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货物的运输组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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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货物的运输组织方案

一、超长超限货物

1.定义

外形尺寸有任一部分超过参加运送的任一铁路装载限界的货物,称为超限货物。长度超过18M(经由越南为12m)的货物属超长货物。重量超过60吨(在换装运送中对越南为20吨)的货物为超重货物。

2.确定方法

(1)适用《国际货协》国家的铁路装载限界共七种,包括:

中铁1435mm轨距铁路装载限界:

中铁1000mm轨距铁路装载限界;

蒙铁/俄铁等独联体铁路,立铁/爱铁/拉铁1524mm,1520mm轨距铁路转载限界图;

保铁/匈铁/波铁/罗铁/捷铁/斯铁1435mm轨距铁路装载限界图;

越铁1435mm轨距铁路装载限界图;

越铁1000mm轨距铁路装载限界图;

朝铁1435mm轨距铁路装载限界图;

(2)首先确定货物运输路径,然后根据货物经过国家铁路装载限界,只要货物装车后任一部分超过任一经由路的铁路装载限界,就应给按超限货物组织运输。

(3)在换装运输中,计算货物是否超限时车底板距轨面的高度定为1300mm(运往越南米轨为1100mm),车辆纵向中心线与铁路中心线重合。

(4)经由我国铁路的超限货物应按我国《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确定是否超限。

3超限货物应满足的条件

运输方

应满足的条件

公路货运(1)长度在14m以上、或宽度在3.5m 以上、或高度在3m以上的货物

(2)重量在20t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铁路货运(1)单件货物装车后,在平直线路上停留时,货物的高度和宽度有任何部位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2)在平直线路上停留虽不超限,但行经半径为300m的曲线线路时,货物的内侧或外侧的计算宽度(已经减去曲线水

平加宽量36mm)仍然超限。

(3)一件货物装车后,虽然在平直线路

或行经在半径为300m的曲线线路上均

未超出货物装载限界或,但当货车行经

在特定区段时,货物的高度或宽度超出

特定区段的装载限界时

4、特定区段装载限界

(1)广九线:经深圳北运往九龙的货物,装载货物中心高度由轨面起360~3600mm处的半宽不得超过1550mm;(2)丰沙线:沙城~三家店上行,装载货物中心高度由轨面起不得超过4600mm;(3)运往朝鲜的货物,最高不得超过4750mm;(4)京包线:南口~西拨子,最大半宽1600mm。

5.运输条件

(1)原则规定:需由参加运送的各国铁路预先商定后才

准许运送。

(2)但属以下情况之一的超长货物,除运往越南的以外,不经过预先商定即可运送:

不换装运送中,装在一辆车上,长度超过18m,而不超过25米的货物。

长度不超过30米(欧洲铁路为36米)的铁路铁轨和钢筋混凝土用的圆钢筋。

(3)国际联运中的超限、超长、和超重货物在我国铁路区段的运输,应按我国铁路对阔大货物的运输要求进行组织。

6.特别要求和限制条件

(1)发货人比寻在托运货物的一个月以前(需换装的需在两个月前)向发站提出每件货物的容器或包装种类、重量、尺寸等有关资料。对于超限货物还应提出(超长、超重货物在必要时提出)装车示意图。

(2)各发站应将上述资料报主管铁路局,铁路局审核后报铁道部,以便同有关铁路进行协商。

(3)发站必须在接到主管铁路局的通知后才能承运装车。(4)运送没有图册部位的长方形和圆柱形对称货物,商定时可以不附装车示意图。

(5)发运超限货物,发货人在转载时应用中、俄文(往朝鲜和越南可只用中文)在货物纵向两侧作下列字样标记,或附带红边的表示牌:注意!在。。。(铁路简称)是超限货物“。

7.我国发往越南的超限、超长和超重货物的特殊规定

经凭祥出口时不得超过越南铁路准轨装载限界;经山腰站出口时不得超越越铁米轨装载限界。

8.我国发往朝鲜的超限、超长、超重货物的特殊规定

(1)敞车、平车装运货物时,其装载加固及超限货物计算宽度等按国内规章办理。

(2)装载的货物,其宽度等于或小于车板宽度时,允许每端各突出300毫米;大于车底板宽度时,容许每端各突出200毫米。

(3)一件货物使用两辆车运输时,货车间的连接器提钩杆用铁丝捆绑。

我国运往朝鲜的货物装载高度,若只装原木时高度限度为4300毫米,其余货物装载高度可达47500毫米。侧宽同我国铁路装载限界。

9.超大超长货物装载、运输的基本要求

(1)货物必须紧密装载,捆绑牢固;

(2)水路运输中,阔大货物装载要注意对船舶稳性的影响,并保持船舶平吃水;

(3)装载货物的重量不得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4)货物重心应位于车辆纵中心线上,并使各轴受力大致相同。必要时可采用配重措施。

(5)载重车辆重心高度不能超过规定标准,必要时要选用凹底平车,以降低重心。

(6)阔大货物运输,对行车路线,通行时间,行驶速度都有严格限制,有的还要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10运输工作程序

(一)超限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定

1.公路运输超限货物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在公路超限货物的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如表所示的期限提出申请。

(1)承运人申请公路超限运输

①车辆行驶范围在设区的市辖区内的,应当向起运地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所经线路涉及高速公路的,审批部门应当征求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②车辆行驶范围跨设区的市或者起运地是高速公路的,应当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③由外省进入本省的车辆,以进入本省入口处所在地为起运地。

(2)提供资料和证件

①书面申请②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③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轮数、载货时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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