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法律问题教学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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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主要求提前开工、延后开工及因业主原因 延误开工的处理
3.出现业主要求提前开工或者延后开工、业主原因导致开工 延误等情形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各项法律后 果的承担,主要是对于工程款及工期影响,比如要求顺延 工期,增加工程款,补偿损失等。
(二)业主要求提前开工、延后开工及因业主原因 延误开工的处理
(二)业主要求提前开工、延后开工及因业主原因 延误开工的处理
4.如果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情形的,也要约定关于行
政处罚方面的法律责任。
c.《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 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 以上2%以下的罚款。”及七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4.如果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情形的,也要约定关于行 政处罚方面的法律责任。
a.《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 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 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二)业主要求提前开工、延后开工及因业主原因 延误开工的处理
4.如果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情形的,也要约定关于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法律 问题
主要内容
一、工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二、工程款结算需注意的事项 三、分包商的管理
一、工期计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指令(开工令,开 工通知书)确定的开工日期;
2.《施工许可证》上确定的开工日期; 或开工报告上确定的开工日期;
3.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4.工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无有效书面
(三)非承包方原因对工期影响的确认
2.另外,合同中对于非因双方当事人原因导致的可以延长工 期的情形,如属于不可抗力的超标准洪水、地震、暴雨、 飓风等,也应当及时收集资料(签证、会议纪要、拍照、 截图、气象资料搜集等),交付签证确认。
(四)竣工日期的确认
1.竣工日期是指 : (1)承包方完成承包工程、终止施工之日; (2)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4)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5)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表之日。
(四)竣工日期的确认
2.案例:某公司在佛山承建某建设工程,该公司与发包方就 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后双方于2012年8月8日签订补充 协议,约定某公司应当在2012年8月10日前办理完毕竣工 验收手续,则工程款按壹亿元结算,否则本条款不发生法 律效力。某公司在2012年8月8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相 关资料;发包方在2012年8月10日组织各方现场验收,公 司参加了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2012年8月16日各验收部 门相继签署验收合格意见,8月29日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备 案表。后发包方以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办妥验收手续要求某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文件载体)
(二)业主要求提前开工、延后开工及因业主原因 延误开工的处理
1.业主提出的关于提前开工、延后开工的要求,必须通过书 面方式提出,注明原因,注明对工期的影响,按对承包方 有利的工期计算规则,即:提前开工的,合同约定的竣工 时间不变;延期开工的,竣工时间顺延。
(二)业主要求提前开工、延后开工及因业主原因 延误开工的处理
(三)非承包方原因对工期影响的确认
1.总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方原因导致 工期延长的情形很多,包括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项目,发 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未按期到场,设计瑕疵,地质条件 与原勘探资料不符等。出现这些情形时,作为承包方,若 发包方未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证,承包方扔应按合同约定开 工、施工;若发包方提出延后开工的书面意见,应当及时 收集相关证据,作好记录,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该些 事项发生的具体时间、过程、对工期影响的程度,交监理 和发包方签证确认。
政处罚方面的法律责任。
b.《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对于未取得 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 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 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 别处以罚款。”和第13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 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竣工日期的确认
(1)公司有无违约? (2)竣工日期是 : a. 2012年8月8日; b. 2012年8月10日; c. 2012年8月16日; d. 2012年8月29日。
(四)竣工日期的确认
3.99版的建筑合同示范文本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 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 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 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业主不通过书面方式提出的,或者因业主原因导致开工延 误的,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照常提出开工报告 交监理工程师申请开工,并由监理工程师签收,通过监理 工程师的书面回复确认延迟开工原因,免除承包方责任, 并为索赔提供依据。从合同约定来看,开工的程序是由承 包方启动的,如果承包人没有启动开工程序,即使是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发生争议时,承包人也难以举 证,将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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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竣工日期的确认
4.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 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 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 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 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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