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浅水湾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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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师院综〔2015〕19号
关于印发泉州师范学院浅水湾
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单位:
《泉州师范学院浅水湾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暂行)》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师范学院浅水湾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暂行)
泉州师范学院
2015年11月2日
抄送:校领导
泉州师院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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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泉州师范学院浅水湾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
(暂行)
泉州师范学院浅水湾大学生创业园是泉州师范学院和福建浅水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校企合作的项目,是开展创业教育、创业服务、线上线下商贸活动等就业创业活动,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重要实践平台。

为了建设、管理和利用好泉州师范学院浅水湾大学生创业园,鼓励有志于自主创业并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驻园进行创业实践,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函〔2014〕127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5〕33号)、合作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泉州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创建合同书》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泉州师范学院浅水湾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以扶持大学生参与创业实践和自主创业为核心目标,以搭建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企业经营管理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主要形式,力争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和自主创业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提高自主创业意识和企业管理能力。

第二条创业园实践区设在东海校区生活服务中心一楼和二楼,其中,一楼提供3000平方米作为“学生自主创业区”,一楼其余部分及二楼区域作为学生创业“苗圃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泉州师范学院分管校领导,校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团委会负责人和福建浅水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组成,负责监督和指导创业园的建设和运行。

管委会下设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靠福建浅水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配合和协助该公司加强对创业园的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统筹规划创业园的各项工作,制定创业园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2.指导办公室开展工作;
3.检查创业园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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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调和解决创业园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办公室主要职责
1.具体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创业园工作流程和年度工作计划;
2.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企业人士成立专家团队,对入驻创业项目进行审核评估,一对一或一对多挂联入驻项目,每月对所挂联的入驻创业项目进行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3.负责创业项目的入驻资格审批和退出手续办理,并与入驻项目签订《泉州师范学院浅水湾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协议》;
4.负责创业园内外宣传、推广工作,组织策划开展各类创业活动、校企合作和商业推广等工作;
5.做好项目的考核评价和创业指导记录,为项目建立档案,做好创业园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记录及整理工作;
6.对创业园入驻项目进行监控与管理;
7.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入驻条件与申办程序
第六条申请入驻学生自主创业区创业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创业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必须为我校全日制大二以上或毕业2年内的学生,具有较高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接受学校和创业园的管理。

2.学生创业团队必须为项目的运营主体或法人,且持有该项目30%以上股份,具有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团队组成结构完整,具备项目运营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

3.创业项目较为成熟,并具备以下条件:
①项目应尽量立足于创业团队的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可行性好、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有市场竞争力;
②对我校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
③无知识产权纠纷且具备一定成熟性;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拥有被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处于尝试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场经营计划;
④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请时必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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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如经营售后服务类的产品,则必须是在泉州市有售后服务部的产品;如经营代销类商品,必须有代销商品的质量保证书、代销商品厂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代销商品厂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销商品厂家与学生企业间商业行为协议书、代销商品厂家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申请入驻苗圃区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服务在校师生学习、生活需求的项目;
2.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照。

第八条严禁以下项目入驻创业园:
1.明火操作的餐饮类项目;
2.代销学校禁止的有安全隐患的功率较大电器、假冒伪劣商品;
3.电子游戏室、歌舞厅、按摩店等娱乐性质项目;
4.学校认为不适合在创业园入驻的项目。

第九条入驻项目申报程序
1. 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①《泉州师范学院浅水湾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请表》;
②创业计划书,已经在经营的项目要附上详细财务报表;
③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团队主要成员的简历、负责人及团队近期生活照、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④创业项目员工登记表:员工姓名、年龄、毕业时间、学校及专业等;
⑤入驻项目相关管理制度、章程、占股协议证明;
⑥支撑材料(用于体现创业项目的运营情况):
A.实体创业项目:提供店铺、商品摆设、营销场景等照片;
B.电子商务创业项目:提供授权合同、店铺ID、店铺网址、店铺实名制认证信息以及店铺首页、产品展示、销售记录、销售额、顾客满意度等截图;
以上材料为必交材料,照片形式的资料请将电子版照片粘贴在WORD文档里;
⑦附加材料(没有以下材料的可以不提供):
A.创业相关竞赛获奖证书复印件;
B.结业证书复印件:参加创业培训、YBC、KAB等创业相关培训的结业证书;
C.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2.开展入驻申报评审工作:
①申报材料初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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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入驻复审:组织专家评委,通过现场项目简介、项目答辩环节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筛选;
③确认入驻资格:参考专家评审意见,由办公室最后确定申报项目入驻资格;
3.入驻项目与办公室签署《泉州师范学院浅水湾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协议》;
4.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入驻项目按创业园要求装修、搬迁、入驻;
5.办公室为苗圃区入驻项目遴选优秀学生个人或团队,参与到项目管理、运营等环节,进行创业实践。

