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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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复习提纲

一、题型

1、填空题 1分/题共10题

2、不定项选择题 2分/题共10题

3、名词解释 3分/题共6题

4、简答题 5分/题共5题

5、案例分析 17分1题

二、复习内容

第一章商法导论

1、商法的概念

调整因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的性质

⑴商法是私法,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商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增长和发展。商法调整的方法主要是商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⑵商法是实体法商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具体的权利和义务。⑶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商法作为商法经济的法,直接反映着商品经济的要求。3、

3、商法的基本特征

⑴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⑵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⑶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⑷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⑸商法具有发展性与变动性;(5)私法与公法的结合、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4、

4、商法与其他法的关系(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从企业来看,商法虽以企业为核心,但仅调整企业的经营关系和强调企业个体的权利,而经济法侧重于调整国家平衡协调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强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效的一致性。

从两法的性质来看,商法与经济法也是截然不同的。商法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的利益关系;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并兼有一些私法的特点。

经济法的公法性体现在它的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别经济主体利益的整体利益,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法兼有的私法的特点表现在,经济法还调整体现一定国家意志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5、

5、商法的基本原则

⑴企业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程序法定);⑵企业维持原则(商法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尽力维持其存续);⑶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交易规则的定型化;短期时效主义);⑷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⑸保护交易安全原则;⑹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6、

第二章商法的产生及历史演进

1、法国商法典(商行为主义)

采行为主义和客观主义为立法基础,只要行为的活动属于商行为,那么他就是商人,适用商

法。受废除封建特权的影响,欲废除商人在立法上的特权。

2、德国商法典(商主体主义)

以主观主义原则为立法基础,属人主义商法。同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非商人为之,适用民法或其他法。

第三章商事主体

1、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2、商事主体的特征

⑴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

⑵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⑶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

⑷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3、

3、商事主体的种类

⑴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所作划分(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

⑵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有所划分(固定商人,拟制商人);⑶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所作划分(大商人和小商人)⑷商主体的组织形式: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4、

4、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不同

5、1 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构成之必备要件,行为能力则是非必备要件;商主体之构成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不同时产生;但商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总是同时产生的。

3 许多公法上的主体,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但其不得成为商主体,不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

5 商事主体的资格的取得一般需要在国家指定机关进行登记注册。而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不存在此种情况。

5、个人独资企业法、

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合伙企业的概念: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

合伙企业内部:合伙人之间利害相关、休戚与共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设立、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四章商事名称

1、商事名称的概念

商事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特征而使用的名

称。

2、商事名称的特征

第一,商事名称的使用者是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在进行营业活动时使用的名称即商事名称,因此,商事名称的使用者是商事主体。

通过使用商事名称,可以保持商事主体营业的同一性和持续性。

第二,商事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名称。

商事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登记和为商事行为时,用以标示主体本身和署名时使用的名

称。这一特征可以用来区分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和非商事行为。当商事主体为商事行为时

应使用商事名称,否则不应该使用。

第三,商事名称具有主体间的区别功能。

同自然人的姓名一样,商事名称具有区别功能。商事名称是区别此主体与彼主体的外在

标志,特别在商业活动中,商事主体需要使自己区别与他人,以维护自己不同于他人的特

征。商事名称的这一功能为商事主体在市场竞争中提供了个性识别的符号。

3、商事名称的结构

第一,地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名称中应当冠以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二,字号。字号是商事名称中的核心要素,同时也是商事名称中企业惟一可以自己创设的要素。

第三,行业或经营特点。

行业是商事主体经营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的工业或者商业的类别。

第四,组织形式。

织形式反映了商事主体的组织结构和责任形式。对交易相对人组织形式的了解,对于商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来说意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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