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管理制度(提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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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制度(初稿)
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发包工作的管理,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处于受控状态,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交易行为,包括工程项目所产生的交易行为,如勘察、设计、监理、评估、技术服务等。
一、招标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
建立以公司董事长为组长,以分管工程的公司副总为副组长的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工程部长及造价工作人员、前期工作人员组成。
(二)监督小组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必要时邀请管委会国资委相关科室。
二、招标范围及规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达到以下标准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三、发包程序
(一)按照住建局招标项目备案要求实施招标备案。
(二)委托招标代理公司依照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经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招标公告。
(四)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及答疑。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招投标工作纪律
(一)招标单位及公司相关部门、各职能工作人员不得向投标单位及其他第三方透露有关招标的任何信息。
(二)招标单位及造价工作人员必须做好招标控制价保密工作,不得向相关单位及任何无关方透露信息。
(三)招标单位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单
位进行现场踏勘。
(四)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小组成员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投标单位任何形式馈赠。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公司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招标人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的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