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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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作者:陈野谢良冲

来源:《建筑与装饰》2017年第09期

摘要为探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本文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部门冲突以及历史原因等导致的入河排污口管理难点逐一分析、讨论,得出水利部门应该主动作为,从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完善、建立入河排污口调查登记建档制度、严格审批机制、协调环保部门,注重执法队伍建设几个方面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关键词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已经将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作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工作内容。

2016年底,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的管理问题显现而出,入河排污口存在现状情况不明、监管权责不清、设置布局不合理、监管手段不足等问题。

1 现阶段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入河排污口的问题和难点

1.1 行政审批流程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未明确“同意”是否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没有明确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前置条件,导致入河排污口在审批环节出现环评审批办结而入河审批未办理的情况[1]。

1.2 河流纳污能力饱和,水环境整治标准不一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河流水域纳污能力逐渐饱和,已然不能承受新增的入河排污。因此,国家、省部级、市级层层下文明确规定要对河流进行整治,以恢复其纳污能力。但是上级部门对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下达的河流水环境整治目标不一致。以重庆市九龙坡区为例,环保部门的水环境整治目标为:梁滩河达到Ⅴ类水质标准,跳蹬河、桃花溪的水环境整治目标为消除黑臭;但同级水利部门在河流的水功能区划要求基本是Ⅴ类及以上标准。环保部门水环境整治目标值低于水利部门水功能区划目标值。同时值得一提的是,环保部门对水环境有整治修复

的职能职责,水利部门对水环境只有监管职责,这无疑增加了水利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的入河审批难度。

1.3 修建年份久远,未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最早有关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出台时间为1988年。但实际经济社会发展中,确实存在很多入河排污口早在1988年以前,就已经在开始运行了。例如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南铝业入河排污口于1970年设置,因为相关入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所以该排污口尚未办理入河审批的相关手续。

2 下一步工作建议和整改办法

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及主观能动性,做到主动监管,依法监管和联合监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2.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完善

一方面,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入河排污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深入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上级相关部门协同,建议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专门拟定条款进一步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许可之间的关系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2]。

2.2 建立入河排污口调查登记建档制度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主动与排污企业对接,定期摸底调查,对流域内已建、在建入河排污口进行调查登记建档。通过实地拍摄、源头查找、现场走访等方式,对排污口所属单位、污水性质、入河方式、排放方式、所入河流、所属河系、废水排放量、水质监测等进行排查登记,不断完善入河排污口信息档案。同时结合各地实际,对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或变更未能与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的管理目标相协调,对不符合现代管理规范要求的入河排污口,分期、分批进行规范及整改[3]。

2.3 严格审批机制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关,核算辖区内全部河流的河道纳污能力,将入河排污工作与河长制工作结合,发现河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积极参与同级政府对全区的规划布局决策,主动掌握全区入河排污口的新、改、扩建情况,尤其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水法》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并要求限期拆除。

2.4 积极协调环保部门

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即是水资源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水利部门与环保部门在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共同的目标。因此,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的特点,主动与环保部门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工作机制,让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分别从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管理的角度,共同确定一致的河流水体水质管理目标,以实现社会经济与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的和谐共生发展。

2.5 注重执法队伍建设

推进水利综合执法改革,成立一支高素质监督管理队伍。现目前,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行政执法方面,执法不力、执法不严、多头执法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检查作为一切管理的保障,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需要,选择专业人才,加大安全经费的投入,保证执法队伍履行职责的必要装备和工作条件,形成机动灵活、准确高效的执法体系,并且定期对执法人员开展入河排污口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以提升其执法专业能力。

参考文献

[1] 韩小波,辛小康,朱惇.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实施效果及相关问题探讨[J].环境科学与技术,2015,(s2):722-727.

[2] 陆洋,李国正.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J].水利发展研究,2013,(12):51-54.

[3] 孔力,郭鹏.浅谈流域入河排污口的法制化管理,[J].中国水利,2003,(4):68-69.

作者简介

陈野(1988-),女,毕业于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水文学与水资源专业,硕士学位。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委员会,中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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