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劳动法律法规及务工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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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劳动法律法规及务工常识

一、外出务工需要准备哪些证件?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16~49周岁的育龄妇女还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本人身份证,以及1雨照片2张(如果已经结婚,就要带上结婚证),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申请办理《婚育证明》。

(3)《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在外出就业之前,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其他必要的外出证明,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外出就业登记,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4)毕业证或学历证明。

(5)能证明自己特殊身份的证件,如转业军人证、复员军人证等。

(6)凡前往深圳、珠海或其他省(区)边境管理区就业的公民,必须申办《边境通行证》。

另外,在外出之前,最好带一些1寸和2寸的免冠照片,以备进城之后办理一些必要证件时使用。

二、如何办理和使用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是必须随身携带的证件,16周岁以上公民均需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进城务工者不论出行、住宿、还是求职,都必须持有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规定: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如果没有正式居民身份证,或丢失来不及补办,则应该在离家外出务工之前,到当地公安机关或乡以上的人民政府办理临时身份证或身份证明。申领居民身份证时,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户口薄,交近期标准照片2张。

身份证只证明本人身份,不能转借给他人,否则要自己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因此,外出务工时,应该很好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

特别要提醒的是,除公安机关依法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证。按照法律规定,公安人员依法招待公务需要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因此,当遇到公安人员检查身份证时,自己要看清楚他们的工作证件。提防一些不法份子借此手段向务工者行骗或者勒索。有时为了特定需要,备有一两份身份证复印件也是必要的。

三、务工人员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务工农民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即年满16周岁,并且要有劳动能力。国家严禁用人单位雇用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要具备必要的职业技能。我国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无论从事技术工作不是简单工作,都应接受岗前培训。

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出务工而影响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比如,每个人都有赡养父母和扶养子女的义务,如果父母卧病在床或孩子未成年,而家中又没有其他可以照顾他们,就不宜外出务工。

除以上条件外,还要符合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外出务工的其他条件。

四、务工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选择职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愿望来选择职业。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如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等。

除了享有以上各项权力外,进城务工者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1)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条例。(3)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4)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国家利益。(5)依法纳税。

五、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法律准则。它是劳动合同订立的指导方针和总的精神,是劳动合同本质的反映,贯穿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全过程。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对于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具有指导和统帅作用,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指导意义的法律规则,是衡量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和基本标志。《劳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平等自愿的原则

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是以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出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都要以法律为依据,进行充分协商。协商时,双方都有平等的利益要求的权利,不存在命令与服从关系。平等原则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公平的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见,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在各自充分表达了意见,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自愿的含义包括:劳动合同订立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自主决定,他人不得强制命令,当事人一方不得欺哄对方,也不能采取其他诱导方式使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接受对方的条件;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容的确定,必须完全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志相符。

在平等自愿原则中,平等是自愿的基础和前提,自愿则是平等的必然体现,不平等就难以真正实现自愿。

(二)协商一致的原则

所谓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讨论、协商,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后确定。协商一致的要害是一致。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虽然经过充分协商,但分歧仍很大,没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就不能成立。协商一致表明,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都符合当事人的意愿,能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协商一致的原则是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

(三)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合法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原则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合法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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