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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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重点法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相关法条】本法第82、180、204、224条、《刑诉解释》第298条;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意思分解】 1 申诉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重要途径。申诉只能由依法享有申诉权的人行使,根据本条的规定,依法享有申诉权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见,申诉权人与本法第180条规定的上诉权人的范围是大不相同的,如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申诉权,近亲属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即其没有独立的申诉权),但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须被告人的同意,即有独立的申诉权。关于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法定含义和范围,应当依照本法第82条的规定确定。 2 申诉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行为并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为他们的申诉并不一定导致法院重新审判,根据本法第204条的规定,申诉只有在符合法定的情形下,才能引起重新审判。这些法定情形主要包括证据方面、事实方面、适用法律方面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可见这里主要限于实体问题而非程序问题。 3 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而且这里人民法院的级别法律并没有限定,行为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根据《刑诉解释》第298条的规定,受理、审查行为人的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 4本条明确规定,申诉以及引起的再审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上述《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则》的规定: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5 另外,根据本法第223条的规定,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的,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这里对转请的检察机关没有限定,但对转请的法院则仅限于原审人民法院。【重点法条】 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相关法条】本法第206条;《刑诉解释》第305~306条;《高检刑诉规则》第406、408条;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意思分解】 1 本条是关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限和如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能够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起决定性作用的来自两个系统,一是法院系统,另一个是检察院系统。而第203条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一者并不能必然导致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二者申诉只有在符合第204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下才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因为当事人等的申诉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其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 根据本条第1款与第2款、《刑诉解释》第304条、第305条,就人民法院系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来自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该院审判委员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
律上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可见这种情形下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是由本院院长与审判委员会结合共同作用的;二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直接提审;三是来自作出生效法律判决和裁定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直接提审。 3 根据本条第3款、《刑诉解释》第306条、《高检刑诉规则》第406条、第408条的内容,就检察院系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而言,主要包括二个方面:一是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直接向其同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高检刑诉规则》第408条);二是来自作出生效判决和裁定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注意作出生效裁定之地方各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认为该裁定有错误,其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抗诉,而不能直接向该同级法院抗诉)。 4 《高检刑诉规则》第406条规定了检察院发现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具体表现。这一规定的实质内容同本法第204条申诉可以导致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法定条件完全一致。另外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本条第4款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当然是另行组织合议庭),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抗诉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而且根据上述《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则》第5条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的抗诉,法院应当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