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行政法的制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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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行政法的制度特色
杨解君摘要:在世界行政法体系中,行政法大体可分为大陆模式、英美模式和混合模式。我国行政法在规范体系、制度构建上,与外国行政法相比具有如下特色:1、传统重实体,趋势是实体与程序并重;2、当下成文法为唯一依据,趋势是以成文法为主、以判例法作补充;3、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趋势是独立行政法院的建立;4、体系上无公法私法之分,实践及趋势表明公法与私法各成一体;5、WTO规则所引发的变革:国内行政法的统一化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多法域化”。
从已有的论著来看,学者们往往是从行政法的概念入手来分析和概括行政法的特点,如在概念分析的基础上作出行政法在内容上与形式上两个方面特点的概括。然而,对我国行政法体系及制度上特点的认识,仅从概念方面进行分析是远远不够的。从这一角度所作的特征分析与概括,将不可避免地带有语词解析和泛论的局限性,而不便于对现实中实际运作的行政法作出真正的认识与剖析。有鉴于此,为了对我国行政法有一个整体上的制度认识及对其发展趋势有一个恰当的评估,我们有必要结合国外行政法之状况将我国行政法置于一种全球性的背景下予以考察。这种考察也许可以起到“他山之石”的深刻洞见作用。在此,我们不妨从一个比较的视角来考察我国现行行政法,从而探寻我国行政法的现实特点与发展走势。
一、国外行政法特点之观照
关于行政法,尽管各国在性质上的理解多有不同,但主要的关注点基本上是相同的: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权)的法,因而其内容大致包括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及其对违法不当的救济。各民主国家都面临着对不断扩大的行政权力加强法律控制的问题。这正是各国行政法的共通性。
各国行政法虽有许多共通性的地方,但由于受本国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环境、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又有其各自的风格,在制度和实践方式上多有不同。大体上,我们可以按大陆模式、英美模式和日本模式(混合模式)来概括当代各主要民主国家行政法的特点。当然,即使在同一模式下,不同的国家也会有不同的态度。同时,由于世界各国联系越来越密切,英美模式与大陆模式也越来越靠近,其界限也并非不可逾越。
(一)大陆模式
大陆模式区别于英美模式的标准,主要在于行政行为因违法侵权而致的救济,是否依照有别于私法的规则和特殊的诉讼机制。
法国的行政法具有如下鲜明的特点:第一,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在法国,解决行政活动是否违法的争端,不由普通法院管辖而由行政法院管辖,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是两个互相独立的审判系统,前者受理行政诉讼,后者受理普通诉讼。这一特点的形成是法国历史的产物。第二,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在法国,行政法是在私法以外独立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国被称为行政法的母国。第三,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法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并没有英美司法制度中的遵守先例原则。但是,先例在行政法中却起着主要作用。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几乎全由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具有拘束力量。由于最高行政法院本身并不受过去判例的约束,因而法国的行政法也就不太保守,能够不断发展而创立一些能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原则;但这种做法也有它的缺点,即缺乏预见性和确定性。第四,行政法没有编成完整的法典。法国行政法的数量很多,但没有一部适用于全部行政事项的行政法典总则,只有关于某一部门行政的法典。行政法的一般性原则,主要包括在行政法院的判例和行政法学的研究中。
德国与法国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但它仍别具一格。同其他国家相比较,德国行政法有四个主要特点:第一,行政法作为公法与私法相区分。德国的法律体系同法国一样,有公私法之分,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处理公法纠纷和私法纠纷适用不同的规则,公法纠纷一般由行政法院或专门法院管辖,私法纠纷则由普通法院管辖。第二,成文法多于判例法。德国和法国虽同为成文法国家,但法国行政法主要表现为判例法,而德国的行政法则主要表现为成文法。第三,程序与实体合一化。德国有发达而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德国行政程序法中不仅规定了程序问题,还涉及到实体问题,行政程序法吸收了行政实体法的内容。第四,行政法院属司法系统从而有别于法国的行政法院。
(二)英美模式
在行政法上,英美法与大陆法一样,行政活动必须服从于法律。但是由于英美诸国不存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产生条件,因而它有着不同的发展路径和形式,从而呈现为英美模式。
英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表现为:第一,尽管承认有行政法的存在,但行政法与私法不存在形式上的区别,它不是相对于私法而自成一体的公法体系,行政法与普通私法纠缠在一起。普通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适用一般法律规则(即行政法不是和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别法律体系),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法律关系与公民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都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当然,行政活动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只是原则,并不排除行政法上有特别的法律规则。第二,英国与法国一样,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判例法占有突出的地位。第三,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也没有独立的诉讼程序和诉讼规则。第四,由于受欧共体法的影响,欧共体法不仅成为英国行政法的渊源,而且也使英国行政法出现了与大陆法系国家合流的趋势。由于英国是欧共体成员,欧共体法同样适用于英国并具有优先于其国内法和超
过《议会法》的效力。“尽管目前欧共体行政法只在欧共体内起作用,但已显现出影响英国行政法的迹象,随着这两种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的发展,毋庸置疑,这种影响会越来越大。”
美国行政法同属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行政法相比较,差异较大,其主要特点是:第一,行政法并不是建立在公法与私法二元划分的基础之上的,因而没有公法和私法的严格区别。普通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也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法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当然也不排除只在行政领域适用的特别规则。第二,在诉讼体制上,并没有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独立行政法院来解决行政争议。第三,行政法所涉内容比大陆法系国家甚至英国行政法的内容窄。在美国,行政法一般不被认为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行政法主要是指有关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法。
(三)日本模式(混合模式)
在日本,行政法由于历史的原因,既具有大陆法系特色又具有英美法系的特点,是两大法系的混合物。这是日本行政法的最大特点。日本的行政法,在产生上属于大陆模式。二战前,日本的行政法受德国的影响较大,形成了公法和私法的二元化。二战结束后,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进行了改革,在司法体制上体现了英美法系的特征,在理论体系上则多有大陆法系的色彩。日本行政法的基本特色主要是:第一,重形式且以成文法为中心。日本的行政法重视成文法形式,且强调它的统一性和强制性,判例居于从属性地位。第二,内容广泛,体系宏大。在日本,行政法是一个包括国家行政组织、地方自治行政组织、公务员、公物及营造物、行政程序、行政救济(包含国家补偿、苦情处理、行政诉讼)以及警察、教育、卫生、环境、社会保障、经济行政等分支部门的庞大体系。第三,现行司法体制具有混合性。一切诉讼案件皆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与民事诉讼不相同的诉讼程序和法律,即行政诉讼有自己单独的法律规则和程序。
二、我国行政法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