实际上形成了公安局长领导法院和检察院的格局,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3、公检法机关尤其是公检两家关系未理顺,职权分工不尽合理。目前检察机关将侦查起诉和监督司法性质迥异的两种权力兼于一身,这在法学理论上就有矛盾,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另外,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它自身却缺乏监督,以致常常出现反贪局里出贪官的不正常现象,而从公安机关来看,突出的问题是权力太大,超出了行政执行权限。公安机关不受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除了批准逮捕和侦查起诉外,检察机关没有办法制约警察。不仅如此,警察权还不受法院的制约,如可以不经审判听证自行决定劳教。而从刑事诉讼过程看,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如拘留、搜查扣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公检法三家各有决定权和执行权。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安机关权力太大,法官、检察官难以有效制约警察。

4、在司法业务制度和程序方面,审判公开程度不高,庭审方式尚未完全从“审问式”过渡到“控辩式”,使得一些法官得以主观裁决、独断专行。另外,由于主审法官或合议庭的审判工作体制的影响,不能独立办案,形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一有违司法准则的状况。司法上的这些弊端如不消除,反对司法腐败势必难以奏效。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产生司法腐败,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屡屡发生,严重的损害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给党和政府形象造成很大损害,群众反映强烈,到了必须认真解决的地步,为此我们党和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措施中特别注重思想政治工作,认为出现腐败的根本原因是当事人思想的“堤坝”出了漏洞。强调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筑起思想的“堤坝”来抵制腐败思想的侵蚀,以保障党政干部做到清正廉洁,而忽视了制度建设。近几年,我们开始重视制度建设,但监督机制仍不健全。

1、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社会监督缺乏力度。党的监督过于抽象,人大监督力度不够,人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舆论监督(新闻监督)不够严厉,道德监督趋于弱化、软化,因而,司法机关仍有失控、弱控的角落。而司法对象的多样性、事务的复杂性、情节的伸缩性,使得法律很难样样都做出详细的规定,就是法律规定,也有常说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司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就很容易陷入腐败的泥潭。

2、法律监督制度不完善。从法律监督制度的结构看,有法律监督权力设置力度不够的问题,如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专门进行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可以说是最大的权力,但它也只是一种“改判建议权”,不具有任何强制性;也存在法律监督主体的义务不明确的缺陷,如有的公安机关在刑事案发后,不尽快通知检察院,致使检察机关不能尽早发现有罪不究,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还有法律监督范围的规定不完善不健全,不能全面覆盖被监督权力等问题。从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中,几乎没有能完全适应对专业性强、秘密程度高的司法活动的监督,也有各法律监督各自为战、监督手段没有形成整体效能的遗憾。从法律监督措施的落实情况看,由于好人主义、本位主义、官僚主义作怪,有些地方和单位领导对法律监督不重视,不支持,甚至存在抵触心理,阳奉阴违,对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袒护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