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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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杀妻”两度被判死刑 11年后妻子“复活”
核心提示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
曾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
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但在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
已“死”了11年的张在玉突然复活”了。
前日她对记者说,对丈夫的遭遇表示十分愧疚。
女子“被杀”11年突然回乡
3月28日中午,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接到好几个电话,都说张在玉回来了。
为了核实消息,他拨通了张在玉哥哥的电话,当真真切切地得到证实时,佘锁林立刻想到了还在狱中的弟弟,于是,他马上报了警。
当佘锁林夫妇出现在张在玉面前时,张在玉马上喊了江银喜一声“大嫂子”。
江银喜百感交集。
这个时候的佘祥林,从关押到判刑,已经在狱中度过了11年。
丈夫因“杀妻”被判15年
据佘锁林介绍,1994年初,弟媳张在玉突然失踪。
双方家人四处寻找,但始终没有找到。
张家开始怀疑是被佘祥林杀了,因为张在玉患有精神病。
当时,有关佘祥林与某女青年有暧昧关系的传言正闹得沸沸扬扬
数月后,一村民在离村不远的窑凹堰边发现一具身体已腐烂得面目全非的女尸。
经过辨认尸体后,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
这样,佘祥林就成了第一杀人疑犯,不久即被京山县公安机关抓捕。
这一年,佘祥林28岁,张在玉31岁,他们的女儿才6岁。
佘家人始终没有看到死者的真容,他们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
当年,佘祥林被判处死刑,行刑期定在10月1日。
后来,因为证据不足,终于逃过鬼门关。
1995年,佘祥林先被判死刑,后来又因证据不足免死。
1998年6月15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母亲、哥哥申冤也被抓
今年64岁的佘父佘树生告诉记者,自从1994年4月儿子蒙冤入狱后,大儿子佘锁林因为弟弟冤案上访,于1995年5月4日被拘留41天。
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于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狱,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关了9个半月,后来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但已经气若游丝。
三个多月后,杨五香含恨而去,时年54岁。
据乡亲们介绍,杨五香在入狱前身体健康,长年在田间劳作。
据了解,为了给佘祥林申冤,余家欠了一屁股债,仅欠村里的提留款就达两万多元。
佘树生一人耕种2亩责任田,在贫寒中苦苦煎熬。
妻子告白
原以为他已过上好日子
下面是张在玉前天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表白:“我本来以为经过了十多年的磨难,在我的想象中,佘祥林应该有个家了,现在应该过上好日子了,没想到今天却是这番情景。
十多年的牢
狱之灾,婆婆去世了,我们的女儿过早辍学,受的折磨太多了,太大了。
知道这些情况后,我觉得真是阴差阳错,让他(佘祥林)浪费了宝贵的青春,耽误了宝贵的年华,我心里忐忑不安。
我很想见到女儿和他。
在此,我只能对他及其家人表示深深的愧疚,同时,对关心我们的人们表示深深的谢意。
”在采访中,她三哥张在生插话道:“当我们看到她时,一下子惊呆了,发现真是冤枉了佘祥林,我们立刻想到要给公安局报案……”
专家认为“滥用发回重审是致冤案主因”
佘祥林出狱后见到亲人。
他表示不怪当年出走致他蒙冤的妻子张在玉,不愿打扰她
现在的生活。
南方都市报记者贾云勇摄
“假如倒退12年,我愿意把他(佘祥林)从牢里换出来。
”3月30日张在玉向记者
哭诉。
本报讯(记者谢言俊)“佘祥林案中,当地公、检、法机关践踏司法程序、极力追
求佘祥林获罪致使佘蒙冤11年。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会副会长陈
卫东分析称,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程序存在的弊端和司法机关违反程序办案是造成
此次冤案的主要原因。
“省高院有滥用发回重审嫌疑”
陈卫东说,本案中,高院存有滥用发回重审的嫌疑。
刑事二审程序中,上级法院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
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但在立法本意上,发回重审应该列为特殊情况。
此案中,佘祥林被判决两次死刑,高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5个疑点,讯问承办民
警了解原审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提取笔录”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却没有
查清事实后改判。
此前,湖北高院的发言人也称:在案件办理中顶住了“死者的亲属上
访和220名群众签名上书”的压力,由于案件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受外界干扰较多。
陈卫东分析,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官一般不愿意让案件在自己手中作个了断,就裁定
发回重审,回避矛盾。
陈卫东认为,本案说明“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弊端。
另外,近年来建立的“错案追究制度”使法官个人的经济收入、升迁前途与案件的
处理情况有着越来越多的联系,这也使得法官愿意将这种职业风险加以转移。
“当地司法机关致诉讼程序倒流”
陈卫东说:“公民的权利如果法律不禁止便可以行使,但公、检、法机关的诉讼权
利属于公权,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则不得行使。
