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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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报酬支付: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报酬通常按次支付。劳动关系 中的劳动报酬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持续或者定期支付。
六、《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
第97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并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 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 (三)违反该义务的后果
• 对劳动关系双方而言。应当告知而不告知的,往往导 致劳动合同不能订立;
• 不是如实告知而是虚假告知的,即构成欺诈,将导致 劳动合同无效,对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 任。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 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 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5、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 (1)劳务关系的一般问题 • 概念: 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约由一方向另一方
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 类型:广义的劳务关系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
的的各种有名合同关系,如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 同和居间合同等,还包括雇佣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
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劳动合同无效与解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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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1、岗位限制: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 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程序限制:用人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仍存续的劳动合同的法律 适用 1、一般情形下继续履行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实施后续订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二)《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仍存续但未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 以实施之日作为适用的起点日。
5、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 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 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对该重大变化的理解:严格限制违约金的理由
• 1)违约金具有赔偿功能,而劳动合同的未来损失是难以预计的
• 2)劳资双方信息强弱不对等,对违约金的约定对劳动者不利
• 3)劳动者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不能承担具有惩罚功能的违约金 责任,只能按照合理赔偿原则承担赔偿金责任。
• 4)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担保属性,担保只应该用于财产关系中,不 宜适用于人身关系中。
• 5)用人单位的损失,仍然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要求劳动者承担赔 偿金责任。
• 二、缔约告知义务
• (一)性质:先合同义务 • (二)立法设计:《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
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 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 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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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单位设立的条件: ( 1)实体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程序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 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禁止条件: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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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合同类型
1、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关于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提 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书面协议。(劳务合同)
内容应当包括: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 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 反协议的责任。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A 主体: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即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动关系中,劳动的提供者只能是自然人。
B 从属性:劳务关系中无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而劳动关 系中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
C 风险负担:劳务关系中,提供方通常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 行劳务活动,自担风险。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 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过程中的风险。
2、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确 立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明确被派遣 劳动者想用工单位履行劳动义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向被派遣 劳动者履行雇主义务的书面协议。
合同内容:除一般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外,还包括用工单位、 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基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所必备的内容。
• 1、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无效,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38条第1款第5 项和第46条)
• 2、因为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39条第5项)
• 3、无过错一方可以选择不解除合同,而变更或重新订立 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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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补偿金的折抵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
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 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 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 年限。
六、《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
第97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并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 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 (三)违反该义务的后果
• 对劳动关系双方而言。应当告知而不告知的,往往导 致劳动合同不能订立;
• 不是如实告知而是虚假告知的,即构成欺诈,将导致 劳动合同无效,对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 任。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 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 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5、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 (1)劳务关系的一般问题 • 概念: 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约由一方向另一方
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 类型:广义的劳务关系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
的的各种有名合同关系,如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 同和居间合同等,还包括雇佣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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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
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劳动合同无效与解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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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1、岗位限制: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 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程序限制:用人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仍存续的劳动合同的法律 适用 1、一般情形下继续履行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实施后续订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二)《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仍存续但未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 以实施之日作为适用的起点日。
5、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 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 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对该重大变化的理解:严格限制违约金的理由
• 1)违约金具有赔偿功能,而劳动合同的未来损失是难以预计的
• 2)劳资双方信息强弱不对等,对违约金的约定对劳动者不利
• 3)劳动者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不能承担具有惩罚功能的违约金 责任,只能按照合理赔偿原则承担赔偿金责任。
• 4)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担保属性,担保只应该用于财产关系中,不 宜适用于人身关系中。
• 5)用人单位的损失,仍然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要求劳动者承担赔 偿金责任。
• 二、缔约告知义务
• (一)性质:先合同义务 • (二)立法设计:《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
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 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 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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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单位设立的条件: ( 1)实体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程序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 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禁止条件: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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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合同类型
1、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关于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提 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书面协议。(劳务合同)
内容应当包括: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 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 反协议的责任。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A 主体: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即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动关系中,劳动的提供者只能是自然人。
B 从属性:劳务关系中无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而劳动关 系中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
C 风险负担:劳务关系中,提供方通常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 行劳务活动,自担风险。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 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过程中的风险。
2、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确 立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明确被派遣 劳动者想用工单位履行劳动义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向被派遣 劳动者履行雇主义务的书面协议。
合同内容:除一般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外,还包括用工单位、 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基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所必备的内容。
• 1、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无效,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38条第1款第5 项和第46条)
• 2、因为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39条第5项)
• 3、无过错一方可以选择不解除合同,而变更或重新订立 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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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补偿金的折抵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
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 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 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 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