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项目融资中的“两面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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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项目融资中的“两面性”问题

摘要:项目融资,是项目法人为大型工程项目筹集建设资金的主要途径,为国内所广泛的运用。用哲学的方法,从项目融资的供需方和优劣性等方面开展“两面性”研究,有助于通过多视角、多方位来共同促进项目融资中的相互配合和实践运用。

关键词:项目融资两面性法人商业银行

从哲学的辩证角度看世界,任何事物均是有“两面性”的,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项目融资也不例外,在供需和优劣等方面也存在着相同的问题。怎样因势利导,避免矛盾?只有以哲学的思维方式,自觉注重“两面性”的看待问题,注重矛盾体的结合发展,才能清晰、正确的看待问题,并进行积极、妥善的处理。

一、项目融资的供需“两面性”问题

项目融资,顾名思义,是为建设新项目所从事的一切融资活动。相应的,就势必会产生供需关系;项目融资,剔除政府供给外,主要供需双方就是金融机构和项目法人了。其中,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划分,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项目法人则一般概念已做外延引申,普遍意义上是将实施建设的项目业主或投资主体作为项目法人看待。那么,从项目融资进程中,对供需双方的行为进行研究,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两面性”问题。

一般情况下,对项目融资,存在着供需方由主动向被动转化的过程。以项目所处不同阶段划分,期初,供需方均是主动作为,但需

方略显强势;期后,随着资金面变化,供需关系互为转变。趋紧时,供方主动、需方被动;宽松时,供方被动、需方主动。

究其原因,作为供给方的金融机构,主要是由资本的趋利性和资源的配置取向所决定的。但是,无论从项目及投资主体的风险控制,还是机构的长期、综合收益和资产结构等方面看,基本上金融机构是愿意将资金投放到需求大、规模大、企业大的“三大”项目上来;受宏观政策及当期绩效考核等影响,其发生一定转变也是必然的、符合常情的。而作为需求方的项目法人,则已被刚性需求所裹挟,必须要通过项目融资筹集缺口资金,这也是别无选择的。

二、项目融资的优劣两面性问题

选择项目融资,从建设经济性角度看,主要是基于其规模、期限等方面能与项目有效匹配出发的;其规模大、期限长的优点,是项目法人所迫切需要的。另外,从立项报批手续看,项目融资还可有效解决报批环节中的资金落实问题。在政府资本金有限、自有资金较难量化体现的情况下,只有商业银行出具的项目建设资金承诺函是被审批职能部门所认可的。这样,项目融资就是项目法人的必然选择,而且是唯一选择。另外,项目融资一般还具有有限追索、风险分散、信用多样和表外融资等优点。

优劣共存,项目融资的主要缺点是融资成本较高、担保结构较复杂、审批程序较繁琐等;金额大、期限长、风险高、结构复杂、参与方多等是综合诱因。但是,实践应用中,反映最突出的还是项目

法人责任制。

首先,理论上融资供给“只看项目不看人”的观念,在实践中,已被一定程度的统一,即已自觉不自觉地将项目法人和投资主体有机的融合了。

其次,一般实际情况是,项目决策在先,项目法人设立在后,项目法人无法承担决策责任,只是承担建设任务;存在项目法人被动执行项目融资工作的现象。

最后,还可能出现项目法人无法承担项目风险的问题。一旦项目决策失误,其未必能履行偿还债务或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并且,在实践中,还存在项目法人单一,不利于后续多元化资金介入及伴随而生的资产分割等问题。此类问题,主要是现实中大多数项目均以单法人报批并建设,但实际中可能出现期中,期间建设资金来源不局限于原定项目法人范畴,而以“谁使用,谁投资”的建设理念,扩大至项目资产实际使用关联法人。并且,该关联法人一般情况下是与项目决策(法)人或项目法人有密切关系的。如此,从项目融资理论、操作及监管层面,就易产生障碍,具体上,关联法人无法继续采用项目融资的商业银行途径筹集其建设资金,并且,相应的利息费用也就无法资本化了。同时,可能附加设计的拟规避分建项目资产转让所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费等方面的问

题也未解决。可以讲,是“一厢情愿”的做法,是经不住后续建设和税务审计、检查的。

有鉴于此,项目法人责任制下的项目融资就有着越来越多的质疑,甚至是批判。那么,以哲学的观点梳理、分析项目融资中的“两面性”问题后,针对其中强与弱、好与坏、促进与制约、稳定与发展等等的关系转换,结合工作实践,具体有如下几方面的建议:

从制度建设方面,应进一步改进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行事,使项目法人能切实承担起从项目策划、融资、建设、经营到偿债和资本保值、增值等的全面责任;从供给来源方面,目前,除政府外最大的来源还是商业银行,而且仍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故此,应继续鼓励商业银行参与项目融资;同时,积极拓展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多元化的解决好建设资金来源;从合作配合方面,应建立供需方的紧密的沟通联系机制,主要就规模、期限、价格、计划等项要素进行详实商榷,力争“求大同存小异”;从融资操作方面,具体针对商业银行的项目融资,项目法人应采用资金招标的形式,主动扩大合作范围,并坚持以大型银行为主、小型银行为辅的供给结构;并且,从博弈、费用和平衡等方面考虑,需慎用“银团贷款”融资模式。同时,就融资价格,在确保规模、期限匹配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宏观政策等因素影响,力争最优或随行就市。

另外,结合项目融资实践工作,融资政策还应在保证严肃性的同时,考虑适度的灵活性。具体到追加建设法人事项,项目决策(法)人应尽早、全面的考虑并明确报批。但如在有利建设的情况下,确需有所变更的,政府应在评审的基础上,给予调整支持。

总之,要妥善处理好项目融资中的“两面性”问题,离不开政府、金融机构和项目法人等的积极参与。只有注重各方的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和协同发展,才有利于促进项目融资工作的协调、有序开展。参考文献:

[1]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1996

[2]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国银监会,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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