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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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

【篇一: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西安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1.3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

2.1 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

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2.2 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

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3.2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西安市采用洛阳众智sun日照分析软件。

3.4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西安市规划局指定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成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四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4.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4.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4.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5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4.6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我局将旧区界定为:棚户区、城中村及有一定规模的老建筑群拆除后进行重新建设所处的区

域内部。

4.7规划建筑对周边违法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不按照以上规定执行。第五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5.2 有效时间带:太阳时上午8时至下午4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太阳时上午9时至下午3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5.3 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积计算的方式,若日照要求为2小时,

累计不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若

日照

要求为3小时,则累计不超过三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

段不予以考虑

5.4 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5.5 采样点间距:不超过2米,当有效时间带统计的日照时间接近

临界值时,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5米。

第六条日照分析次序、方法

6.1 分析次序:日照分析时,应先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沿

线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

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

情况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进行窗户分析。

6.2 分析方法:采用“沿线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对现状住宅建筑进行沿线分析后当发现有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

准的情况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日照有影响部分进行窗户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7.1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

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7.2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7.2.1在新建建筑大寒日北侧上午8时至下午4时高度1.35倍范围

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同时,对超高建筑(超过100米),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考虑北侧135米扇形范围。

7.2.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

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八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8.1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8.2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8.2.1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周边结合拟建建筑,调查了

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

筑范围。

8.2.2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8.2.3除高度大于等于3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

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8.2.4 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当屋顶构架截

面尺寸小于30cm*30cm时可忽略不计。

第九条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9.1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亦应参与分析。对于拟建建筑周边为空

地的,应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退界要求,

对道路后退红线、城市绿线、用地界线等按照最低后退线进行日照

分析。

第十条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需标注开窗位置及宽度。

10.2 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

(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需明确每栋建筑的室内高程。

10.3 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

标高)。

10.4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

建筑的资料。

10.5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

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也可向市规

划管理部门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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