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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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南充市分行

第一条总则

为满足保险代理业务客户的融资需求,拓展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促进银保双方的共同发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相关定义

(一)现金价值:指保险单在发生解约或退保时扣除管理费、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后可以返还给投保人的现金净额;

(二)质押比率: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占质押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比率;

(三)本协议所指乙方含所辖蓬安县支行、营山县支行、顺庆支行、南部县支行、嘉陵区支行、高坪区支行、西充县支行、蓬安县支行、仪陇县支行、阆中市支行、。自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分支机构按此协议遵照执行。

第三条合作内容

(一)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借款人可以以甲方为保险人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千里马B款,金满仓两全保险(分红型)、金满

仓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险种(若为多项险种,见清单)保险单为质押物向乙方申请贷款,乙方同意根据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用于质押的保险单必须有明确的受益人,对保险单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栏注明“法定”字样的,投保人必须在保险单上明确指定受益人,甲方应当将乙方变更为保险单第一“受益人”,并给乙方出具已变更为第一“受益人”的书面文件;

(三)保险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是指在借款申请提出前最近一个生效对应日发生解约或退保扣除管理费、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后可返还给投保人的现金净额,而非保险单在其他时点发生解约或退保扣除管理费、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后可以返还给投保人的现金净额;

(五)质押比率不高于90%;

(六)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对新增允许办理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险种应由甲乙双方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规定,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第四条保险单质押期间保险人仅针对以下情况对保险单进行变更;

(一)保险单当事人因法定情形必须变更的;

(二)扣款账号变化的;

(三)投保人住址迁移的;

(四)投保人增加保险费的。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一)在收到乙方发来书面《保险单质押止付通知书》或收到乙方发来“保险单质押止付”电子交易提示后,对乙方提供的保险险种、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保险单号码等信息与本方留存的该保单信息进行核对,确认上述保险单是否真实有效。确认后,及时对保险单进行质押止付,在书面《保险单质押止付通知书(回执)》上填写保险单现金价值,并作出“保险人已对保险单进行了质押止付”承诺后加盖公章返还贷款人;或在对保险单进行持押止付后,指令乙方终端打印《保险单质押止付通知书(回执)》或指令乙方打印《保险单质押止付通知书(回执)》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不得自行改动与乙方约定指令乙方打印《保险单质押止付通知书(回执)》的内容,自行改动部分对乙方无效;

(三)止付期从甲方签发书面《保险单质押止付通知书(回执)》或指令乙方终端打印《保险单质押止付通知书(回执)》之日起,至甲方收到乙方发来书面《解除保险单质押止付通知书》或“解除保险单质押止付”电子交易提示止;

(四)对前“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变更必须通知乙方,并

协助乙方办理质押手续及借款手续的相应变更;对前“第四条”第二、三、四款约定的变更,必须将变更批单在3日内送交乙方;

(五)在贷款未清偿完毕前,根据乙方的需要为乙方提供质押保险单的最新现金价值表;

(六)当质押保险单现金价值降低至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时,及时告知乙方;否则,必须承担向乙方偿付保险单现金价值低于质押止付时向乙方提供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差额的责任;

(七)在收到乙方因理赔而发来《理赔通知书》或因下列原因发来书面《退保变现通知书》、“退保变现”电子交易提示后,必须在3日内及时办理理赔或退保变现手续,并将理赔或退保变现金全额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1、出质人提出对质押保险单进行退保变现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的;

3、质押保险单现金价值降低至贷款本金110%的;

4、质押期间保险单效力中止而投保人拒绝办理复效手续的;

5、保险人按保单条款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

6、借款人或出质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对贷款人的贷款利益造成侵害的;

7、其他有可能损害贷款人权利的。

(八)在收到乙方发来书面《解除保除单质押止付通知书》;

或“解除保险单质押止付”电子交易提示后,及时解除对持押保险单的质押止付;

(九)承担本方业务人员由于个人行为对乙方造成利益侵害的责任。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一)在要求甲方办理“保险单质押止付”前必须取得出质人的同意;在与借款人签订《保险单质押借款合同》时必须取得出质人同意依据前列“第五条第(七)款”规定办理“退保变现”等手续的承诺;否则,承担由此可能对保险单出质人造成的侵权后果;

(二)在发放贷款前,必须取得甲方发送的书面《保险单质押止付通知书(回执)》,或经甲方指令打印的《保险单质押止付通知书(回执)》,否则保险单的质押止付不成立;

(三)不得自行改动与甲方约定的由甲方指令打印的《保险单质押止付通知书(回执)》的内容,自行改动部分对甲方无效;

(四)在向甲方发送书面《退保变现通知书》或“退保变现”电子交易提示要求甲方对质押保险单进行退保变现时,应向甲方出示保险单原件和《保险单质押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负责解释、处理所有与借款人发生的由于贷款本息计算所引起的争议;

(六)妥善保管作为质押物的保险单,承担因质押保险单丢失、损毁等情况对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七)贷款清偿完毕,及时向甲方或借款人发送书面《解除保除单质押止付通知书申请》;或向甲方发送“解除保险单质押止付”电子交易提示,经甲方指令打印《解除保险单质押止付通知书》并发送借款人;

(八)在办理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过程中,对保险单的相关信息保密;

(九)承担本方业务人员由于个人行为对甲方造成利益侵害的责任。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若提出对本协议事项的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八条协议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未经协商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解除协议,则本协议即行解除;

(二)协议解除后,甲乙双方对已经质押的保险单继续执行本协议的有关质押条款,填至质押期终结。

第九条协议终止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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