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增值服务外包规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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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委托方:

受托方:

签定日期:

有效期限:

委托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现因为经营需

要,拟委托有实力的机构服务本次活动;

2、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备活动的从业

资质,愿意并有能力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要求服务本活动;

3、甲、乙双方已经就上述有关事项达成意向。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活动服务

1.1 甲方委托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服务本活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依据

本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有关的活动服务。

1.2 甲方委托乙方服务的活动名称为,服务的具体要求:甲方委托乙方举办2016年度增值服务活动,具体形式在活动举办前一个月,由甲方确定并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服务的时间要求

2.1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活动举办日期前一日晚上前完成服务项目的准备工作;

2.2 乙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时间要求,按时完成有关工作。

三、费用及支付

3.1 合同项下活动服务费在甲方告知乙方举办活动日期时,同时双方商议确定服

务费用金额。如无其他明确规定,该费用为本次活动服务的全部费用,已经包括本合同项下所有活动的费用,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3.2 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费用由甲方按第【 3 】种方式按如下阶段分期支付:(1)

支票;(2)现金;(3)转帐:

3.2.1本合同项下的活动服务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3.3 根据双方协定,甲方需要乙方开具符合国家财务要求的正式发票。

3.4 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乙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义务

4.1.1 按期支付活动服务费;

4.1.2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要求乙方提供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活动服务;

4.1.3甲方应根据乙方书面通知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用于乙方办理有关的

行政登记、备案和审批手续,乙方的通知应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

提出并应列明所需文件明细;

4.1.4 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素材和有关背景资料及其他协助;

4.1.5 对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及时进行验收,提出修改意见;

4.1.6 检查、监督乙方的工作情况;

4.1.7 其他有关的权利义务。

4.2 乙方的权利义务

4.2.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规定获得相应的费用和报酬;

4.2.2 乙方保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形;

4.2.3按照甲方要求进行项目的服务,保证项目的服务效果符合甲方要求;

经甲方认可的脚本、草图等资料一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制作完

成的项目应符合上述资料的要求;

4.2.6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成有关工作;

4.2.7其他有关的权利义务。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5.1 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任何一方不得提前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5.2 任一方要协议变更合同的,应该先向对方发出通知,然后进行协商,未经协

商擅自变更合同的,该变更无效。

5.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4 如因特殊情况,甲方要求终止本合同规定的项目的活动服务工作的,甲方应

提前十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当在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终止有关工作。未支付的项目活动服务费,甲方将不再支付。其他善后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执行。甲方依照本条款规定发出了通知,乙方仍然进行项目设计与制作工作的,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六、不可抗力

6.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6.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

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6.2.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

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6.2.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

造成的损失;及

6.2.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

生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

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6.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

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6.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

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七、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7.1 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

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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