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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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2.19
•【字号】锡政发〔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锡政发〔202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和下放30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11项、下放19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对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抓紧做好工作衔接,规范行使程序,集中进驻政务大厅办理,提高服务效率。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明确监管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要加快转变
政府职能,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向纵深,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9日附件
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4]6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4]6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4〕6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为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3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9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政府性债务统一扎口管理自2014年起,市本级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融资单位)的融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行政府性债务统一扎口管理。

融资单位年初要按规定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公益性项目的具体融资方案须报市债务办审批,自营性项目的融资在合同签订后报市债务办备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等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性债务根据苏政办发〔2013〕1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由其所属市(县)、区统一管理。

二、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的融资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以及《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2〕554号)要求,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

_6.1国家权力机关 练习题2020-2021学年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_6.1国家权力机关 练习题2020-2021学年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6.1国家权力机关练习题姓名: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12小题)1.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21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这表明()A.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B.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最高人民检察院内部作出决策、决定时,实行民主集中制D.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2021年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等。

这说明()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B.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D.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它监督3.2021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2000多人,齐聚一起,共商国是。

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的决定、“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有关报告和决定。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B.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对人民负责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执行机关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具有最高决定权和最高监督权4.2020年10月17日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闭幕。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生物安全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口管制法、关于修改国旗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国徽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这体现了()①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②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④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5.2021年3月5日,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汇聚北京,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与生态文明等建言献策,共商国是。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锡政办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5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2日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专业化、契约化管理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项目代建市场,控制投资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工程咨询业2010-2015年发展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发展目标,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各类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性融资,上级拨款、补助以及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引入市场管理手段,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的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30%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包括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环境保护、道路桥梁、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不包括市级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5•【字号】锡政办发[2005]104号•【施行日期】2005.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锡政办发[2005]10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长信箱》是市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

做好《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办理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准确、及时地做好《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为促进我市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宜人新无锡多作贡献。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市长信箱》是社会公众通过电信网络向市长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市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

为切实做好《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保持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一、各市(县)区政府、市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应当从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基层。

三、各市(县)区政府、市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对《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明确受理、办理《市长信箱》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227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227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22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0日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救急功能,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救助及时;(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救助;(三)坚持适度救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五)坚持与其他保障救助制度相衔接;(六)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区以上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起草和修订临时救助制度,指导和监督临时救助工作,以及实施本级临时救助。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锡政发[2007]118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7〕11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无锡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浪费能源和用能不合理项目的建设,改进和提高现有高能耗产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产业实行合理用能评估审核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材料中必须包括合理用能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应当对其合理用能报告书进行合理用能评估审核。

对现有高能耗行业和列为市“五小”整治企业(以下统称“重点用能单位”)定期进行合理用能评估。

第三条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产业合理用能评估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产业合理用能评估的初步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合理用能报告书的编制由项目投资业主负责,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项目需经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由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负责项目合理用能报告书的评估工作,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在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规定要求的,抄送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相关部门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徐政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5日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以及《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对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功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做好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确保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政府重大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市、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四)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一)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设计变更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项目建设文件的批准文件;(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6•【字号】朝政办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办理程序,更好地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现就做好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办理责任体系(一)专项工作报告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就法律法规规定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事项,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以市政府的名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的办理,是对报告形成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处理,包括起草、审核、审定、印制和报送等。

(二)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的,要求市政府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审议意见办理,是对市人大常委会以文件形式交由市政府研究处理的审议意见,从接办、分解、落实到反馈等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处理。

(三)办理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责任单位为相关的市政府工作部门;需多个部门参与的,相关部门同为责任部门,其中一个为主办部门,其他为协办部门;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由市政府秘书长确定。

市政府办公室对办理工作的落实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职责,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9〕6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9〕6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9〕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自觉接受市人大监督,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二、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应当依法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二)根据市委的重大决策,需要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的事项;(三)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杭州和普法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四)市政府工作报告,其中市政府提出的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票决;(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七)市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八)市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九)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十)市本级决算;(十一)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认为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十二)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情况;(十三)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内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十四)确定或调整本市永久性节庆日;(十五)确定或调整市树、市花、市标、市歌等;(十六)授予或撤销杭州市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或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5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5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4日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现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防范债务风险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8〕124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20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类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和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