第四章入驻项目的性质与优惠政策
第十条入驻项目孵化期一般为壹年,孵化期内租金全免。

第十一条优质项目或创业周期较长的项目孵化期满前,可向办公室申请延长孵化期,审批通过后孵化期可延期一年。

第十二条入驻项目营运资金实行学生自筹、风投投入、银行扶持及园区融资相结合等多渠道融资模式,提高创业成功率,福建浅水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优先投资入股学生创业项目的权利,融资金额和占股比例等具体细节由双方自行约定,并签订合作协议书。

第十三条入驻项目必须属实申报,一经发现存在造假行为,办公室有权取消其入驻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创业园实践区为入驻项目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政策:
1.为入驻项目提供创业场地、网络端口、电源接口等基本设备。

2.提供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形象策划、统一的财务管理服务和代办各类入驻项目需办理的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入驻项目代码、银行开户手续等。

3.通过QQ群、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提供创业信息、政策、知识等的推送和咨询服务,积极主动介绍、对接最新创业信息、动态和资源,拓宽大学生创业观念,增加创业项目的多样性。

4.向入驻的项目征集勤工俭学岗位,为入驻项目召开小型勤工招聘会,为入驻项目提供人才征集平台。

5.推荐优秀入驻项目参加全国、省、市等各类创业比赛。

6.协助入驻项目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入驻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入驻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创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入驻协议,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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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创业园实践区项目化管理按照市场化运行模式,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团队培训等,以孵化项目的申请、月检查、季度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的运行机制。

做到入园有计划、中期有考核、典型有推广、成熟离园有经验总结。

第十七条入驻项目分为科技类、创意类、电子商务类、物流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等类型。

鼓励科技类、创意类、电子商务类等新观念、新形式和技术含量高的项目优先入驻。

美食类项目入驻后需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证等。

入驻项目由办公室根据社会发展变化适时做科学调整。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泉州师范学院浅水湾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入驻项目运营管理
1.入驻项目在办公室的统一管理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入驻项目若连续四个月亏损,创业导师团队将介入项目进行指导和调整,两个月后未能扭亏为盈,办公室将建议项目终止运营。

2.入驻项目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创业园批准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应与办公室签署正式协议,协议签订后半个月内需开始进行经营场所内部布置,一个月内需正式开始营业。

3.入驻项目无法在规定时间启动经营项目,须提前15天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报告,将视作自动放弃入驻资格。

4.入驻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和场地转包,如需变更经营项目或扩大经营范围,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变。

第二十条入驻项目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创业园实践区运营时间为7:30-23:00(根据时令调整运作时间另行通知),入驻项目需严格遵守创业园实践区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做好经营区域和保洁工作,维护好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锁门关窗,关闭电源,不留贵重物品。

2.自行承担入驻期间产生的水电、网络和物业费用,每月上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完成入驻项目的代收代缴工作。

3.在协议指定区域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如需在经营区外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4.不许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许非法集会、酗酒、打架斗殴。

如有违法行为,相关法律后果由经营项目负责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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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参加学校开展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严禁人员住宿在创业园内。

6.若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由入驻项目自行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入驻项目的考核和评比
1.入驻项目须认真填写《创业园入驻项目经营报告表》及“中期和年度经营报告”,并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统一上报办公室;对于不上报“经营报告表”或工作无进展的,办公室有权要求其停止项目运营;
2.每学期末,办公室将对入驻项目的经营成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年度优秀创业团队”,推荐参与各级各类奖项评比,并将给予重点扶持和培育。

第六章入驻项目的转让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入驻项目因项目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入驻项目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入驻项目协议期满或因自身不再需要使用园区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入驻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孵化园实践区:
1.连续六个月亏损,不适宜再进行经营;
2.对创业园实践区提供的场地利用率较低;
3.项目负责人因退学、处分等原因,已经注销学籍;
4.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启动入驻项目;
5.登记人与实际经营者不符的;
6.不按期上报《创业园入驻项目经营报告表》;
7.违反创业园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违反创业园有关管理规定三次以上,情节轻微的;
8.有违法经营行为且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9.其他不适宜在创业园继续运营的。

第二十五条入驻项目负责人收到《退出通知书》后,须在通知书上签字,并在收到通知书后的30日内,结清相关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不退出者,视为自动放弃创业园内的所有财物,办公室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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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入驻项目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履行本管理办法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入驻项目在经营期间与办公室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办公室可以单方面解除双方协议。

第二十八条入驻项目如因非正常使用损耗,造成创业园的相关设施损坏的,应按照物品的实价进行相应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泉州师范学院浅水湾大学生创业园入驻项目。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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