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女大学生就业中性别歧视的成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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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女大学生就业中
性别歧视的成因与对策
单位: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姓名:王晶莹
邮政编码: 300384
高校女大学生就业中性别歧视的成因与对策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社会就业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化,大学生在就业中遇到的问题日益呈现。其中,女大学生由于自身生理特征、社会观念等因素,在就业中受到性别歧视的现象逐步体现。这不仅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平等权的规定,更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背道而驰。本文通过透析女大学生就业中遇到性别歧视的种种现象,深刻总结成因,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以期引起公众对于此问题的注意并逐步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成因;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可以说,我国关于女性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均享有同男性平等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已经上升到宪法基本权利的层面。这一规定不仅是对于女性的尊重,更代表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然而,由于这一规定较为原则,故在具体实施中尚有诸多领域不能完全实现,其中,就业领域尤为显著。
在就业领域中,由于劳动力供求矛盾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仍呈现供过于求的阶段。由于用人单位占据着优势地位,故其在招录员工的时候在体现出偏好性的同时,个别单位也体现出一定的歧视性,在这种歧视性中,性别歧视则更为显著。
本文着眼于高校女大学生在就业中所遇到的性别歧视,通过研究高效女大学生在就业中受到性别歧视的客观现象,深入总结其中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注重吸引前人研究成果
及自我创新,从客观角度阐述解决高校女大学生在就业中所遇到的性别歧视的对策。
一、高校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现
高校女大学生在就业中受到性别歧视的现象多种多样,既有堂而皇之拒收女大学生的“勇士”,也有善钻法律空子的“贤士”,可谓纷繁复杂,不一而足。
笔者通过调查研究,总结了目前女大学生在就业中受到性别歧视的种种现象并加以总结。简言之,主要体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显性歧视
所谓显性歧视,是指在招收员工时明确表示不录用女大学生的性别歧视。这种性别歧视由于明显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在现实就业市场中已不多见。
2.隐形歧视
所谓隐形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并不明确不录用女性大学生,但是在具体录用过程中,通过种种貌似合法的措施,将女大学生排除在录用名单之外。由于这种隐形歧视违法性并不显著,故采取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大多采用
此措施。
3.提高标准
所谓提高标准,是指无故将录用女大学生的标准高于录用男大学生的歧视现象。对于某个职位而言,原本男女大学生均能够胜任,但用人单位为达到排除女大学生的目的,恶意的将录用女大学生的标准提高,导致很多女大学生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而无法获得就业机会。
4.降低层次
所谓降低层次,是指用人单位利用某些女大学生自身期望过高的心理预期,拟将女大学生录用为与预期相差甚远的职位。由于大多数女大学生认为该职位与自身预期差异加大,进而“自愿”放弃了就业机会。
二、高校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的成因
高校女大学生在就业中遇到性别歧视的成因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多种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了目前高校女大学生在就业中不断遇到各种性别歧视。
1.录用女大学生的成本较高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录用二十几岁的女大学生,就意味
着要承担随之而来的结婚、生育、哺乳等一系列问题。长达几个月的带薪假期会使处于“一个萝卜一个坑”状态的承担较高的用人成本。
2.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
“女子无才便是德”。这一传统观念对于人们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受到传统封建观念的影响,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的时候,大多希望录用一向被认为是劳动力的男性,而将女大学生拒之门外。
3.法律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女性与男性在各个领域中平等权,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这种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如何在具体领域中实现女性的平等权利,现有法律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
4.监督监管的缺位
无论任何领域,在市场经济起主导作用的同时,不能忽略行政权力的干预功能。在我国用人市场中,对于长期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相关部门的监督监管还存在一定的缺位。即使进行一定的监督监管,其力度也较为一般。
5.自我期望值过高
大学毕业生被人羡慕、尊重,甚至是被推崇的“社会精英”,这种观念多年来严重地左右着大学生的择业观。某些女大学生与男生相比,更加不愿意下调对工作的期望,她们对将来的设想往往带着一种“浪漫”和不切实际,这同样影响了女大学生的就业。
三、高校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的解决对策
1.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目前,用人单位招收女大学生将承担较高成本这一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从经济角度分析,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不招收女大学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长此以往,最终受害的还是社会和人民。
现阶段,笔者认为有必要就女大学生就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对于招收女大学生入职的用人单位可以由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或税收优惠,使用人单位不必担心招收女大学生入职所带来的较高成本。从而改变用人单位的观念,给更多女大学生就业创造机会。
2.更新传统观念,创建和谐就业环境
男女平等这一观念不应停留在纸面上,其更应当在实践中得到具体体现。要创建和谐的就业环境,就有必要更新传统观念,使人们对于女性的歧视和偏见彻底消除。只有人们从内心接受男女平平等,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才能在就业中更好的保护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3.进行相关立法,完善制度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我国《宪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女性在各个领域同男性享有同等的地位,但是在具体就业领域中,对于如何保障女性的这一权利,相关法律并没有予以规制。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就业领域进行相关立法,用法律手段切实保障女大学生在就业中的权利,使我国就业市场中的平等问题得到切实的制度保障。
4.完善监督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目前,相关部门对于以各种方式拒绝招收女大学生的用人单位出发力度较小,使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笔者认为,相关监督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更加完善的措施,对于存在拒绝招收女大学生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使用人单位在招收员工时自觉坚持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