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院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概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法院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司法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用平等协商的办法,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和诉讼活动。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我们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优良传统,也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由于法院调解是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的协议,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不存在发生上诉的问题,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能够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协议内容,大大减少了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的数量。民事纠纷虽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是处理得不好,也会影响人们的团结,甚至使矛盾激化,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也是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的过程,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思想觉悟,消除隔阂,平息纠纷,化干戈为玉帛,促进社会和谐。通过人民法院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政策规定进行的调解工作,还能使在场的其他群众受到生动的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但在贯彻法院调解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片面追求调解率、搞强迫调解、违法调解等。为了使法院调解工作的原则更科学,更符合实际,更好地发挥法院调解的优势和作用,现将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有关问题做如下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当前法院调解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由于一些法院把调解率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对法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使得少数法官为了提高调解结案率而不得不强制调解,对需要公告的案件因怕影响个人的调解结案率而不愿承办,因为案件调解率指标得到提高,其它一些指标也会自然随之提高。
错案追究制度对法官具有较大的精神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法官选择调解结案的内在动力,因为调解结案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很低。上级法院为减少上诉案件的审理,把控制上诉率作为考核下级法院的重要指标,调解结案也就成了基层法院降低上诉率最行之有效的手段。
调解结案能够有效地降低执行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特别是在法院执行力量薄弱、执行难未能真正破解,化解涉诉信访案件,使信访当事人息诉罢访难度大的情况下,调解结案是减轻执行和涉诉信访工作量的有效措施,也成为了少数法院一味追求调解结案的目的。个别法官业务素质低,为减轻工作难度,不惜牺牲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制调解,因为书写判决书的工作量和难度都比书写调解书大,甚至可能通过调解结案,掩盖案件在程序上出现的瑕疵,而且调解结案能在程序上避免一些检察机关的抗诉。
由于以上这些原因,法院在少数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不容忽视的现象。
1、强制调解或变相强制调解。
个别法官为了努力追求调解结案率,在调解过程中职权主义色彩较浓。在立案后便开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难免事实不清,是非不明,进行模糊调解,给当事人造成法院和稀泥的不良感觉,影响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庭审后在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的情况下,法院不及时依法作出判决,而是冷处理一段时间后再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庭审后虽然事实已经清楚,是非分明,但少数法官为了追求调解结案率,动员一方当事人放弃一些合法权益达成调解协议,使诚信的一方当事人蒙受一定的损失,不诚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教训。甚至有的当事人利用法院调解让对方当事人放弃合理的诉求,达成协议后仍不履行义务,不利于营造诚实信用的公秩良俗。在调解过程中,少数法官将自己的调解方案或建议强加于双方当事人,如有一方不接受,则通过算账的办法告诉当事人,如不接受此调解方案将会产生哪些损失(如孳息、执行费等甚至以暗示当事人),判决结果可能对你不利相胁。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方案差别较大的,则采取各打五十板的折中办法,或者把当事人分开单独交换意见,抓住对当事人各自不利的地方做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多次调解或拖延调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些法官为了提高调解结案率,在第一次调解不成功后,再来第二次、第三次的调解,不厌其烦的进行,使得部分当事人基于打官司太麻烦,不想继续消耗时间和精力的考虑而不得接受调解结果。有些法官为了提高调解结案率,在一次、二次或三次调解不成,案件审限即将届满、实属无奈的情况下才开庭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甚至为了不超过审限只好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来延长审限。为了提高调解结案率,每次调解时间长,法官超负荷工作,当事人疲于讨价还价的协商之中,这样的疲劳战术难以达成令人满意的调解效果,即使达成调解协议也不尽人意。
上述情况下的调解不利于纠纷的公正解决,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威胁到法治的基本价值。同时,也埋下了执行难的隐患。
二、法院调解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的解决建议。
尽管法院调解工作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这些问题毕竟是极个别的现象,要充分认识法院调解在我国民事审判活动中占据的重要地位。不能因法院调解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而对其予以否定,应当对法院调解工作进行不断总结和完善,使法院调解的原则更科学,更符合实际,使其更好地纳入法治的轨道,确保法院调解工作健康发展。现对法院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在调解工作中公正廉洁,充分了解案情,分清是非,发挥法官个人智慧,找准当事人争议焦点,开展调解工作,兼顾调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运用好各种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提高调解工作的成功率和有效性,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增进人们之间的团结和睦,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2、调整现行的审判质量和绩效考核指标,使各项考核指标更加注重实际,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进一步落实调解规范,切实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方针,在进一步强调案件调解的同时,规范调解程序,严禁强制调解、拖延调解现象的发生。
4、进一步加强调解监督,应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从程序、实体等方面仔细评查;认真开展结案后回访工作。对发现涉嫌违法调解的案件进行排查,对查出问题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同时严肃追究案件承办法官的责任。同时,法院审判工作应虚心接受法院以外的部门和人员的监督,让工作进一步公开化。
5、各法院应积极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诉调对接模式,努力争取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实现从理念到制度、从单向到互动、从形式到实质的诉调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