”他认为,首先本案中,在没有
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把已经二审的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导致诉讼程序倒流。
根据《刑事诉讼法》,本案的办案程序应该是:京山县公安局侦查———京山县检
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侦查结束,案件移交京山县检察院———京山县检察院审查后,
根据管辖权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荆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荆门市检察院向荆门市中
级法院提起公诉———荆门中院审理,判处佘祥林死刑———湖北省高级法院进行死刑
核准。
从披露的事实看,在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按照程序荆门中院不能将案件退回到
同级检察院。
但实际情况是,此案不仅被退到荆门市检察院,而且还被退回到京山县检
察院。
第二年,此种情况竟再次出现。
“违反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陈卫东分析称:“依照刑事诉讼法,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的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但在此案中当地司法部门违反了“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1997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最后案件又被起诉至基层法院———京山县法院。
荆门市检察院并没有说明为什么要“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退一步讲,即便是这一判断成立,案件也应由荆门中院审理,没有移交基层法院的道理。
陈卫东判断,佘祥林案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另一个考虑可能是:佘如上诉,荆门中院(发回重审前的一审法院)即可终审判决,不会再出现高级法院二审的局面。
佘上诉的结果可想而知,果不其然,后来,佘的上诉被驳回。
案件回放
案件5次重审终判15年
1993年腊月初十(阴历)凌晨两点半左右时,佘祥林妻子张在玉离家出走。
1994年4月11日,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
县公安局民警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
当晚,佘被警方带走接受审查。
1994年4月22日,京山县公安局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将其刑事拘留。
1994年4月28日,京山县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1994年8月28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对佘祥林提起公诉。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1月10日,该案上诉至湖北省高院后,该院作出(1995)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1996年2月7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将此案移送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起诉,后再次退查。
1997年11月23日,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呈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1997年12月15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此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接到佘祥林上诉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之后,佘祥林在沙洋监狱服刑至今。
2005年3月28日,“死亡”11年的张在玉回到家中。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迈出了沙洋监狱大门。
佘祥林案尚存4大疑点
为何不做亲子鉴定、作案时间如何确定、是否有人曾见其妻、作案经过为何说法不一
4月1日佘祥林从监狱里走出来。
同时,京山县人民法院法警向他宣读了撤销京山县
法院下达的(1998)京刑初字第046号判决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下达的终审裁定。
据记者了解,目前此案已发回京山县法院重新审理,当地将尽快作出判决,有关佘祥林及其家属的安抚和对错案的调查追责工作正在紧张展开。
佘案是一桩冤案已逐渐清晰,但是,据记者收集到的各方面的情况看,目前仍然有4处疑点,相关部门至今还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
1、为何只凭身高辨认死者?
“当时公检法能够认真一点,也不会出现这样的冤案。
”4月3日,在湖北荆门雁门口镇一村庄,佘祥林妻子的哥哥张在生捂着脑袋说,他们当时不该仅仅从警方对死者特征所做的描述上就确定死者是自己的妹妹张在玉,11年来,他们也一直处于失去亲人的悲痛之中。
张在生向记者介绍,当时尸体高度腐烂,而警方也仅是向他们描述了死者的特征,他们感觉警方描述的身高和体形很像张在玉,而在此之前,张在玉已经失踪83天。
“我记得当时一名法医和我们说从死者的腐烂程度判断刚好死了80天左右,从时间上来说也是吻合的。
”张在生说,当时他们提出进一步确认尸体,当地警方便以没有办案经费为由让张家出资2万元做亲子鉴定。
“不出钱,我们也就相信了。
”张说,之前他们和佘家的人一直在寻找张在玉,自从被警方认定张在玉是由佘祥林所杀,两家就产生了敌对。
而据佘祥林的哥哥介绍,当时他们并未看到尸体,在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
2、佘祥林真的有作案时间?