对各级政府以资金、土地等形式进行资本金注入或基金注资且注资额超过法定资本金50%的企业投资项目,或虽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投资项目,需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流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 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20xx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条例
01 修订信息
03 条例全文
目录
02 条例发布 04 审议意见的报告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日批准。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修订, 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批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 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党政领导责 任、政府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岗位行为责任,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 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无锡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无锡市人大 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已作了相应修改。11月1日,省人大法制 委员会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发[2010]50号_1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发[2010]50号_1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发〔2010〕5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工程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多发的局面,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开展工程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望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协同配合做好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市政府将对有关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的防控体系,坚持把工程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全面加强工程运输企业、驾驶人员、工程车辆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工程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对象本次专项整治的对象包括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运输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砼泵车、自卸货车、泥浆槽罐车和从事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土方、建筑垃圾等运输的车辆,以及拥有、经营或管理上述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目标要求(一)整治目标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工程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更加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更加有效,驾驶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工程运输车辆交通肇事明显减少。

(二)整治要求1.所有建设施工项目的工程运输,必须使用专业运输企业的车辆,专业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砼泵车,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自备工程运输车辆。

【公文写作】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WORD13页)

【公文写作】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WORD13页)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任务和工作方法,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公文,是市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率和规范格式的文件,是发布决定、决议、公告、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机关公文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公文的处理;协调和指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委的公文处理工作,协助办公室做好有关公文的处理工作。

文秘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作风严谨,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公文处理,包括公文拟制、审核、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公告,决议,决定,规则,规定,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会议纪要,执法检查纪要等。

公告适用于发布选举结果及其他重要事项。

决议适用于经会议审议和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的决策和安排。

规则适用于人大用其常委会为有序进行工作所制定的有关人员共同遵守的规定。

规定适用于对待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带有约束性的措施。

议案适用于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案人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建议、批评和意见适用于人大代表向人大用其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事项。

请示适用于请求提示、批准事项。

批复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报告适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等。

通知适用于传达指示,转发公文,传达需要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任免人员等。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9•【字号】锡政办发[2010]181号•【施行日期】201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8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政务公开和调查研究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务新闻发布工作和决策咨询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社会建设、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和政策拟订职责,强化政府重大决策实施的跟踪研究与情况反馈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稿及其他文稿。

(三)办理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发送市政府的公文;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2•【字号】锡政发[2002]259号•【施行日期】2002.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2]25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经研究,制订《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市物价局联系。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建立合法、规范、透明的收费制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依法设立和收费。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之一的法律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二)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四)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五)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

第五条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单位应提供依据、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收费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不得征收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物价局不得为其办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六条市物价局应会同市财政局按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制《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目录》);《收费项目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收费单位、许可证编号、收费标准、收费办法、收费时间及变更情况等;《收费项目目录》每年在无锡市物价局价格信息网上公布。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无锡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9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无锡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9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无锡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无锡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09年无锡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三日2009年无锡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无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我市土地市场供需情况和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编制我市2009年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拉动内需、确保增长”的工作主线,以维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为主要目标,统筹兼顾各经济主体利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力做好经营性用地保障工作,全面提升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水平。

(二)编制原则2009年的出让计划编制坚持以下四个原则:1.适度从紧,控制总量。

2008年房地产市场发展平稳,第二季度以来房地产投资增幅明显回落,土地市场竞争减弱,市场需求更加理性,所以,2009年的经营性用地供应总量不宜过大。

2.突出重点,合理布局。

土地供应的布局既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导向,也是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的客观要求。

2009年计划出让的地块既要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也要体现城市功能的调整。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监督和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为主,市政府按需要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住保房管、公安、城管、工商、物价、审计、税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文件;(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三)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审核、支付、结算、监管,完成市政府委托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四)负责对各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备案管理;(五)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六)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分析;(七)负责对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0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行政复议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但是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审批。

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审批。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市政府。

三、启用“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对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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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政发[2015]272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09
【实施日期】2015.09.0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7)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的实施
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15〕27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9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分议案、报告、备案报告三种形式。

本办法第三条列举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第四条列举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报告形式提出,第五条列举的重大事项应当以备案报告形式提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定期和不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下列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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