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监管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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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
我国政策基本上都是事件驱动型,跑路事件的不断发生下加快了政府对网贷平台的监管步伐。民间借贷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使社会闲散资金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国务院关于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新36条,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从一方面肯定了P2P平台的发展。
一、监管机构:银监会、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支付清算协会
1.P2P监管主体--银监会:2014年4月8日,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博鳌亚洲论坛上表示,由银监会牵头来承担对P2P监管的研究且相关工作才刚刚开始。并指出P2P网贷
平台业务的四条红线:
①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
②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③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运作
④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省级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2014年5月18日,广东互联网
金融协会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在广州举办。是首家由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互联网金融行业
组织。旨在搭建现代金融同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广东现代金融业创新、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广东区域现代金融中心建设。(下附协会第一批会员名单)
3. 2014年2月26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北京召开P2P网络借贷业务座谈会,支付清算协会听取了各家P2P网贷公司对于监管的建议,并汇总为5条内容:①建立P2P借
款人黑名单共享机制②加强资金第三方监管③设立准入门槛④接入央行征信系统⑤明确
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部门。会议还公布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2014年工作计划》,表明2014年互联网金融专委会将以调查研究为工作重点,探索建立P2P网贷行业自律框架与标准,提出为成员单位提供相关征信业务服务、依托协会风险信息系统、上海
资信网络金融征信系统等相关平台,研究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方式,及提供征信业务
服务的模式。包括人人贷在内的多家P2P机构已经接入上海资信网络金融征信系统。该系统是央行探索征信商业化运营的试验,未来将接入央行现有的征信系统。如果能够按照计
划将成员企业全部接入上述系统,P2P机构提出的共享借款人黑名单、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两条内容将均得到实现。实际上除了上海资信征信系统外,央行去年12月20日开始接受征信牌照申请,预计今年3月开始发放。陆金所、人人贷已经提交申请。
全球最大征信局益佰利(Experian)在内的国外征信机构也已经开始同国内P2P网贷公司合作。不过局限于监管政策的规定,目前合作尚停留在数据化风控技术研发及应用方面。
二、民间借贷法律环境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
并受法律保护的。网贷平台既不吸储,也不放贷,作为一个网络信用管理及借贷服务中介
机构,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完全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的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法律上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并从法律层面保护出借人收回借贷资金和利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
2.《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
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
不予保护”。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⑴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⑵第一百二十二条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
秩序的原则处理。
⑶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
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⑷第一百二十四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
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⑸第一百二十五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则》
⑴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⑵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
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⑶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⑷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
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⑸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
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⑹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
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
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