在佘祥林案件中,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对该案的起诉书有这样一段描述:1994年1月20日晚10时许,被告人佘祥林将妻子张在玉从床上拉起来后,引到白湾瓜棚内关好门,自己返回家中睡觉,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佘祥林抱着小孩杨斯寒到父母房内谎称张出走了,然后拿着手电筒和张穿的毛裤,推自行车出门。
按照京山警方认定的结果,佘来到白湾瓜棚给张换上蛇皮袋内的衣服、鞋子以及带去的毛裤,将换下的衣物放在棚内。
尔后,佘祥林拿着蛇皮袋带着张在玉行至雁门口镇的冲村九组窑凹堤堰边时,趁张不备,用石头猛击张面部,将张打倒在地后,又朝张的头部乱打一阵,直至张不再动弹。
接着佘祥林将张拖到堰塘的东北角,沉入水中。
这与张失踪的日子吻合。
对此,佘祥林在1998年的一份上诉书写到,在京山县警方对他提审时,他反复交代在他妻子出走的当晚,他从凌晨两点半钟到六点钟一直在外面寻找他的妻子,其间曾经搭过两次过路汽车,询问有无见过这样一名妇女,而通过警方的调查,佘祥林搭车的司机证实了佘的说法。
另一方面,从发现尸体的关桥水库到佘祥林的家约有10公里的距离,“按照警方的说法,祥林需要骑着自行车将患有精神病的张在玉驮到白湾瓜棚所在的关桥水库,再将她杀死,他哪来的时间?”佘的家人说,在以后的判决中,都没有提到当晚见过佘的两名司机的证词。
按照佘祥林的上诉书所述,对于打死死者的石头,和沉尸的蛇皮袋的来源,警方认定的结果都是佘从搭乘的汽车上带的,对此,也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仅是依靠佘的口供和现场的证据。
3、不理会有人看到其妻的证明?
在佘祥林案中,两份村民证实看到张在玉的材料备受关注。
在1994年12月27日佘祥林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一直为弟弟佘祥林鸣冤的佘锁林,在湖北省天门市石河乡姚岭村八组打听到张在玉(张在玉又名张爱青)曾经出现过。
并且,该村3名帮助并收留了张在玉一晚的村民为此写下了一份《关于张爱青来我村的经过》的证明。
此证明写道:(1994年)农历9月16(1994年10月20日)早晨8点多钟,我村聂孝仁、吴艳枝、肖桃仁等人去割谷,在路旁发现一妇女睡在地下,三村民问她叫什么?是哪里人?她说是雁门人,叫张爱青。
第二日,佘锁林专门回家拿去张在玉的照片给收留并帮助了张爱青的村民看,被问到的村民一致认为照片中的张在玉就是张爱青。
此后,佘锁林拿着准备好的材料以及一份申诉状去找办案民警和有关部门时,并未得到重视。
佘锁林回忆办案民警对他的答复是,“你们这种事情我们见得多了,有本事你们自己找张在玉回来再说”。
“如果他们去调查一下,也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了。
”张在玉的一名弟弟说。
4、为何会有4种不同的作案经过?
“他(佘祥林)先后交代了四种不同的作案经过、五种杀妻动机,当时我们就觉得疑点重重。
”湖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对佘祥林案发表了这样的看法。
事实证明佘祥林没有杀妻,那他为何承认杀妻?
张在玉的一名弟弟说,他曾经去监狱看过佘,没想到佘会成这样子。
说话有气无力,浑身伤疤,还断了手指,身上露着青筋。
“他以前壮得很,几个小伙子都弄不住他。
”与佘祥林一起长大的一名村民说。
在佘祥林的多次上诉书中提到,佘被抓后,曾10天10夜没有睡觉。
“我只想睡一会,他们怎么提示我就怎么说。
”佘祥林在1998年的一份申诉材料中写道。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
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
同年4月28日,佘祥林
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
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
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
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
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